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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高度盖然性说: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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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质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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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认证:法庭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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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证明妨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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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证据的偏在性:大量能够证明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据被集中控制于一方当事人,且往往是加害的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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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推定主张成立: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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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拟制自认:当对方当事人实施了妨害证明的行为,妨碍当事人证明时,视对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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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法定证据原则:①作为事实判断依据的证据方法是法定的。②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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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自由心证原则 ①作为事实判断依据的证据在证据方法上没有限制。 ②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没有限制,证明力的大小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③自由心证原则并非法官完全自由,凭主观意志随意对事实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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