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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398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17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6:57

参考案例

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1-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云33民终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1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6:58

参考案例

孙某英等三人诉玄某军探矿权纠纷案

2023-11-2-056-001 / 民事 / 探矿权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9.30 / (2014)内民一终字第1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责分工。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受托人未忠实履行受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勘查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委托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当选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尊重,准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的法定边界。
  2.司法权和行政权两者具有独立性,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在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查撤销之前,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定力。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以证据审查为宜。如果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系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

1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00

参考案例

重庆市荣昌区梁某国水产养殖场诉重庆某泉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4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8 / (2021)渝05民终71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认定。由于水污染具有间接性、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动态的、系统性的,并非简单的、一次性的短期过程。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专业人员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排污行为、污染物传输路径是否具有合理性、监测提取的污染物因子是否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具有牵连性等因素,并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认定。
  2.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对水污染的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逻辑性、合理性、科学常识和经验法则的审查标准,结合专家意见及具体案情来进行审查判断。因被侵权人向鉴定人提交的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不完整,鉴定人系根据其自身专业经验通过理论模型进行推算得出鉴定意见,其中对被侵权人经营期间应当投入的生产成本未予确定,且与市场估价相差悬殊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不符,对鉴定意见中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予以采信。
  3.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在被侵权人的客观损失难以查清,也无法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结合专家意见,根据被侵权人的经营面积、同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平均产值,考虑扣除经营成本支出、经营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其损失金额。

1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00

参考案例

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诉青岛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7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27 / (2016)鲁02民终443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累积性、滞后性,致害物质、致害途径复杂多样,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关系难以理清,若强调直接证明,往往会陷入不可知论,对保护受害人极为不利。基于这种实体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理论和实务中大多主张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认定。即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或者实施了相关破坏生态的行为,而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或者环境本身受到损害,即可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致。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的则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责任。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或者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有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项,则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负责举证;如其举证不能,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但不能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需要综合判断各种证据,实现公正裁判。如机械采用鉴定结论,则很容易出现“以鉴代审”情况的出现,尤其对于一些鉴定现场被破坏或时效性滞后的情况下,鉴定模拟或复制的现场可能无法还原污染现场的真实情况,应当正确分析论证鉴定意见,作出合理裁判。

1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00

参考案例

上海市松江区某人民政府诉蒋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8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2.06.28 / (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40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政府作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以水污染责任纠纷为代表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污染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污染范围内特定人员的民事权利,更多的是对具有公益属性的环境资源的危害。作为被污染河道的主管单位,政府有权对河道进行治理,基于该主管责任,政府出资对于被污染河道进行了治理,支出了案涉费用,故有权作为原告主体进行诉讼。
  2.危险废物生产者的责任认定。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1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01

参考案例

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0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1)鲁08民终688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生产经营中要坚持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保护理念。
  2.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1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01

参考案例

吴某诉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1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26 / (2015)筑环保民终字第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被侵权人蛋鸡受损系与侵权人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陈述意见,充分运用专家意见、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被侵权人的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探索。

1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0

参考案例

梁某诉某水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3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16 / (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0


报告,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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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诉某购物中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4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2021.12.21 / (2021)川1025民初312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适用该举证规则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虽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不高,但不能免除其证明责任。
  2.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可通过时间、空间的关联度、生活常识、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性质上的联系、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和侵权人的类似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1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0

参考案例

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1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17.03.28 / (2017)黔0181民特6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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