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
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 农民工权益 协同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5万余元。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7日责令某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期限届满,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工资。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内某能源公司既不履行支付工资及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经催告无效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25年3月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调查发现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5年7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被欠薪的农民工何某红、杨某军因长期拿不到薪资,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及时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在县人社局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273万元及727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1日前。截至目前,2名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
县检察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提前缴纳出资。县检察院遂根据贵州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县法院、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合开展争议化解。
经过多次对接沟通,释法说理,某能源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于2025年8月26日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58640.7元及行政罚款9.9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县人社局向县法院提交履行完毕确认书后,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以本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专项行动,又排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28件,涉及金额108.4万元,督促企业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督促股东提前出资,协同工会、法院解决欠薪问题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着眼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托“一函两书”制度,协同法院、工会等单位同向发力,督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推动欠薪问题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共同构建“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常态化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协同,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薪资支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