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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權: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對民事爭議進行裁判的權利。
2.1雙重訴權說:訴權具有雙重含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2.1.1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被告針對原告請求的事實和法律根據進行答辯的權利。通常稱為起訴權和答辯權。
2.1.2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原告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實體上要求的權利和被告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反駁原告提出的實體上請求或提出反訴的權利。通常稱為勝訴權和反駁原告提出的實體請求的權利。
2.2私法訴權說:訴權是由私權尤其是請求權衍生而來的,是請求權的變體。當請求權受到侵害時,就會由請求權衍生一種要求國家裁判機關予以裁判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訴權。
2.3公法訴權說:訴權不再是一種基於私法關係的私權,受害人要求司法機關進行裁判以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是一種公法上的權利。
2.3.1抽象訴權說:訴權即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訴權是一種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一般抽象的權利。
2.3.2權利保護請求權說:又稱為具體訴權說,認為訴權在當事人起訴之前就存在於當事人,是一種既針對法院,又針對被告的,請求就一定的內容給予自己有利判決的權利。
2.3.3司法請求權說:又稱司法行為請求權說,認為訴權是任何人都有要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的公法上的權利。
2.3.4本案請求權說:訴權是針對本案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的請求,也就是本案判決請求權。訴權並不是像抽象訴權說那樣是給予任何人的一種權利,而是在具有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必要性時才能給予當事人訴權。
2.4訴權否定說:
①學界提出的各種理論均不能對訴權現象給予科學的說明,因此懷疑訴權概念以及訴權理論的存在價值;
②在法治社會,私人均有權要求司法機關給予裁判,憲法保障私人的這種權利,而民事訴訟法中特別強調訴權的概念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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