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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最高法第47批指導性案例(數據權益司法保護)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5:56

法〔2025〕15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47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六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62—267號),作為第47批指導性案例發佈,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7日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5:59

 指導性案例262號

  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數據集合/數據搬運/經營性利益

  裁判要點

  網絡平台經營者在其對數據集合形成的經營性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對於未經許可獲取並向公眾提供相關數據,實質性替代網絡平台產品或者服務,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網絡平台經營者或者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是甲APP的經營者。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是乙APP的經營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間,乙APP上有50392個短視頻與甲APP的短視頻一致,且短視頻中含有甲APP專有的代碼。案涉短視頻中,包含19079個註冊用戶暱稱、用戶頭像。其中,15924個與甲APP相同;127處評論內容、順序、標點符號與甲APP相同。經查,約40%的短視頻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其餘短視頻有一定價值但不具有獨創性,屬於錄像製品。

  某科技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直接抓取搬運甲APP中的案涉數據並在乙APP展示和傳播,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某文化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萬元。

  某文化公司辯稱:案涉短視頻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而某科技公司對甲APP中用戶自行上傳的短視頻不享有權益。某文化公司開發的乙APP係為用戶提供短視頻上傳的平台,其商業模式具有正當性。

  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35902號民事判決,判令某文化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非中縫位置刊登聲明,就案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某科技公司消除影響;某文化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後,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1)京73民終10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0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某科技公司對匯聚短視頻、用戶評論、用戶信息形成的數據集合享有何種權益;二是某文化公司獲取、使用案涉數據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一,某科技公司對案涉數據集合享有經營性利益。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以及有一定價值但不具有獨創性的錄音錄像製品等。本案中,案涉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構成作品,其餘短視頻構成錄像製品,二者均受着作權法的保護。但作為數據匯聚者的某科技公司,並非案涉短視頻的製作者,且其對案涉短視頻的匯聚,僅按照網絡平台常見的「視頻、直播、音樂」等類別進行分類,選擇和編排並未體現獨創性,亦不構成匯編作品,故當他人大量搬運其平台匯聚的短視頻時,某科技公司不能依據著作權法主張權益、尋求法律救濟。

  然而,案涉數據集合系某科技公司採集、匯聚而成。其中,除短視頻外,還包括用戶在上傳和使用短視頻時,根據用戶協議發佈的註冊信息(暱稱及頭像)、用戶評論等。概言之,案涉數據集合系用戶遵循平台規則、藉助平台提供的技術支持,經由與平台之間的交互關係形成,規模體量大、商業價值高。而某科技公司對數據集合的形成和積累實質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財力,通過經營吸引大量用戶流量,使得該數據集合額外產生獨立於單一短視頻的經濟價值。由此,某科技公司持有、使用、經營短視頻數據集合產生的經營性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然,這並不影響短視頻製作者主張著作權法上的權利。

  其二,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獲取並向公眾提供相關數據,足以實質性替代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依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第一條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未經許可,抓取搬運案涉數據集合中大量用戶信息、短視頻和用戶評論在乙APP使用,導致乙APP與甲APP內容高度同質化,網絡用戶不使用甲APP,通過乙APP也可觀看相同內容,實質性替代了某科技公司經營的甲APP產品和服務。由此,某文化公司抓取搬運案涉數據,並在乙APP使用的行為,損害了某科技公司的經營性利益。

  綜上,某文化公司的案涉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案涉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且某科技公司對案涉數據集合享有的經營性利益也無法依據著作權法等規定尋求保護,故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認定某文化公司的案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了第二次修訂,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對侵害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專門規定。鑒此,自2025年10月15日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相關規定,依法準確認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5條、第44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4條、第4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9號)第1條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0

指導性案例263號

  某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數據/關聯賬號服務/用戶授權

  裁判要點

  網絡平台向用戶提供關聯賬號服務,經用戶授權後轉移其在關聯網絡平台獲取的數據,為用戶在合理範圍內處理該數據提供便利,未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某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公司)運營甲網站,為求職者提供工作和職業發展機會。個人會員填寫簡歷時可設置控制權限,既可以允許招聘企業用戶搜索簡歷,也可以禁止包括招聘企業用戶在內的任何人搜索。招聘企業用戶在甲網站發佈招聘職位後,求職者通過個人會員賬號可以自行查找職位並主動向目標職位投遞簡歷。此外,甲網站還為招聘企業用戶提供有償簡歷搜索服務,即招聘企業用戶購買服務後,可以進入甲網站數據庫搜索求職者允許搜索的簡歷。招聘企業用戶通過上述接收投遞和主動搜索兩種方式獲取的簡歷,可以在會員賬號內查看、下載或者將簡歷發送到指定的郵箱。用戶登錄甲網站需要輸入圖片字符的驗證碼。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息公司)運營乙網站,主要提供簡歷管理、招聘管理、大數據服務等。乙網站設有「關聯外網賬號」功能,便於招聘企業用戶集中處理在甲網站和其他網站獲取的簡歷。招聘企業用戶使用該功能需要專門授權,通過設置輸入其在甲網站等其他網站的賬號、密碼後,即可自動登錄關聯網站,並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同步獲取簡歷到乙網站招聘管理流程或者簡歷庫。

  某網絡公司發現,招聘企業用戶在甲網站通過接收投遞和主動搜索下載兩種方式獲取的個人簡歷,在使用「關聯外網賬號」功能後可以在乙網站中搜索到。對此,某信息公司提出,招聘企業用戶在使用「關聯外網賬號」功能後僅能將簡歷同步到乙網站招聘企業用戶自己的賬號內,其他用戶不能在乙網站匯聚簡歷庫中搜索到。對於上述情況,某網絡公司、某信息公司分別採取公證的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2017年11月23日,某網絡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信息公司提供關聯賬號服務,使用招聘企業用戶賬號、密碼,避開身份驗證碼機制自動訪問甲網站系統並獲取、保存、使用案涉簡歷數據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7)滬0110民初25167號民事判決,駁回某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某網絡公司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於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19)滬73民終26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0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信息公司提供關聯賬號服務並獲取、保存、使用案涉簡歷數據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一,關聯賬號服務是網絡空間中較為常見的服務模式。具體而言,關聯賬號服務系通過綁定用戶在不同網絡平台上的多個賬號,達到共享數據、權限或者功能的目的,以提供更為便捷的使用體驗。例如,目前網絡招聘服務市場上存在眾多信息發佈平台,招聘企業為了獲取更多人才資源信息,一般會同時註冊成為多家招聘網站的企業用戶。為了方便招聘企業用戶同時管理這些分散在不同平台的求職信息,一些經營者採用網站關聯技術匯聚不同平台數據,便於招聘企業用戶通過其網站關聯到原有平台賬號,進而匯聚信息進行「一站式」處理。又如,在電子郵箱領域不少亦運用關聯賬號功能。在不侵害數據安全、個人信息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網絡用戶使用關聯賬號功能,將其持有的數據在不同網絡平台間轉移,系合法正當行為。

  第二,某信息公司提供關聯賬號服務的行為具有正當性。某網絡公司對甲網站所採集生成的數據有實質性投入和貢獻,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但不得阻礙招聘企業用戶對所收集的數據進行轉移等合理處理。據此,相關招聘企業用戶對通過有償支付對價、接受求職者投遞等方式收集的簡歷數據,可以進行轉移,包括使用關聯賬號進行轉移。而且,案涉關聯賬號未超出求職者對個人信息處理範圍的預期。招聘企業用戶在使用「關聯外網賬號」功能後僅能將簡歷同步到乙網站中招聘企業用戶自己的賬號內,求職者的信息無法在乙網站匯聚簡歷庫中搜索到,不存在侵害求職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某信息公司經用戶授權獲取、保存、使用甲網站簡歷數據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一,某信息公司所提供的關聯賬號服務,需要由招聘企業用戶自行選擇是否關聯、是否自動同步或者保存簡歷,並自行輸入其在甲網站等其他網站的賬號、密碼。關聯賬號功能服務的實現均為用戶自己的意願,且需要由用戶自行實施相應操作。其二,經技術調查官查證,某信息公司設置程序讀取驗證碼,系實現關聯賬號功能所使用的一種技術手段,便於用戶關聯賬號後無需另行驗證即可登錄網站,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其三,招聘企業用戶使用乙網站的關聯賬號服務並選擇同步簡歷,會使其在甲網站上獲取的簡歷下載至乙網站伺服器,這是關聯賬號功能實現的必然結果。同時,同步到乙網站的簡歷只能在招聘企業用戶的賬號中搜索瀏覽,他人無法在乙網站獲取。故而,案涉獲取、保存數據的行為亦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某信息公司的案涉行為沒有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亦未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啊啊是谁都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1

指導性案例264號

  某鋼鐵有限公司訴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侵權責任/企業數據/數據產品/數據處理者

  裁判要點

  數據處理者依法採集企業數據,經符合有關標準的編制方法加工形成數據產品併合理利用,未對企業權益造成損害,相關企業要求數據處理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鋼鐵公司)生產、經銷特種鋼材,每天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佈出廠價格:一是主動在微信群發佈。有的微信群無入群資格審核和身份限制,以客戶為主,人數達上百人;而有的微信群,則由某鋼鐵公司和一級代理商組成。二是直接電話告知特定客戶。

  某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子公司)系某網站及其APP的運營商,每日發佈各類鋼材價格指數。某電子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互聯網數據服務、大數據服務、數據處理服務,系「商貿流通業典型統計調查企業」。某電子公司為採集鋼鐵價格信息,組建信息採集團隊,通過在公眾號和微信群中採集、電話詢問、銷售合同披露三種方式,向鋼鐵生產企業、貿易商等採集鋼材產品出廠價格、代理商價格、合同交易價格等,並在向採集對象詢問價格信息的過程中,同時為其提供市場行情、市場分析等服務。某電子公司對採集的各類價格經算法技術加工後,編製成價格指數,在某網站及其APP上發佈。某電子公司的價格指數編制準則經「上海標準」評價委員會、上海市標準化協會評定,獲得「上海標準」標識證書。某電子公司發佈的數據不是原始出廠價格,而是價格指數,即產品在某地區範圍內市場流通中的實際可成交價格或者價格水平(反映一定地區、一定時期某類商品的綜合平均價格指標)。某電子公司的信息服務採用會員制。

  2019年,某電子公司即在某網站及其APP上公佈某鋼鐵公司的鋼材產品的品名、價格、漲跌等信息。為使用數據服務、進行品牌推廣,某鋼鐵公司於2020年11月18日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某電子公司為某鋼鐵公司提供數據服務、品牌推廣等,某鋼鐵公司向某電子公司支付服務費。就服務所需的數據,協議約定某電子公司每天在全國市場中採集某鋼鐵公司的價格信息並及時公佈。自2021年5月24日起,某鋼鐵公司多次提出,某電子公司所公佈鋼材價格指數中涉及某鋼鐵公司的價格,與同區域、同檔次其他公司的產品價格差異太大,要求某電子公司將相關產品價格數據下架。2021年11月30日,雙方解除合作協議,但某電子公司仍繼續公佈某鋼鐵公司的上述價格數據。

  某鋼鐵公司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電子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採集、加工或者編造數據,採集、加工過程不規範、不公允,以此形成並發佈的數據不真實,侵害其合法權益。據此,請求判令某電子公司立即刪除某網站及其APP中所有關於某鋼鐵公司的信息。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滬0113民初23152號民事判決,駁回某鋼鐵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後,某鋼鐵公司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19日作出(2023)滬02民終1102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1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電子公司採集發佈案涉數據的行為,是否侵害某鋼鐵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一,某鋼鐵公司和某電子公司分別享有不同的數據權益。某鋼鐵公司作為鋼材生產商,在生產和對外銷售各種型號鋼材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的價格數據。某電子公司作為數據處理者,採集匯總包括某鋼鐵公司產品的出廠價格、代理商價格在內的原始數據,經過算法技術加工後形成數據產品。對此,應當根據數據來源和生成特徵,妥當界分數據參與各方享有的權益:(1)產品出廠價格是某鋼鐵公司在經營主營業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某鋼鐵公司享有持有、使用等權益,但鋼材交易市場是競爭較為充分的市場,產品出廠價格已公開,某鋼鐵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合法合理採集使用;(2)由於代理商價格是在某鋼鐵公司產品出廠後的下游交易鏈條中產生,並無證據證明某鋼鐵公司直接參與了該數據的產生、發佈,故難以認定某鋼鐵公司對代理商價格享有限制他人採集使用的權益;(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價格指數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及其他組織可以編制發佈價格指數。據此,某電子公司可以編制發佈鋼材價格指數。而相關價格指數系某電子公司通過採集原始價格數據後,經技術分析而成,屬於數據產品。對於這一數據產品,某電子公司享有經營性利益。

  第二,某電子公司採集加工數據的行為具有正當性。數據信息具有非排他性。通常而言,對於不屬於國家秘密、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的數據信息,應允許自由流動,非因法定事由不應過度管控,以防止形成「數據壁壘」、「信息封閉」。本案中,案涉產品出廠價格系公開市場中自由流通的信息,不涉及產品成本、工藝等商業秘密,採集、使用該類信息用於編制行業價格指數,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具體而言,其一,某鋼鐵公司主張其產品的出廠價格屬於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秘密,應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採取保密措施三個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而某鋼鐵公司主動在無入群資格審核的數百人的微信群中發佈產品出廠價格,也未禁止群成員對外再傳播。可見,某鋼鐵公司未採取有效保密措施,其產品出廠價格已在一定範圍公開,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因此,某鋼鐵公司關於案涉數據構成商業秘密的主張不能成立。其二,某鋼鐵公司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目的是購買某電子公司的相關服務,而非授權某電子公司採集、加工、使用出廠價格,故案涉合同關係並非某電子公司採集出廠價格具備合法性的必要條件。其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價格指數行為管理的相關規定,某電子公司組建信息採集團隊,通過在公眾號和微信群中採集、電話詢問、銷售合同披露等方式獨立採集數據,並未採取誤導、欺詐、脅迫、竊取等方式,其信息來源合法。

  第三,沒有證據證明某鋼鐵公司的數據權益受到損害。某電子公司正當獲取和合理使用案涉數據的行為,實際並未影響或者剝奪某鋼鐵公司對出廠價格數據的持有、使用等權益,更未對某鋼鐵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故某電子公司並未損害某鋼鐵公司的數據權益。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數據質量存在問題,某鋼鐵公司可以向某電子公司主張承擔包括損害賠償在內的相關責任。但是,本案並無證據證明數據質量存在問題。某電子公司合法採集某鋼鐵公司的價格數據,編制方法符合有關標準,故基礎數據和編制方法均無問題;而某鋼鐵公司稱數據產品不真實、不客觀、不公允,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綜上,某電子公司採集加工數據行為不存在侵害某鋼鐵公司數據權益的情形,且根據在案證據無法認定數據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對某鋼鐵公司關於某電子公司採集加工數據形成數據產品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啊啊是谁都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7條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9

 指導性案例265號

  羅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私隱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私隱權、個人信息保護/收集用戶畫像信息/履行合同所必需/自動化決策

  裁判要點

  1.判斷處理個人信息是否屬於「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對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並考量合同的類型、內容等作出認定。如果不處理有關信息將使合同約定的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自主選擇的附加功能服務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該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屬於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則不予認定。

  2.在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並非提供網絡服務所必需的情況下,網站或者軟件登錄註冊界面收集該信息時,未向用戶提供不同意提交相關信息情況下的其他登錄方式的,屬於用戶非自願同意提供個人信息;用戶主張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啊啊是谁都对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運營某英語學習網站及兩款APP。

  2021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未徵得羅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線下合作體驗店收集羅某兩個手機號碼,為羅某創建案涉某英語學習網站的賬號密碼,並向羅某手機發送多條相關信息。

  2021年1月20日,為了解賬號情況,羅某在案涉某英語網站和案涉APP賬號登錄頁面輸入手機號、密碼並點擊登錄,即出現若干問答界面,要求用戶填寫「職業」、「學習目的」、「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內容,不填寫相關信息則無法繼續登錄過程。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界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註冊。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拒絕」等選項,亦無授權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提示。

  羅某以私隱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案涉網站和APP未告知個人信息收集政策,強制收集羅某手機號、用戶畫像等信息,並超範圍使用,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同時,案涉網站未經允許向其發送營銷短訊的行為侵擾其私人生活安寧,侵害其私隱權。為知曉某科技公司處理個人信息情況,以確定刪除範圍,羅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了查閱、複製個人信息的請求,某科技公司依羅某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但羅某認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系統截圖不夠及時、不夠清晰。據此,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人民幣2900元。

  某科技公司辯稱:案涉個人信息為其合作的線下體驗店所收集,其並無違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羅某生活安寧的主觀故意。其經營的案涉網站和APP提供的服務,需要根據不同用戶需求,為用戶推薦合適內容,即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進行信息推送是其網站和APP的基本功能服務,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用於自動化決策是提供服務所必需,故不需要取得用戶個人同意。而且,羅某主動填寫信息,實際系通過自己的主動行為同意某科技公司的收集行為。因此,某科技公司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2年8月1日作出(2021)京0491民初5094號民事判決,判令某科技公司向羅某提供清晰的個人信息副本,停止關於羅某名下兩部手機號碼及其用戶畫像信息、賬號密碼信息、訂單信息等個人信息的處理行為和刪除相關個人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羅某賠禮道歉並賠償律師費、取證費合計人民幣2900元。宣判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京04民終4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09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科技公司以自動化決策推送信息為由收集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是否屬於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告知—同意」規則,同時也規定了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鑑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本案審理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公佈施行,且某科技公司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抗辯,故本案審理中參照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精神。具體而言,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將「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規定為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對於「合同所必需」的認定,可以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對必要個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並考量合同的類型、內容等作出認定:如果信息處理的缺位將使合同約定的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自主選擇的附加功能服務無法實現的,可以認定為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則不予認定。

  其一,從相關行業規範來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常見類型流動互聯網應用程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國信辦秘字〔2021〕14號)明確規定,學習教育類APP基本功能服務為「在線輔導、網絡課堂等」,必要個人信息為註冊用戶流動電話號碼。以此為參考,案涉APP作為學習教育類APP,其基本功能服務並不包括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進行信息推送。由此,某科技公司以其業務模式系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用戶進行信息推送為由,主張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是其提供服務的基礎,沒有依據。換言之,用戶畫像信息並非案涉APP提供服務的必要個人信息。

  其二,從產品功能設置來看,「履行合同所必需」應限定在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在有選擇的情況下自主增加的附加功能服務。若收集的個人信息與基本功能服務或者用戶自主選擇的附加功能服務有直接關聯,缺乏有關個人信息將導致服務功能無法實現,才屬於「履行合同所必需」。本案中,案涉APP基本功能服務為提供在線課程視頻流和相關圖文、視頻等信息,收集用戶畫像信息並非其基本功能服務所必需,亦無證據表明羅某曾自主選擇使用附加功能服務,故某科技公司以其實現自動化決策功能服務為由徑直收集用戶畫像信息行為的依據不足,不構成無需取得個人同意即可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法定情形,即某科技公司收集用戶畫像信息應當取得羅某同意。

  其三,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信息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案涉軟件在用戶首次登錄界面要求用戶提交職業類型、學齡階段、英語水平等用戶畫像相關信息時,未提供「跳過」或者「拒絕」等選項,也未提供不同意提交相關信息情況下的其他替代性登錄方式,使得用戶提交相關信息成為登錄的唯一途徑。此種產品設計將導致不同意收集相關信息的用戶,出於使用軟件的目的,不得不勾選「同意」提供相關信息,否則只能放棄對案涉軟件的使用。此種情形下「同意」提供個人信息,實際是在用戶非自願的情況下作出,不符合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的規定,不產生取得個人同意的效力。

  綜上,某科技公司在不具有取得個人同意的法定例外事由情況下,未經同意收集羅某用戶畫像信息的行為,侵害羅某個人信息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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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8-29 16:10

指導性案例266號

  黃某歡訴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8月28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個人信息保護/先享後付/信用服務/必要原則/最小影響

  裁判要點

  「先享後付」功能以開通信用服務為必要條件,相關信用服務商收集反映用戶個人信用或者風險狀況的個人信息,屬於「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為提供「先享後付」服務,信用服務商以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用戶有關信用信息,且對收集個人信息已盡到告知義務,用戶主張該收集行為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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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黃某歡發現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被開通某信用賬戶,遂詢問某信用賬戶運營商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信用公司)客服,得知是黃某歡於2021年3月7日開通重慶公共交通乘車碼時使用「先享後付」功能所致。其中,通過某應用開通重慶公共交通乘車碼時需點擊「同意協議並開通」,下方會有藍色字體載明「查看《某應用重慶公共交通付款服務協議》與《某服務協議》《用戶授權協議》,授權重慶公共交通乘車碼獲取你的姓名、手機號、身份證用於實名領卡」。《某應用重慶公共交通付款服務協議》載明,公交付款服務是由某(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某(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合稱某技術公司)為用戶提供;當用戶滿足一定條件,在用戶無法及時支付乘車費時,某技術公司將為用戶先行支付乘車費,並獲得向用戶主張和追索乘車費款項的債權;用戶須同意授權某技術公司查詢用戶的信用分,作為公交付款服務開通、持續提供的風險評估參考。《某服務協議》載明,用戶授權某信用公司從合法存有用戶個人信息的信息提供者處收集信息並進行處理,收集信息的範圍可能包括個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履約信息、設備信息及其他能夠評估反映用戶信用或風險狀況的信息等。黃某歡隨即要求某信用公司客服關閉其某信用賬戶並刪除相關個人信息,後黃某歡的某信用賬戶被註銷、相關個人信息被刪除。

  2021年3月25日,黃某歡在某應用開通廣東省清遠市電子公交卡,查閱了相關服務協議。其中,《某公交付款服務協議》《某服務協議》均用藍色字體標註,可點擊查閱。上述協議與開通重慶公共交通乘車碼的協議內容大致相同。2021年4月25日,黃某歡自行註銷某信用賬戶。

  2021年10月13日,黃某歡以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訴稱:某信用公司在其開通乘車碼、「先享後付」服務時,存在誤導、強迫、非必要開通某信用服務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某信用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害。

  裁判結果

  杭州互聯網法院於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浙0192民初8058號民事判決,駁回黃某歡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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