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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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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審程序: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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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再次審理並加以改判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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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事訴訟中的抗訴:也稱為「民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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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再審事由:法院決定對已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重新或再次審理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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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提審:是指上一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決定由本院對本案再次進行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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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指定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指定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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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指令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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