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加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完善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目标,旨在克服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并理顺独任法官、合议庭与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阅核制的设立则是为了实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的管理目标。然而,当前阅核制存在重心偏离、适用范围偏大、阅核意见效力异化的问题,需要基于经验逻辑予以调适。
员额制推行十年以来,法官年龄结构老化的问题在大多数基层法院已经得到解决。年轻法官虽然知识更新快、精力旺盛,但在流程控制、证据采信、难点认定等方面存在短板。笔者了解到,不少年轻法官认为,经由阅核制,院庭长可以实现以老带新、经验分享,使年轻法官快速成长。因此,与不担任院庭长职务的资深法官相比,年轻法官对阅核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较高。
由于裁判文书以法院的名义对外作出,若同一法院出现类案不同判,甚至矛盾的裁判文书,将有损司法公信力。2021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金钱给付案件、简单案件和部分复杂案件均可适用独任制,通过合议制发挥集体智慧和遏制权力寻租的功能因此被弱化,独任法官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超越自主办案界限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办案压力居高不下,法官对他人承办的案件往往关注不够,各自为战与类案异判不可避免。让院庭长更为全面地了解不同法官的办案能力、偏好,及时给办案偏离度较大的法官提醒,在更大范围内统一办案标准,减少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也是阅核制设立的初衷。
因此,需要客观地评估阅核制对法官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如果阅核制不是法官头上的可怕利剑,而是法官身边的有力拄杖,那么在法官办案能力参差不齐的当下,阅核制有其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