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重慶市榮昌區梁某國水產養殖場訴重慶某泉農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
2023-11-2-377-004 / 民事 /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 2021.10.28 / (2021)渝05民終716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關於水污染責任糾紛中侵權人侵權責任的認定。由於水污染具有間接性、長期性、潛伏性、滯後性等特點,其造成的環境損害是動態的、系統性的,並非簡單的、一次性的短期過程。認定水污染責任糾紛中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根據鑑定意見或專業人員意見,綜合考慮侵權人是否具有明確的排污行為、污染物傳輸路徑是否具有合理性、監測提取的污染物因子是否與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具有牽連性等因素,並結合雙方舉證責任分配予以認定。
2.關於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對於鑑定結論的司法審查。對水污染的鑑定結論進行司法審查時,應當遵循邏輯性、合理性、科學常識和經驗法則的審查標準,結合專家意見及具體案情來進行審查判斷。因被侵權人向鑑定人提交的證明自身損失的證據不完整,鑑定人系根據其自身專業經驗通過理論模型進行推算得出鑑定意見,其中對被侵權人經營期間應當投入的生產成本未予確定,且與市場估價相差懸殊的,可以認定鑑定意見確定的損失金額與被侵權人實際損失不符,對鑑定意見中超出實際損失的部分不應予以採信。
3.關於水污染責任糾紛中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認定。水污染責任糾紛中,在被侵權人的客觀損失難以查清,也無法採信鑑定意見的情況下,可結合專家意見,根據被侵權人的經營面積、同類規模經營主體的平均產值,考慮扣除經營成本支出、經營收益等因素,酌情確定其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