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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上海法治報學術評論合集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吳英姿: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判與執行協同

吳英姿,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今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10號)(以下簡稱「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相對匱乏、法律適用尺度不一、審執銜接不暢以及利用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現象時有發生等問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制定而成,其中的亮點之一是審執銜接的制度構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然影響執行進程,為防止兩者互相掣肘,實現審判與執行的協同高效,「解釋」在執行異議之訴審理規則上進行了精細化設計,力求在保護案外人利益與維護執行安定之間找到平衡點。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

明確專門管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對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的管轄法院作出特別規定。按照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很可能出現審判法院與執行法院不一致,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等複雜情況,不利於審判與執行的協調配合。

「解釋」第1條明確,此類案件由案外人提出異議時的執行法院專門管轄。案外人不得以標的物涉及其他法院正在審理的權屬糾紛為由,主張移送管轄,防止執行程序被不當拖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集中給執行法院管轄,便於審理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官及時、全面地掌握執行情況,增強裁判的妥適性。執行程序中形成的查封清單、評估報告等材料,可在異議之訴中作為證據使用,提高審判效率。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如何處理案外人異議之訴中訴的合併

實踐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同時往往也主張給付請求權,要求被執行人返還標的物、支付價款或者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即案外人異議之訴與給付之訴的合併。兩訴合併既符合權利保護與實現邏輯,也有利於糾紛一次解決、減少當事人訴累。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如涉及專屬管轄或者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等),或者給付請求的被告與執行異議之訴被告不完全重合,導致程序複雜化等不宜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

而在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財產申請執行的情形下,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可能牽扯多個(潛在的)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問題。為一攬子解決多個爭議,保障各方當事人訴訟權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應是首先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或者有優先受償權的申請執行人,其他輪候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為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5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的,按「法定優先權>查封順位>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則,首先查封的申請執行人先於輪候查封的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應當以首封申請執行人為被告。如果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包括首先查封的)金錢債權受償。因此,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也是適格被告。首先查封債權人與有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共同參加訴訟,本質上是數個訴的合併審理。如此雖然令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關係變得複雜,但在避免判決衝突、降低衍生訴訟上有重要意義,還可以防範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製造虛假訴訟逃避執行。

可能的疑問是:輪候查封中的申請執行人為何能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屬於哪一種第三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6條,輪候查封雖無查封效力,但在首次查封解除或失效時自動轉為正式查封,輪候查封法院無需重新作出查封裁定即可接管被執行財產的處置權。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符合條件的輪候查封債權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要求按債權比例受償。如果案外人就執行財產主張實體權利要求排除強制執行,輪候查封申請執行人對該請求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如果案外人的權利主張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意味着訴訟標的物被排除在執行財產範圍之外,輪候查封將失去財產保障基礎,有可能影響到輪候查封申請執行人債權的順利實現,符合「判決結果與他有利害關係」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條件。輪候查封債權人參加訴訟得以了解案外人對標的物的權利主張,評估債權實現風險;通過行使辯論權反駁案外人的主張,舉證證明其權利不足以排除執行,維護自身利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2

細化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並非任何糾紛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糾紛必須具有可訴性,亦即可裁判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就是訴的合法性要件,亦稱訴訟要件。訴訟要件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當事人的訴不具備訴訟要件,則無需進入案件審理;反之,對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案件作出裁判,屬於無效裁判。該法第122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是,起訴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意指當事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的糾紛必須是具體的、現實存在的法律糾紛。糾紛現實性有兩個維度:一是糾紛非既往;二是糾紛已經成熟。

「解釋」第1條規定,案外人應該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從「既往的糾紛不可訴」的角度,案外人在這個期間沒有提起訴訟的,視為執行異議糾紛已不存在。若逾期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這並不影響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訴權。原因在於兩種爭議的對象不一樣,訴訟標的不相同。同理,如果案外人未能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異議,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等主張權利。此時,執行程序已經完結,案外人起訴主張權利不會引發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衝突。

「糾紛成熟方可訴」是指,當事人臆想的「糾紛」不能獲得司法救濟,否則將擠占稀缺的司法資源。糾紛成熟不僅指損害已經出現,也包括未來發生損害有必然性。例如,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併合法佔有使用執行標的,且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如果執行法院決定採取不帶租拍賣、變賣的方式強制執行,必然使其租賃權受損害,因而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必要性。類似地,案外人在抵押權設立之前簽訂租賃合同並符合上述條件的,對執行法院排除抵押權的不帶租強制執行也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必要。反之,如果執行法院採取帶租拍賣、變賣的強制執行方式,因對租賃權沒有影響,作為承租人的案外人不享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利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完善審理期間繼續執行規則

防止惡意拖延執行

「解釋」第6條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繼續執行的條件(申請執行人提出請求並提供相應擔保的),而且明確由審理異議之訴的法院(而非執行法院)作出是否准許繼續執行的裁定,確保繼續執行的合法性。該條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執行人假借案外人異議惡意拖延執行,在提高執行效率與保護案外人實體權利之間建立動態平衡,避免審判權與執行權衝突。

該條還解決了一個爭議問題:案外人在法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前已經提出權屬異議,而法院基於申請執行人的擔保繼續執行並作出拍賣成交裁定的,案外人是否有權請求撤銷成交裁定?如果一律允許案外人請求撤銷裁定,不僅有違保護交易安全的法律精神,而且損害執行裁定的公信力和善意買受人的信賴利益。第6條採取區分買受人是申請執行人還是其他人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執行標的由申請執行人通過拍賣、抵債等執行程序受讓的,審判法院應當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並撤銷相關拍賣或者抵債裁定。如果執行標的已向申請執行人交付,法院應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如果執行標的已由他人通過拍賣、變賣等執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執行法院向案外人發放變價款;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變價款或者已向被執行人退還剩餘變價款的,同時判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如果案外人獲得勝訴判決,並將執行標的合法轉讓給他人的,人民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裁定撤銷案外人異議之訴生效判決、終結訴訟的,也不能否定善意受讓人對執行標的取得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執行人、案外人等主張權利。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解釋」創造性提出

應將執行迴轉內容寫入判決

執行法院作出的司法拍賣成交裁定、變賣裁定和以物抵債裁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在執行程序終結後,作為執行依據的司法拍賣或抵債裁定被依法撤銷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執行迴轉程序將執行標的返還被執行人。《民事訴訟法》並未指明執行迴轉的執行依據是什麼,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解釋」創造性地提出,將執行迴轉內容寫入執行異議之訴判決主文,實現審判與執行的無縫對接。

按照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但執行標的已由他人通過拍賣、變賣等執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分三種情況細化判項內容:第一種情況是「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變價款,執行法院向案外人發放變價款」;第二種是已向申請執行人發放變價款或者已向被執行人退還剩餘變價款的,應「判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返還,拒絕返還的,強制執行。」第三種情況是執行標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絕受領變價款的,判決執行法院「應當將變價款予以提存,並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可以隨時領取」。

啊啊是谁都对 2025-9-18 06:23
《上海法治報》2025年9月3日B3版「法治論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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