第八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中,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执行行为。
第八十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和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的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网络信息平台,并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过在线等适当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
第八十二条【依职权移送破产制度】
在金钱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本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和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一般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特殊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