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重庆市荣昌区梁某国水产养殖场诉重庆某泉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4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8 / (2021)渝05民终71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认定。由于水污染具有间接性、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动态的、系统性的,并非简单的、一次性的短期过程。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专业人员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排污行为、污染物传输路径是否具有合理性、监测提取的污染物因子是否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具有牵连性等因素,并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认定。
2.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对水污染的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逻辑性、合理性、科学常识和经验法则的审查标准,结合专家意见及具体案情来进行审查判断。因被侵权人向鉴定人提交的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不完整,鉴定人系根据其自身专业经验通过理论模型进行推算得出鉴定意见,其中对被侵权人经营期间应当投入的生产成本未予确定,且与市场估价相差悬殊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不符,对鉴定意见中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予以采信。
3.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在被侵权人的客观损失难以查清,也无法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结合专家意见,根据被侵权人的经营面积、同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平均产值,考虑扣除经营成本支出、经营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其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