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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47

(六) 申请的时间

1. 尽管在罕见案件中法院可主动作简易判决但通常当事人会提出申请——根据《规则》第56条(a)款原告在提起诉讼至少20日后(除非期间被告申请简易判决)才可提出申请——让答辩方对起诉书作出答辩——《规则》第56条(b)款规定答辩方可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这些规定并不总是重要因为简易判决通常是后来的选项——在当事人从事了披露且在重大事实问题上缺乏真实纷争已变清楚之后

2. 《规则》第56条(c)款:简易判决申请送达须早于所安排审理申请时间至少提前10日送达——允许反对方"在审理日之前"送达宣誓陈述书——法院在设定时间和回应上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如适合时可给答辩方时间让其就申请提到的问题从事披露

3. 简易判决申请将含有一个摘要向法院说明为什么简易判决合适并附上用以支持申请的宣誓陈述书和其他文件——反对方也会提出一个摘要也应附上反对申请的宣誓陈述书和其他文件——当事人有义务将相关证据和其他文件与申请文件一起送到法官手上——"地区法官不是考古学家他们不需要对一大堆的文件进行挖掘以搜寻揭示真相的珍品——这不仅是因为诉讼规则给当事人设置了责任而且还因为法官们的时间是稀缺的"【波斯特斯克里普特实业诉布里奇顿市案,905 F.2d 223, 226-227(8th Cir. 1990)】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53

第五节 申请作为法律事项作出判决(以及"再次"申请)——《联邦规则》第50条(a)款和第(b)款(P551-562)

一、背景和与简易判决申请的比较

1. 简易判决申请完全避免庭审——只在庭审前提供的证据和自认显示在重大事实问题上没有真实纷争时合适——不需要庭审法院可作为法律事项判决

2. 本部分处理功能上与简易判决类似但是在庭审中(甚至庭审后)提出的申请——案件进入了陪审团审理阶段——依据庭审时提出的证据法官认为不应该让陪审团认定事实——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让陪审团考虑案件是对的——换言之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显示实际上没有重大事实问题上的纠纷——理性的人只会得出一个结论

3. 历史上一直被称为直接判决(a directed verdict)——由法官直接给出案件结果没有陪审团参与——今天在联邦系统根据《规则》第50条(a)款(1)项称为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JMOL)——[脚注:1991年修订将直接判决改为JMOL——这是一个愚蠢的修订只是让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使用的术语变得不同——许多律师和法官日常仍使用旧的术语]——大部分州法院提到它时仍使用传统名字直接判决

4. 还有另一个申请——出现得甚至更晚——法院已将案件交给陪审团考虑而陪审团得出了理性的人完全不可能得出的结论——法院能将胜利从胜诉方手中夺走而判决另一方胜诉——历史上一直被称为不顾陪审团裁决的判决(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the verdict,JNOV——拉丁语judgment non obstante veredicto的缩写)——今天在联邦系统根据《规则》第50条(b)款称为重新申请作为法律事项判决(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RJMOL)——[脚注:许多律师和联邦法院法官仍将其称为JNOV]

5. 这些工具与第七修正案的关系——似乎对陪审团不够尊重:一个不让陪审团发挥作用,另一个不顾陪审团已做工作而作出另一方胜诉的判决——但为什么没有违宪侵犯《第七修正案》?——因为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没有绝对的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甚至在《第七修正案》规定中也是如此

5.1 刑事法律情形不同:被告有让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的绝对权利——即使没有辩护理由即使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是压倒性的和无可争辩——刑事被告仍可迫使公诉方展示证据说服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此外陪审团有权宣布刑事被告无罪甚至在证明有罪的证据确信无疑时仍可这样做——称为陪审团的否决(jury nullification)——陪审团作为社会良心可允许一个"有罪的"被告离开——不必为其结论说明理由——公诉人不能对无罪裁决上诉

5.2 民事案件中法官总是发挥守门人功能——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将案件提交陪审团为合理时才允许陪审团考虑案件

6. JMOL与简易判决的比较——法官在裁判JMOL申请时作出认定——标准如《规则》第50条(a)款(1)项所述:"理性的陪审团在法律上没有充分的证据就该问题裁决此当事人胜诉"——当法院准予JMOL实际上是在说在重大事实问题上没有纷争——如果情况如此和简易判决一样所遗留全部问题就是有关谁应胜诉的法律问题——两者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是时间上的安排

6.1 联邦最高法院在安德森诉自由游说组织案中强调两种申请的相似性:"每一种申请下的探寻都是相同的:证据是否表明有需要交陪审团审理的足够分歧或者证据是否如此一边倒以至于作为法律事项一方当事人肯定胜诉"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55

二、申请的时间

1. 根据《规则》第50条(a)款(1)项任何当事人都可申请JMOL——但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就一项问题获得陪审团充分听审后(has been fully heard)"

2. 原告先呈现证据然后歇息→此时被告可申请JMOL(原告已获得充分听审)——但原告此时不可申请(被告还没被听审——虽已交叉询问原告方证人但还没提出自己的证据)

3. 普通法上被告面临艰难选择:如申请JMOL而遭否决则放弃提出证据的权利——这一残酷规则现在不再被遵守——如被告申请遭否决则案件进入下一阶段由被告提出证据→在被告陈述案件且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后法院结束所有举证→在这一时间点双方均可申请JMOL——因为各方都被"充分听审了"

4. 被告可两次申请JMOL——典型情况是在原告结束陈述后申请一次+所有举证结束后再申请一次——或者可能只在所有举证结束后提出申请——通常原告只能在所有举证结束后才能提出申请

5. 例:原告起诉被告其诉讼请求有四个要素(A/B/C/D)——原告呈现其证据然后歇息→被告相信原告提交了A/B/D要素证据但没提交C要素证据→被告应申请JMOL——理性的陪审团没有充分证据依据C问题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应同意被告JMOL申请→被告赢得诉讼——即使被告在原告陈述案件结束时没申请JMOL也不禁止其在所有举证结束时再次提出申请

6. 然而假设法院让该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一些法官不愿给出JMOL因为这样做会剥夺当事人由陪审团考虑案件的权利——[脚注:第二巡回法院在科尼克诉尚普兰谷医师医院案中坦率评估:可取做法是不同意JMOL申请而允许案件至少在一审中由陪审团裁决——如陪审团得出法官看来是非理性的裁决法官可准许重新JMOL——如该裁决在上诉阶段被推翻陪审团裁决可能只是被强化——但如初审法院作出JMOL而该裁决在上诉阶段被推翻则必须全部重新审理]

6.1 如果原告缺乏支持诉求要素之一的证据→陪审团通常会解决该问题宣布被告胜诉的裁决

6.2 但如果陪审团宣布了原告胜诉的裁决→被告可再次申请JMOL——如获批准将从原告手上夺走胜利将其交给被告——重新JMOL比不让陪审团审案还糟糕——确切说它撤销了陪审团结论并作出另一方胜诉判决

7. 重新JMOL的标准与JMOL一样——法院必须依据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得出结论不存在"法律上的充足的证据依据能裁决[陪审团裁决中的胜诉方]胜诉"——换言之陪审团得出了理性的人不可能得出的结论

7.1 但和简易判决一样对重新JMOL虽然达到同意申请标准仍不能迫使法院一定准予申请——取而代之法院可发布提供较小强度救济的重新审理命令(第九章第六节)——这些替代性申请在考题中经常出现

8. 重新JMOL的重要先决条件——《第七修正案》的再审查条款(reexamination clause)规定联邦法院不可再次审查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除非审查是根据普通法规则进行的"——普通法认可重新JMOL(即JNOV)但只有在寻求该判决的当事人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了JMOL时才允许

8.1 在这一情形下庭审后的重新JMOL可被视为庭审中提出的JMOL的延续——不构成对陪审团所认定事实的不当重新审查

8.2 另一方面如果庭审后再次申请JMOL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在所有举证终结时没申请JMOL→该JMOL将构成对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不当重新审查而不能获准

8.3 《规则》第50条(b)款长期以来只在"法院没有准予在所有举证结束时提出的JMOL申请时"才准予重新JMOL

9. 2006年12月1日规则变了——《规则》第50条(b)款修订为只要求寻求重新JMOL的当事人在庭审中申请过JMOL——不再要求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JMOL——为了保留重新JMOL权利现在全部的要求是当事人在庭审中适当时候申请过JMOL

9.1 例:P提出所有证据歇息→D根据第50条(a)款(1)项申请JMOL→法院否决→D提出其证据歇息→举证结束→陪审团宣布P胜诉裁决→D重新申请JMOL——根据2006年前的规则D已放弃重新JMOL权利(没在所有举证结束时申请JMOL)——根据今天的第50条(b)款允许D重新申请JMOL(D确在庭审中适当时候即原告被完全听审后提出过JMOL)

9.2 例:P提交所有证据歇息→D没根据第50条(a)款申请JMOL→D提交证据歇息→举证结束→D又没申请JMOL→陪审团宣布P胜诉裁决→D重新申请JMOL——D运气不好——因庭审中没有寻求JMOL其放弃了重新JMOL权利

10. 放弃了重新JMOL权利的当事人可寻求剧烈程度较低的救济即重新审理——甚至保留了重新JMOL权利的当事人也可选择申请重新审理——如法院否决重新JMOL其仍可获得一个不那么剧烈的命令重新审理的救济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5 21:57

第六节 申请重新审理——《联邦规则》第59条(P563-571)

1. 重新审理的申请可由任何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提出——针对陪审团裁决或法官的非陪审团案件判决——可基于多种理由:裁决与证据明显相悖(如反对证据的分量);法律错误(如错误的陪审团指示);新发现证据(在审理时尽适当勤勉后仍无法发现的证据);不当行为(如当事人/律师/陪审员不当行为影响公正审理)

2. 法院在审理重新审理申请时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可以完全准予重新审理也可以附条件准予

2.1 附条件重新审理的常见形式——如法院认为赔偿金过高→可命令除非原告接受更少的赔偿金("汇付"remittitur)否则准予重新审理;如认为赔偿金过低→可命令除非被告接受更高的赔偿金("增付"additur)否则准予重新审理

3. 重新审理申请须在判决作出后10日内提出(《规则》第59条(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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