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审查制之理论批判
理论认为,目前的起诉条件及由此产生的立案审查制存在如下问题:
1.难以获得合法性:不分要件的审查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如当事人适格和管辖)
2.
缺乏正当程序的支持:只有原告和法院两方,不能也无法要求被告到场。
审查标准是否明确、审查过程是否有当事人参与、审查结果是否受救济途径的制约等都无从落实。
3.现行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混淆了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如直接利害关系、主管和管辖。起诉条件的高阶化导致起诉难。
登记立案之后,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都成了需要经开庭审查的事项,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之前立案审查制度带来的缺乏对被告程序保障、立案庭的相关审查不具备权力行使依据等问题。但由于当事人诚信缺失、司法成为解决社会主要手段等原因,也因此带来了因立案登记带来的滥用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