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3篇帖子。

(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書的筆記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17:07
(四)應解決糾紛之成熟性(P367以下)

1.對於原告地位造成不安和危險

(1)含義:被告否定原告法律上的地位,或被告所主張的法律地位與原告法律地位相牴觸,原告的地位即產生不安或危險。

(2)例外:有些時候即使被告對此沒有爭議,原告也有確認利益

①中斷時效(可能和日本法特殊性有關?)

②獨立當事人參加(相當於有獨三→程序上的特殊性)

③確認對象屬於基本權利(高橋觀點)(具有同給付之訴一樣的糾紛解決緊迫性,但被告認諾時不應否認確認利益,而是作認諾判決)

(3)判例狀況:在身份關係案件中,有時先判斷「原告本身是否具有應予保護的法律地位」,再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爭執。(或許是基於身份關係案件的特殊性)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0:02
日本法上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的訴之利益——高橋的分析

1.雖然判斷確認利益時需要判斷「是否享有具體繼承份」,但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中的判斷本身不會影響家事裁判所對遺產分割的判斷。

2.原告即使沒有繼承份,也仍然是繼承人,可以介入「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即使沒有具體利益,繼承人享有明確被繼承人意思之權限

3.利益交換:即使沒有繼承份,繼承人也可以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贈與作為補償。(但這只是事實上的利益或期待→是否存在蓋然性)

這三個論據共同構成了確認遺產無效之訴有訴之利益的理由。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3 20:26
2.原告不安或危險的現實性

(1)將來的法律關係/法律地位:真有問題才有必要進行訴訟,且將來不確定,判決容易無意義。但存在例外(如知識產權不侵權之訴)

(2)日本最高裁判所認為,僅存在將來的法律地位(現在為一種期待(權)),會否定推定繼承人的確認利益。(但野村秀敏認為這是因為被繼承人可以自由剝奪該地位,若被繼承人/遺囑人出現狀況,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處理,則存在肯定確認利益的可能)(糾紛成熟性問題)

(3)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具有強制起訴功能(有點類似訴訟突襲——在對方準備好證據之前),日本判例以「協商且不達成協議」為條件,由原告證明。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