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7.2.2高度蓋然性說:證明雖然沒有達到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確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經相信存在極大可能或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
|
 |
. 8.質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
 |
. 9.認證:法庭對經過質證或者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
 |
. 10.1證明妨害:不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通過作為或不作為阻礙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事實主張的證明。
|
 |
. 10.2證據的偏在性:大量能夠證明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據被集中控制於一方當事人,且往往是加害的當事人一方。
|
 |
. 10.3推定主張成立: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
 |
. 10.4擬制自認:當對方當事人實施了妨害證明的行為,妨礙當事人證明時,視對方當事人承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
|
 |
. 11.1法定證據原則:①作為事實判斷依據的證據方法是法定的。②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是法定的。
|
 |
. 11.2自由心證原則 ①作為事實判斷依據的證據在證據方法上沒有限制。 ②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沒有限制,證明力的大小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③自由心證原則並非法官完全自由,憑主觀意志隨意對事實作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