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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2.1双重诉权说: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1.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2.1.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通常称为胜诉权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
2.2私法诉权说:诉权是由私权尤其是请求权衍生而来的,是请求权的变体。当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就会由请求权衍生一种要求国家裁判机关予以裁判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诉权。
2.3公法诉权说:诉权不再是一种基于私法关系的私权,受害人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以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2.3.1抽象诉权说:诉权即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诉权是一种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一般抽象的权利。
2.3.2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又称为具体诉权说,认为诉权在当事人起诉之前就存在于当事人,是一种既针对法院,又针对被告的,请求就一定的内容给予自己有利判决的权利。
2.3.3司法请求权说:又称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认为诉权是任何人都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的公法上的权利。
2.3.4本案请求权说:诉权是针对本案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请求,也就是本案判决请求权。诉权并不是像抽象诉权说那样是给予任何人的一种权利,而是在具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必要性时才能给予当事人诉权。
2.4诉权否定说:
①学界提出的各种理论均不能对诉权现象给予科学的说明,因此怀疑诉权概念以及诉权理论的存在价值;
②在法治社会,私人均有权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裁判,宪法保障私人的这种权利,而民事诉讼法中特别强调诉权的概念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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