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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423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4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8

参考案例

钱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5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苏0213民初397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严格进行审查。单方委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也可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分压低定损金额,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单方委托在程序上要严格把关,保证保险公司参与程序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在鉴定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2.定损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怠于定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评估费等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4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9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吴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2024-08-2-333-009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鲁02民终89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保险人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负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单方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不认可时,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保险人单方制作的定损单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事故损失程度达成合意,也不能约束第三者。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19

参考案例

王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1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6.21 / (2019)沪74民终2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 修改日期:2024.04.02

裁判要旨

  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4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0

参考案例

何某等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4-006 / 民事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0.10.21 / (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保险合同中,认定猝死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结合事故成因予以确定,而不能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就主观推定猝死的原因是疾病,从而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畴之外。若保险人并未明确提出尸检要求,在受益人已完成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0

参考案例

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2024-08-2-360-001 / 民事 /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3)晋民终1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兼具担保和支付功能,用于保障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快捷实现,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开立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属于独立保函欺诈的审查范围,且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纠纷的审理而中止。
   2.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欺诈的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应当达到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的程度。

4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1

参考案例

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4-08-2-421-002 / 民事 / 申请破产清算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苏0509破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4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2

参考案例

大石桥市某担保中心诉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2024-08-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津民终4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并占有标的物,即便未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也已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在效力上尚存一定欠缺,但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基本原理,仍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2.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是应对标的物具有正当物权利益且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特殊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事实的主体。为贯彻物权优先效力,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除非享有法定优先权,否则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4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2

参考案例

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02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粤民终8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4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22


参考案例

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云民终字6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4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5 21:58

参考案例

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494-003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1.28 / (2021)浙0212民初289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
  2.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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