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的时间
1. 根据《规则》第50条(a)款(1)项任何当事人都可申请JMOL——但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就一项问题获得陪审团充分听审后(has been fully heard)"
2. 原告先呈现证据然后歇息→此时被告可申请JMOL(原告已获得充分听审)——但原告此时不可申请(被告还没被听审——虽已交叉询问原告方证人但还没提出自己的证据)
3. 普通法上被告面临艰难选择:如申请JMOL而遭否决则放弃提出证据的权利——这一残酷规则现在不再被遵守——如被告申请遭否决则案件进入下一阶段由被告提出证据→在被告陈述案件且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后法院结束所有举证→在这一时间点双方均可申请JMOL——因为各方都被"充分听审了"
4. 被告可两次申请JMOL——典型情况是在原告结束陈述后申请一次+所有举证结束后再申请一次——或者可能只在所有举证结束后提出申请——通常原告只能在所有举证结束后才能提出申请
5. 例:原告起诉被告其诉讼请求有四个要素(A/B/C/D)——原告呈现其证据然后歇息→被告相信原告提交了A/B/D要素证据但没提交C要素证据→被告应申请JMOL——理性的陪审团没有充分证据依据C问题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应同意被告JMOL申请→被告赢得诉讼——即使被告在原告陈述案件结束时没申请JMOL也不禁止其在所有举证结束时再次提出申请
6. 然而假设法院让该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一些法官不愿给出JMOL因为这样做会剥夺当事人由陪审团考虑案件的权利——[脚注:第二巡回法院在科尼克诉尚普兰谷医师医院案中坦率评估:可取做法是不同意JMOL申请而允许案件至少在一审中由陪审团裁决——如陪审团得出法官看来是非理性的裁决法官可准许重新JMOL——如该裁决在上诉阶段被推翻陪审团裁决可能只是被强化——但如初审法院作出JMOL而该裁决在上诉阶段被推翻则必须全部重新审理]
6.1 如果原告缺乏支持诉求要素之一的证据→陪审团通常会解决该问题宣布被告胜诉的裁决
6.2 但如果陪审团宣布了原告胜诉的裁决→被告可再次申请JMOL——如获批准将从原告手上夺走胜利将其交给被告——重新JMOL比不让陪审团审案还糟糕——确切说它撤销了陪审团结论并作出另一方胜诉判决
7. 重新JMOL的标准与JMOL一样——法院必须依据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得出结论不存在"法律上的充足的证据依据能裁决[陪审团裁决中的胜诉方]胜诉"——换言之陪审团得出了理性的人不可能得出的结论
7.1 但和简易判决一样对重新JMOL虽然达到同意申请标准仍不能迫使法院一定准予申请——取而代之法院可发布提供较小强度救济的重新审理命令(第九章第六节)——这些替代性申请在考题中经常出现
8. 重新JMOL的重要先决条件——《第七修正案》的再审查条款(reexamination clause)规定联邦法院不可再次审查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除非审查是根据普通法规则进行的"——普通法认可重新JMOL(即JNOV)但只有在寻求该判决的当事人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了JMOL时才允许
8.1 在这一情形下庭审后的重新JMOL可被视为庭审中提出的JMOL的延续——不构成对陪审团所认定事实的不当重新审查
8.2 另一方面如果庭审后再次申请JMOL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在所有举证终结时没申请JMOL→该JMOL将构成对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不当重新审查而不能获准
8.3 《规则》第50条(b)款长期以来只在"法院没有准予在所有举证结束时提出的JMOL申请时"才准予重新JMOL
9. 2006年12月1日规则变了——《规则》第50条(b)款修订为只要求寻求重新JMOL的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过JMOL——不再要求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JMOL——为了保留重新JMOL权利现在全部的要求是当事人在庭审中适当时候申请过JMOL
9.1 例:P提出所有证据歇息→D根据第50条(a)款(1)项申请JMOL→法院否决→D提出其证据歇息→举证结束→陪审团宣布P胜诉裁决→D重新申请JMOL——根据2006年前的规则D已放弃重新JMOL权利(没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JMOL)——根据今天的第50条(b)款允许D重新申请JMOL(D确在庭审中适当时候即原告被完全听审后提出过JMOL)
9.2 例:P提交所有证据歇息→D没根据第50条(a)款申请JMOL→D提交证据歇息→举证结束→D又没申请JMOL→陪审团宣布P胜诉裁决→D重新申请JMOL——D运气不好——因庭审中没有寻求JMOL其放弃了重新JMOL权利
10. 放弃了重新JMOL权利的当事人可寻求剧烈程度较低的救济即重新审理——甚至保留了重新JMOL权利的当事人也可选择申请重新审理——如法院否决重新JMOL其仍可获得一个不那么剧烈的命令重新审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