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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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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證據法 (1)狹義: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範,指調整人們之間在民事訴訟中就證據運用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規範總和。 (2)廣義:不僅包括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範,也包括非訟程序中的證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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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證據:在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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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證據的合法性:訴訟中人們使用特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包括證據主體、證據形式、證據取得方法、證據程序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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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證據能力:特定的證據材料所具有的作為認定事實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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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證據的證明力: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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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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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公文書和私文書。 根據製作者的身份不同,文書可以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 (1)公文書:國家公務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製作的文書,但。在我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其權限範圍內製作的文書也被稱為公文書。 (2)私文書:公民個人製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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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處分性文書與報導性文書 (1)處分性文書:記載以設立、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為目的的文。 (2)報導性文書:僅記載某事實,而無產生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目的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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