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方便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修改后的个案案由,现就部分重点案由的设计思路和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说明。
(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1.案由设置方案
当今涉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相关案由,有助于精准分案、科学统计和研究分析,有利于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服务中央决策,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各方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都较为关注。但是,由于民法典仅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性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争议,如何增设案由,意见不一。
结合各方意见,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形成三种方案:一是按照案由分类一般规则,将第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修改为“物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下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案由,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案由置于“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二是将第一级案由“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修改为“知识产权、数据、竞争纠纷”,将数据权属、合同、侵权纠纷案由集中置于该第一级案由项下;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的设置仍采用方案一,与“物权纠纷”并列。三是专门增加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该第一级案由项下增加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以上第二级案由项下分别增加权属、合同、侵权相关的第三级案由。
经研究,最终采纳了方案三。主要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将数据规定为“新型生产要素”,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四个方面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构建起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健全包括数据要素在内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党中央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指引和基本遵循。为切实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第二,2025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管辖规定》)第1条明确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规定为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针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单独设立第一级案由,有利于集中审理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更好发挥司法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网络空间法治治理方面的作用。此外,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性质有待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不宜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与物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等并列。
2.数据相关案由
新形势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数据二十条”的出台,以及近年来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法院已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审判经验,增加数据相关案由的时机已经成熟。考虑到数据权益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故《修改决定》未对数据纠纷作过细划分,而是依据《互联网管辖规定》第1条的规定,在第二级案由“数据纠纷”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
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数据为权利客体或者合同标的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包括因数据的确权、授权、收集、持有、交易、加工、使用、销毁等争议引发的纠纷。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因数据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下的数据权属争议,适用第三级案由“数据权属纠纷”;对于以非法爬取、盗取、破坏完整性等方式侵害数据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适用第三级案由“侵害数据权益纠纷”;对于涉及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破坏相关市场竞争秩序而产生的纠纷,适用第四级案由“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
3.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实践常见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网络平台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网络店铺等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主要有无形财产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类型说、物权说、债权说,其中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流观点,但尚无定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接近于物权但与物权有所区别,其本身系一种新型财产权益,有必要根据其技术特征在实践中探索构建专门的保护模式。经研究,《修改决定》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与物权相关案由并列,而是专门增加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并在项下增加了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般是指以网络虚拟财产为权利客体或争议标的的纠纷,包括因网络平台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NFT)等虚拟财产权利的确认、处置或交易等引发的纠纷。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对于未签订合同情形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对于以盗取、破坏完整性、错误封号等方式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另需要说明的是,第三级案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对应的是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地方法院反映,实践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会与“人格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产生严重交叉,建议删除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促进立案标准的统一和司法统计的准确,我们删除了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纠纷,应当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相关案由;对于利用网络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应当适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相关案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