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江市某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2024-08-2-501-001 / 民事 / 票据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3 / (2017)苏05民终18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针对票据丧失情况,设立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程序对失票人的权利加以救济。一般认为,公示催告程序包含公示催告公告以及除权判决作出两个阶段,在两阶段之间,另给予申请人1个月的提交除权判决申请的期间。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启动的门槛较低,公告寻找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效力的规定亦与票据善意取得原则相悖,如果不考虑除权判决是否最终做出的事实,在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请人怠于申请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一概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的效力,将极大损害公示催告启动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得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如果除权判决并未作出,此前进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不具有否定在该期间所发生票据流转效力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