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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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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舉證時限:在訴訟中,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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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證據交換:於訴訟答辯期屆滿之後,開庭審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行為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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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主要事實:構成法律要件的事實。 3.1.2間接事實:證明主要事實的事實。 3.1.3輔助事實:用於證明證據能力或證據力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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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經驗法則: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於事物因果關係或屬性狀態的法則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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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眾所周知的事實:在一定範圍內為人們所知曉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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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自然規律:客觀事物在特定條件下所發生的本質聯繫和必然趨勢的反映。 4.2.2定理:在科學上,於特定條件下已被反覆證明屬於發生一定變化過程的必然聯繫,因而被人們普遍採用作為原則性或規律性的命題或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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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事實上的推定:法官利用已知的事實作為前提,以經驗法則推論待證事實的過程或行為,又稱為「裁判上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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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上的事實推定:法律規定以某一事實的存在為基礎,並直接根據該事實認定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 (2)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法律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直接加以推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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