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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八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执行中,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
(四)已依法采取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执行行为。
第八十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和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已经采取的执行行为的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网络信息平台,并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通过在线等适当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
第八十二条【依职权移送破产制度】
在金钱执行中,被执行人符合本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和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一般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特殊情况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并书面说明原因。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6
第八十三条【终结执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执行债权全部实现;
(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四)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者被撤销;
(五)执行依据指定被执行人交付的特定物灭失;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八)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九)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十)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六章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八十四条【执行实施、执行终结、执行管辖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相应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八十五条【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行为异议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八十六条【复议的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依据前条规定作出的裁定或者本法规定直接复议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等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八十七条【异议不停止执行及例外】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实施该执行行为。但是异议裁定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裁定并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应当撤销、变更该执行行为。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二节 异议之诉
第八十八条【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消灭或者妨碍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抗辩事由的,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在异议之诉中一并主张。
第八十九条【执行标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可以在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或者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际享有民事权益,该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支持其异议请求;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异议和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停止相应的处分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但是继续执行可能对案外人权益造成不可逆重大损害的除外。
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书面证据的,停止对争议部分的处分措施,对无争议部分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7
第三节 执行回转
第九十一条【执行回转的申请和诉讼】
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变更的,原被执行人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请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因强制执行所受的清偿,也可以向原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原申请执行人所受清偿为金钱的,原被执行人可以要求原申请执行人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十二条【执行回转申请的审查和复议】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回转申请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根据人民法院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执行回转;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前款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第九十三条【执行回转裁定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裁定生效后,原申请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先予执行的回转】
先予执行后,人民法院就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生效裁判,原被执行人根据该裁判向人民法院请求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其因先予执行所受清偿的,适用本节的规定。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七章 执行监督
第九十五条【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责令自行纠正,也可以裁定或者决定纠正。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未实施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督促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实施;必要时,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或者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或者有严重违法执行行为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依照有关程序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六条【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
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异议、复议审查或者诉讼审理的除外。
执行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且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第九十七条【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发现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九十八条【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执行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的需要,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一)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受监督人的回复义务】
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8
第二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
第八章 执行财产的范围
第一百条【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金钱债权执行中,可以执行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二)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等资金;
(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一般债权;
(五)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基金份额、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利益;
(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书面证据充分证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一百零一条【豁免执行的财产】
金钱债权执行中,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医疗、学习物品和相关费用;
(二)从事职业所必需的物品;
(三)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被执行人荣誉的物品;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
(六)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所必需的财产;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得执行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豁免执行财产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前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财产:
(一)被执行人同意执行;
(二)不执行影响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
(三)申请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第一百零三条【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机关法人履行债务的,机关法人必须履行。
债务已经列入预算的,可以执行财政部门依照预算列支划拨的资金;尚未纳入预算的,可以通知被执行人和财政部门将该债务纳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预算。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九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查封
第一百零四条【不动产的查封方法】
查封不动产,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不动产未登记的,应当采用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喷涂标识或者张贴公告、封条等适当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将查封情况对外公示。
第一百零五条【禁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查封不动产的价额,应当以足以清偿执行债务和执行费用为限。但是,查封的不动产不便于实物分割或者实物分割可能严重减损其价额,且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不便执行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价额是指通过执行程序处置不动产可能获得的价款金额。
不动产整体的价额明显超出执行债务和执行费用的金额,可以办理分割登记的,应当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分割登记。分割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第一百零六条【被查封的不动产的保管和使用】
查封的不动产,一般由被执行人保管。保管期间,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继续使用可能严重减损不动产价值或者妨碍后续执行的除外。
查封的不动产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动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保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2:29
第一百零七条【查封效力的客观范围】
查封不动产的效力及于不动产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查封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土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的除外。
查封期间,不动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查封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获得的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第一百零八条【查封效力的主观范围】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他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占有查封的不动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碍。
第一百零九条【查封后不动产权利的续期】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为不动产权利续期。被执行人未在不动产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期间内申请续期,影响执行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执行人续期。
第一百一十条【再次查封及处置权归属】
已经查封的不动产,可以再次查封。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查封的不动产采取变价、强制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首先查封或者其他有处置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分配。
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后三个月内未对不动产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的,在后查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移送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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