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誠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依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成立以來,堅持誠信保護的司法理念,加大對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的治理力度,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訴訟誠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智慧財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五、涉「羅漢果提取物」製備方法發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八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順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訴。順某公司上訴主張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法庭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涉案6件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均系雄某公司為博某公司所作的設計。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專利應被宣告無效的事實,明知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另2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卻在博某公司選擇順某公司作為代工生產商之後,針對順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擊競爭對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屬於濫用權利的行為。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採購訂單,此時八某公司已對順某公司提起訴訟,順某公司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與八某公司的起訴行為明顯存在因果關係。由於訂單記載的價格和產品數量較為明確,可以據此計算順某公司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順某公司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在有關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上述損失已經超出了順某公司二審主張的100萬元,故對其賠償請求金額予以支持。最終,二審判決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損失,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一是「損」,二是「失」。對於惡意訴訟的被起訴人,既要看到其受損的一面,比如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因規避法律風險而主動放棄的商業機會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來不該有卻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來該得卻沒得到的收入」。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的付出成本之低與被起訴人的損失程度之高「嚴重失衡」,這一點令被起訴人「深惡痛絕」卻又「深感無力」。由於惡意訴訟者的動機可能是阻撓他人發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敗訴、令其賠償一定數額,只要這個數額不足以覆蓋被起訴人的損失,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說,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該案最大的典型意義,就在於給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劃範圍」,即「全面賠償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其理論基礎,即「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屬於一般侵權行為」;這一原則的適用有其具體標準,即「審查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後,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於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盡最大努力實現起訴人賠償範圍與被起訴人損失範圍的「重合」,不能讓惡意起訴人「輸了案子,贏了里子」,更不能讓被起訴人「勝了官司,敗了公司」。在治理惡意訴訟的司法歷程中,該案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