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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法院為裁決或解決民事糾紛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所進行的審理過程。
2.訴訟救濟程序:為了保障法院裁決的公正性,法律上設置的,對裁決不服可申請再次審理的程序。
3.訴訟審級制度:法院對案件審理的層級或次數。
4.多重審級制度:民事案件經兩級或兩級以上裁判機關審理裁判而宣告終結的制度。
5.1獨任制:一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裁判的制度。
5.2合議制度:由三名以上為奇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具體行使民事審判權,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稱為合議制。
6.1迴避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原則與制度。
6.2公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將其審判活動向社會公開的一種制度。
6.3直接審理原則: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應直接聽取當事人關於案件訴訟請求的陳述或抗辯,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和辯論,對證據的主張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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