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加良,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完善和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目標,旨在克服法院內部的司法行政化現象並理順獨任法官、合議庭與院庭長、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係,閱核制的設立則是為了實現「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的管理目標。然而,當前閱核制存在重心偏離、適用範圍偏大、閱核意見效力異化的問題,需要基於經驗邏輯予以調適。
員額制推行十年以來,法官年齡結構老化的問題在大多數基層法院已經得到解決。年輕法官雖然知識更新快、精力旺盛,但在流程控制、證據採信、難點認定等方面存在短板。筆者了解到,不少年輕法官認為,經由閱核制,院庭長可以實現以老帶新、經驗分享,使年輕法官快速成長。因此,與不擔任院庭長職務的資深法官相比,年輕法官對閱核制的認可度和接受度較高。
由於裁判文書以法院的名義對外作出,若同一法院出現類案不同判,甚至矛盾的裁判文書,將有損司法公信力。2021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金錢給付案件、簡單案件和部分複雜案件均可適用獨任制,通過合議製發揮集體智慧和遏制權力尋租的功能因此被弱化,獨任法官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超越自主辦案界限的可能性大幅增加。辦案壓力居高不下,法官對他人承辦的案件往往關注不夠,各自為戰與類案異判不可避免。讓院庭長更為全面地了解不同法官的辦案能力、偏好,及時給辦案偏離度較大的法官提醒,在更大範圍內統一辦案標準,減少人情案、關係案和金錢案,也是閱核制設立的初衷。
因此,需要客觀地評估閱核制對法官的支持和保護作用。如果閱核制不是法官頭上的可怕利劍,而是法官身邊的有力拄杖,那麼在法官辦案能力參差不齊的當下,閱核制有其存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