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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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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訴: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訴訟上的請求)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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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確認之訴: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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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給付之訴:原告向被告主張給付請求權,並要求法院對此作出給付判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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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形成之訴:原告要求法院變動或消滅一定法律狀態(權利義務關係)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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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訴的利益:當事人所提起的訴中應具有的,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作出判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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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權利保護資格:實際上是關於法院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問題,如果該案不屬於法院民事審判的範圍,當事人所提起的訴就不具有權利保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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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權利保護的利益:當事人所提起的訴儘管具有權利保護的資格,但未必有必要對案件進行審判,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該起訴就不具有權利保護的利益,狹義的訴的利益就是指權利保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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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訴訟標的:訴訟的對象,即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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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實體法說(舊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就是由實體法律關係來決定的。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有多少個,相應的訴訟標的就有多少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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