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案例
某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訴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2023-08-2-341-002 / 民事 / 票據追索權糾紛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2.06.07 / (2022)滬74民終1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保理債權之訴與票據債權之訴屬於不同訴訟。保理合同之訴與票據之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在保理合同之訴中,保理商系基於應收賬款受讓人要求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基於保理追索權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而在票據追索權中保理商系作為持票人要求票據當事人支付票據款,兩者的訴訟對象不同;保理合同糾紛的訴請為支付應收賬款,票據追索權中則為票據款,訴請亦不相同;故兩訴並不相同。
2.保理商與債權人間先建立保理合同關係,債權人因取得保理融資款而向原告轉讓應收賬款及相應的商業承兌匯票,此時保理商對債權人享有兩種債權,即保理債權(向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向債權人的債權回購權)和票據債權(票據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時,如何行使上述債權,應遵循以下原則:
(1)有明確意思表示時依約定。先審查當事人間是否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確定權利行使順序。如明確受讓票據後保理債權消滅,則保理商就不得在收取票據後再行使保理追索權。
(2)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時享有選擇權。如當事人就此無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時,保理商可自行選擇先行使何項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雖規定了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後可行使追索的權利,但並無法律規定債權人在票據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只能依據票據法繼續行使追索權或票據法上規定的其他權利。當保理商先行使保理債權時,如債務人及債權人在該案中提出票據返還主張,應在處理保理債權同時,明確保理商的票據返還義務,當應收債權清償後,保理商應返還票據,否則保理商也會因在票據項下的不當得利而無法實際掌握款項。當保理商同時提起保理和票據兩訴時,如債務人、債權人明確提出已通過票據償付原因債務時,則可駁回保理商的保理訴訟,而在票據之訴中予以處理。
(3)優先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在約定不明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基礎交易是達成以票據進行結算的。從票據性質來說,票據本就為支付、結算工具,如不先窮盡票據權利,則無法實現票據作用。當票據追索權窮盡,保理商仍未能得到清償即可表明了保理人作為應收賬款的受讓人未能獲得應收賬款的對價,基礎合同權利義務並未消滅,保理商當然可行使保理追索權。票據追索權時效較基礎債權時效較短,且基於票據無因性,票據追索權審理也較快,有利於保理商自身利益的儘快實現。
3.避免保理追索權與票據追索權重複受償的裁判路徑
保理關係、票據關係總體上均基於應收賬款基礎關係,當其中部分主體實際承擔責任後,保理商的上述請求權發生整體消滅的法律效果,故可從外部關係上免除其他主體對保理商的責任。從「先保理、後票據」的交易關係來看,票據屬於應收賬款的支付工具,保理商通過票據追索權獲得的款項實際屬於保理關係中應收賬款的回款。就保理關係而言,若該回款超出保理融資金額,《保理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按照合同約定清算;合同無明確約定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該回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