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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546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4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2

参考案例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59-017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将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

4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3

参考案例

杭州某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59-019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浙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质和公信力、具体的标示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等具体因素。3.网站上的标价和权利人正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单位利润的依据。

4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4

参考案例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61-00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浙01知民初9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种子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出售,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依据证据证实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被诉侵权人辩称不具有侵权故意的,负有反证义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授权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就同一性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反证义务在于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明确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
  2.被诉侵权人经释明未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基于被诉侵权人宣传的侵权规模,并综合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手段、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方式确定赔偿基数。被诉侵权人公开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4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4

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09-2-171-001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沪民终1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4

参考案例

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09-2-171-002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6)沪民终50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 修改日期:2024.03.22

裁判要旨

  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以原告起诉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在先诉讼中原告之起诉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是否有超出诉讼的其他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等因素。

4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5

参考案例

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82-004 / 民事 /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浙01民终1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运营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

4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5

参考案例

某系统公司、某技术公司诉某信息公司、谌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

2024-09-2-432-001 / 民事 /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沪0115行保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涉知识产权的诉前行为保全时,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判定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时,应主要考量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者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的,可以认定为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应当从严审查,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及其它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

4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5

参考案例

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2024-09-2-432-002 / 民事 /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沪0115行保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中,需要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当事人之间利益能否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四方面要素,其中尤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最为关键。手机App的开发者选择与自身具有直接指向关系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已成为行业惯例,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通过设置与申请人手机App相同URL Scheme的方式妨碍申请人手机App的正常跳转,属于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应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4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6

参考案例

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

2024-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4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6 14:57

参考案例

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乙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0-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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