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3篇帖子。

【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案例欄目)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8 20:34

1995年04期

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訴

金昌陶瓷輥棒廠非專利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


原告:廣東省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石灣榴苑路18號。

法定代表人:何錫玲,所長。

委託代理人:溫旭、劉孟斌,廣東中山醫科大學三環專利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南海市金昌陶瓷輥棒廠。地址:南海市西樵鎮海舟白沙江。

法定代表人:梁朝方,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區永超,廠長。

委託代理人:林德偉,廣東粵高專利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以下簡稱佛陶所)因與被告廣東南海市金昌陶瓷輥棒廠(以下簡稱金昌廠)發生非專利技術秘密侵權糾紛,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生產技術,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廣東省科委)於1984年下達給我所的科研項目,我所經數年奮鬥,終於研製成功。此項技術經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組織專家鑑定,被評為國家秘密級技術,從1987年12月29日開始,保密期15年。後來我所雖然將其中部分技術申請了專利,但專利申請文件未涉及的內容和專利申請日以前的專利技術,仍屬技術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我所得知被告金昌廠用與我所相同的機械設備和基本相同的工藝流程生產輥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我所工作的區永超、吳國雄向他們洩露的我所技術秘密。請求判令金昌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生產技術,已由作者何錫玲公開披露於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五期《陶瓷》雜誌上。我廠於1991年底開始創辦,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從大量的公開技術資料中找到此技術方案,又經我廠技術人員進行消化、摸索,最後掌握了該項技術。我廠的技術來源正當合法,沒有侵權。原告佛陶所僅以我廠廠長原是該所職工,就推理我廠的技術是侵權所得,卻不能提供出我廠具體採用了哪些不正當手段獲得其技術秘密的證據,其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8 20:35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1984年廣東省科委將「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生產技術作為重點攻關項目下達給佛陶所,並撥給科研經費24萬元。佛陶所接受科研任務後,即成立以何錫玲為首的課題小組,先後投入了1300多萬元用於該項目的研究、開發、中間性試驗和生產工藝設備的改進。經過八年多的研製,終於取得了成功。經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組織進行技術鑑定,「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項目被列為全國火炬計劃項目。鑑定結果認為:其技術指標和使用性能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屬於國內首創。1988年到1993年曾11次獲國家級、省、市級的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成果獎、高新技術獎、國家級新產品獎、北京國際發明展覽會金獎等。該產品面市後,代替了進口輥棒,節約了外匯,在國內外市場具有一定的競爭力。僅1994年佛陶所的年產值就達8000萬元,實現利稅2000萬元。為了保護這一科技成果,佛陶所採取了各種保密措施,成立了保密領導小組,制訂了保密細則,明確了輥棒車間、窯爐設備性能、原料配方、成型工藝、設備圖紙等均屬保密內容,如有故意或過失洩露、偷竊技術資料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992年3月10日,佛陶所向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申報了國家秘密級技術,經廣東省科委和國家科委通過法定程序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於1993年8月18日確定該項目為國家級秘密技術,保密期15年,從1987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其保密內容5大範圍:(一)陶瓷輥棒的配方及原料加工處理(具體內容略;下同);(二)冷等靜壓設備和生產工藝技術;(三)冷等靜壓成型和預製成型工藝以及成型模具;(四)陶瓷輥棒鍛燒技術和吊頂窯爐;(五)陶瓷輥棒的精加工設備和工藝。1995年3月11日,國家科委又一次組織專家對佛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項目進行技術評定和審查,該技術仍被確認為國家秘密級技術,保密期由原來的15年改為8年,從1995年3月3日起計算,對其繼續進行國家秘密級保護和管理。1992年6月6日、8月17日、8月22日、1993年4月28日,佛陶所分別向國家專利局申請了4項專利。國家專利局於1993年2月21日、4月23日、1994年6月1日授予佛陶所兩項實用新型和一項方法發明專利,專利號為9233136.6、92231110.2、93104966.0、92104473.9(待批號)。國家專利局於1995年5月11日證實上述4項專利的申報內容自申請公開之日起均屬公知專利技術(專利技術內容略)。1995年5月10日,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對佛陶所的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進行了界定,認為:佛陶所被批準備案的技術秘密共有5大範圍,其中第3題目的技術內容已於專利申請公開日起為公知的專利技術,尚有4個大題目的內容仍屬技術秘密尚未解密。

被告金昌廠廠長區永超,原系佛陶所的窯爐技術工人。1982年9月到佛陶所從事窯爐吊燒工作,1989年底即開始參與籌建金昌廠,1990年6月自動辭職離開佛陶所到金昌廠辦廠,並負責生產技術。1992年3月7日金昌廠領取工商執照,同年12月正式投產,1993年2月產品開始進入市場銷售。由於該廠的技術不過關,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區永超便找到了原在佛陶所工作的吳國雄。吳國雄是1985年6月到佛陶所工作,從事過輥棒注漿、等靜壓、出管定型、輥棒配料等3個工序的組成技術工作。區永超以每月70元,年底付5萬元獎金的優厚待遇聘請了吳國雄。吳國雄於1993年2月因合同期滿離開佛陶所到金昌廠負責技術管理。金昌廠購買機械設備、模具、原料時均到佛陶所定做、製造的廠家去訂購。煙臺、四川、湛江、珠海等地有關單位均證明:金昌廠購買設備、原料、模具時,對各廠家提出按佛陶所提出的技術質量要求、規格大小、機械性能定做購買。1995年5月2日,廣東省華粵會計師事務所查帳結果:1993年2月20日到1994年8月金昌廠共銷售35443支輥棒,銷售收入為4479796.53元,佛陶所每支輥棒平均利潤為74.49元。

對被告金昌廠提供的公知技術資料,包括美國文獻、1990年第5期《陶瓷》雜誌以及原告佛陶所申報的4項專利內容等材料進行分析和認定:(一)關於配方及原料加工處理方面,專利申請只公布了配方一個範圍,而最優配方尚未公布。原料的產地、加工混合方法,有別過去傳統方法的特定造粒工藝均未公布。成型生產工藝方面,專利中只公布擠出定型機中的機咀部分,而混合攪拌機、造粒機、擠出定型機的生產廠家、型號規格尚未公布。等靜壓設備及預製成型方面,專利中只公布了一種陶瓷輥棒成型方法以及成型模具,而等靜壓設備及內外模具的生產廠家、產地、規格、型號及技術參數均未公布。窯爐及耐火材料、燒成方法方面的內容均未公布。精加工設備方面.陶瓷輥棒燒成後的精加工方法、設備均未公布。另外,佛陶所4項專利申請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說明書未涉及的內容仍屬於技術秘密。(二)對「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公知技術、佛陶所的技術以及金昌廠生產技術進行對比的結果是:佛陶所採用的技術,從坯料配方、造粒和成型方法,到主要工藝設備等10個方面的關鍵技術,均與公知技術有本質區別,且處於秘密狀態,而金昌廠使用的技術卻與佛陶所一樣。

另查:佛陶所何錫玲於1990年在《陶瓷》雜誌第五期發表的文章,主要內容涉及陶瓷輥棒的生產工藝、成型工藝產品主要規格與技術性能等。

以上事實有工商執照、原告研製、試產、檢驗結果等原始資料、獲獎證書、專利技術內容、技術秘密內容、國家科委和廣東省科委的鑑定書、廠家證明、審計報告、照片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8 20:35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佛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具有實用價值和競爭優勢,並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佛陶所對其採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保密細則,國家科委又確認為國家秘密級技術,對此,佛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的生產技術應屬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權益人許可不得非法獲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被告金昌廠明知該項目屬佛陶所研製和所有,卻以優厚報酬聘請原在佛陶所工作多年的區永超、吳國雄二人,擅自使用佛陶所冷等靜壓預製成型工藝技術。區永超、吳國雄無論是在佛陶所工作期間還是調離該所後,均應對佛陶所的技術負有保密義務。區永超、吳國雄未經佛陶所同意,將原在佛陶所工作期間掌握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洩露給了金昌廠,為金昌廠侵權行為提供了關鍵性技術。金昌廠辯稱其使用的技術來源於「公知雜誌和有關的國際文獻,又經自己消化、摸索獲得的」理由,據查,「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生產基本原理和工藝名詞雖在公開的刊物上有過部分報導,如《陶瓷》1990年第5期,但從專業技術方面來看,只是粗略的提及或只描述一個大概範圍,未公開佛陶所的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1990年《陶瓷》第5期的報導與佛陶所的技術秘密根本不同。上述對比證明,佛陶所的技術秘密並未因公知技術的存在而解密。在通常的科研中,即使找到相同的文獻和專利方面的資料,要想借鑑和參考已有資料,獲得與其實質性相同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反覆的試驗和摸索,況且「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項目是高難尖端、國內外首創的工藝技術,更需付出艱苦的努力。佛陶所提供的大量的研製記錄和試產報告等原始資料,證實了該技術是佛陶所數十名科技人員在良好的科研設備條件下,經過不懈的努力獲得的。金昌廠在訴訟中,對自己使用的冷等靜壓預製成型工藝技術,既然提出是將公知技術經自己消化、摸索而獲得的抗辯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應當負有證實其技術來源於對公知資料進行消化摸索,研製試產後取得的,因此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舉證義務。金昌廠只提供公知技術資料,沒有提供依據哪些已知技術進行了哪些研製、配比以及具體研製的時間、地點、儀器等證據,不能證實其技術的真實來源。金昌廠對自己的主張不能舉證,應負敗訴責任,其抗辯自己不侵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金昌廠侵犯了佛陶所的技術秘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是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金昌廠應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根據廣東華粵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報告,賠償數額應以金昌廠所銷售輥棒的數量乘以佛陶所每支輥棒的平均利潤予以確定。佛陶所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應予支持。據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7月13日判決:

一、被告金昌陶瓷輥棒廠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擁有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的技術秘密進行陶瓷輥棒的生產和銷售。

二、金昌陶瓷輥棒廠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天內,賠償給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經濟損失2640149元,逾期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三、金昌陶瓷輥棒廠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10天內,向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登報賠禮道歉(登報內容需經本院審查)。

四、金昌陶瓷輥棒廠對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的「冷等靜壓精細陶瓷輥棒」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擴大知悉範圍。

本案受理費20010元,財產保全費10520元,共計30530元,由被告金昌陶瓷輥棒廠承擔。

第一審宣判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