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民法教义学与当代德国教义学现状的比较
(一)带有必要尊重的比较
近几十年来,尽管起点艰难,但中国在很短时间内已发展成为世界强国,在决定整个世界的命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以过去为基础建立了先进文化(Hochkultur),在几个世纪以来极大影响了亚洲的风貌。在其他场合,笔者曾明确指出,欧洲和整个西方文明既有光辉时代,也有恐怖岁月,因此,给正在复兴中的中国以良好的说教或者傲慢的批评,以要求中国效仿,这些做法都是不明智的。相反,中国必须找到自己的道路、走自己的道路(这是不言而喻的,就像西方文明数百年来所经历的那样),而在细节上也有其截然不同的面貌。不过,这并不妨碍以宽容和谦逊的态度进行诚实的学术交流。以下论述将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中国必将发展出独具自身特色的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Auslegungslehre)体系,这一趋势在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中国《民法典》”)中已见端倪。然而问题在于:如前文所述,在德国及欧洲法学超越19世纪的潘德克顿法学之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道路将与德国等西方文明国家产生多大的差异?正如王利明教授在其论著中指出的那样,两种法律文化在历史渊源和当代社会基础结构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必然导致发展路径的分野。然而,在私法经济领域,可以预见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中国举世瞩目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经济成果由社会各阶层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和减少了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典型的财富与收入分配方面的巨大差异,而不会削弱甚至瘫痪私人主动性所释放的经济力量。可以预期,中国的市场经济形式与平衡的社会或社会主义元素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与德国乃至欧洲保持同步,这些元素会在法律文化之间留下差异,但不会像过去那样导致完全对立的法律制度形态。在德国乃至欧洲,时至今日仍存在着不平等加剧的循环,但为了必要的社会凝聚力,这种不平等又会被某种社会均衡化的循环所取代,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