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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錢某訴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4-08-2-333-005 / 民事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蘇0213民初397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單方委託鑑定意見應嚴格進行審查。單方委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拒絕定損或怠於定損導致車輛損失無法確定,也可以防止保險公司過分壓低定損金額,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對單方委託在程序上要嚴格把關,保證保險公司參與程序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在鑑定意見存疑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重新鑑定。 2.定損義務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怠於定損,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評估費等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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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訴吳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2024-08-2-333-009 / 民事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魯02民終892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保險人作為原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應當由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損失程度負擔舉證責任。第三人對保險人單方確定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不認可時,應當由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僅憑保險人單方製作的定損單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責任。依據合同相對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事故損失程度達成合意,也不能約束第三者。如果保險人不能提供相應資料致使車輛損失程度無法確定,應當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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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4-08-2-333-011 / 民事 /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6.21 / (2019)滬74民終23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3.07 / 修改日期:2024.04.02 裁判要旨 被保險人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獲生效判決支持但未實際執行到位的,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後依法獲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怠於通知致使保險人未能參與定損的,損害了保險人的知情權和參與定損權,其依據侵權生效判決所確認的損失金額主張保險理賠的,保險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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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何某等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4-08-2-334-006 / 民事 /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2010.10.21 / (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猝死的原因不僅包括疾病,還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保險合同中,認定猝死事故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結合事故成因予以確定,而不能在未進行屍檢的情況下就主觀推定猝死的原因是疾病,從而將猝死排除在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範疇之外。若保險人並未明確提出屍檢要求,在受益人已完成初步證明義務的情況下,保險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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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山西某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某化學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 2024-08-2-360-001 / 民事 / 獨立保函欺詐糾紛 /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3)晉民終11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獨立保函兼具擔保和支付功能,用於保障基礎交易中產生的債權快捷實現,具有獨立性和單據性,不受基礎交易法律關係和開立申請法律關係的有效性及修改、轉讓、履行等情況的影響。基礎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屬於獨立保函欺詐的審查範圍,且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的審理不因基礎交易合同糾紛的審理而中止。 2.獨立保函構成欺詐的證明標準高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對欺詐的舉證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應當達到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完全沒有事實基礎和可信依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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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蘇州)織造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 2024-08-2-421-002 / 民事 / 申請破產清算 /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蘇0509破5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產程序的具體體現,須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一致協議,不適用債權人會議的強制多數決規則。自行和解可適用於破產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個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產的限制。債務人應就所有債權的清償比例、期限、財產來源,以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的種類、數額及支付期限統一製作協議。 2.自行和解協議應遵循債權平等清償原則,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一致協議排除債權平等原則的,亦應當予以認可。自行和解協議不約束未申報的債權人,自行和解協議無效或執行不能的,債權人可以對原債務主張權利,若重新啟動對債務人的破產程序,需另行提出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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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大石橋市某擔保中心訴天津某工貿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2024-08-2-471-001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津民終43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變動系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只要受讓人支付了對價並佔有標的物,即便未辦理登記手續,受讓人也已經取得特殊動產的所有權,雖然所有權在效力上尚存一定欠缺,但依據物權優先於債權基本原理,仍可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 2.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轉讓糾紛中,善意第三人是應對標的物具有正當物權利益且不知道也不應知道特殊動產物權發生變動事實的主體。為貫徹物權優先效力,轉讓人的普通債權人,除非享有法定優先權,否則不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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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劉某華訴陳某賢、劉某坤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4-08-2-471-002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粵民終89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是配偶一方債務的責任財產,債務形成後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提起許可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判決執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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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昆明某銀行雲溪支行訴王甲、王乙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4-08-2-471-003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雲民終字60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權為由,主張解除租賃人對房屋的佔有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抵押權人、租賃權人各自享有的權利性質、取得權利時間的先後、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實質審查,作出綜合判斷。成立在抵押權之前,並已佔有使用的租賃權可以排除移交租賃物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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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廣東某通信發展有限公司訴占某祥等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2024-08-2-494-003 / 民事 / 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 2021.11.28 / (2021)浙0212民初2890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在民間借貸等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當事人提交的關鍵性電子證據真實性存疑的,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各方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電子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合理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正確適用主動證據調查制度。 2.人民法院經查明認定原告採取偽造電子郵件、虛假陳述等手段提起虛假訴訟的,不應准許原告的撤訴申請,而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依法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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