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
 |
. 1.民事证据法 (1)狭义: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范,指调整人们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就证据运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 (2)广义: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范,也包括非讼程序中的证据规范。
|
 |
|
 |
. 3.证据: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
 |
. 4.1证据的合法性: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包括证据主体、证据形式、证据取得方法、证据程序的合法。
|
 |
. 4.2证据能力:特定的证据材料所具有的作为认定事实的资格。
|
 |
. 4.3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
|
 |
. 5.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
. 5.1.1公文书和私文书。 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1)公文书: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但。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也被称为公文书。 (2)私文书: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
|
 |
. 5.1.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1)处分性文书:记载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文。 (2)报道性文书:仅记载某事实,而无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目的的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