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的時間
1. 根據《規則》第50條(a)款(1)項任何當事人都可申請JMOL——但只能在另一方當事人"就一項問題獲得陪審團充分聽審後(has been fully heard)"
2. 原告先呈現證據然後歇息→此時被告可申請JMOL(原告已獲得充分聽審)——但原告此時不可申請(被告還沒被聽審——雖已交叉詢問原告方證人但還沒提出自己的證據)
3. 普通法上被告面臨艱難選擇:如申請JMOL而遭否決則放棄提出證據的權利——這一殘酷規則現在不再被遵守——如被告申請遭否決則案件進入下一階段由被告提出證據→在被告陳述案件且當事人提出反駁證據後法院結束所有舉證→在這一時間點雙方均可申請JMOL——因為各方都被"充分聽審了"
4. 被告可兩次申請JMOL——典型情況是在原告結束陳述後申請一次+所有舉證結束後再申請一次——或者可能只在所有舉證結束後提出申請——通常原告只能在所有舉證結束後才能提出申請
5. 例:原告起訴被告其訴訟請求有四個要素(A/B/C/D)——原告呈現其證據然後歇息→被告相信原告提交了A/B/D要素證據但沒提交C要素證據→被告應申請JMOL——理性的陪審團沒有充分證據依據C問題裁決原告勝訴→法院應同意被告JMOL申請→被告贏得訴訟——即使被告在原告陳述案件結束時沒申請JMOL也不禁止其在所有舉證結束時再次提出申請
6. 然而假設法院讓該案件交由陪審團審理——一些法官不願給出JMOL因為這樣做會剝奪當事人由陪審團考慮案件的權利——[腳註:第二巡迴法院在科尼克訴尚普蘭谷醫師醫院案中坦率評估:可取做法是不同意JMOL申請而允許案件至少在一審中由陪審團裁決——如陪審團得出法官看來是非理性的裁決法官可准許重新JMOL——如該裁決在上訴階段被推翻陪審團裁決可能只是被強化——但如初審法院作出JMOL而該裁決在上訴階段被推翻則必須全部重新審理]
6.1 如果原告缺乏支持訴求要素之一的證據→陪審團通常會解決該問題宣佈被告勝訴的裁決
6.2 但如果陪審團宣佈了原告勝訴的裁決→被告可再次申請JMOL——如獲批準將從原告手上奪走勝利將其交給被告——重新JMOL比不讓陪審團審案還糟糕——確切說它撤銷了陪審團結論並作出另一方勝訴判決
7. 重新JMOL的標準與JMOL一樣——法院必須依據庭審中提出的證據得出結論不存在"法律上的充足的證據依據能裁決[陪審團裁決中的勝訴方]勝訴"——換言之陪審團得出了理性的人不可能得出的結論
7.1 但和簡易判決一樣對重新JMOL雖然達到同意申請標準仍不能迫使法院一定準予申請——取而代之法院可發佈提供較小強度救濟的重新審理命令(第九章第六節)——這些替代性申請在考題中經常出現
8. 重新JMOL的重要先決條件——《第七修正案》的再審查條款(reexamination clause)規定聯邦法院不可再次審查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除非審查是根據普通法規則進行的"——普通法認可重新JMOL(即JNOV)但只有在尋求該判決的當事人在所有舉證結束時申請了JMOL時才允許
8.1 在這一情形下庭審後的重新JMOL可被視為庭審中提出的JMOL的延續——不構成對陪審團所認定事實的不當重新審查
8.2 另一方面如果庭審後再次申請JMOL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在所有舉證終結時沒申請JMOL→該JMOL將構成對陪審團認定事實的不當重新審查而不能獲准
8.3 《規則》第50條(b)款長期以來只在"法院沒有準予在所有舉證結束時提出的JMOL申請時"才准予重新JMOL
9. 2006年12月1日規則變了——《規則》第50條(b)款修訂為只要求尋求重新JMOL的當事人在庭審中申請過JMOL——不再要求在所有舉證結束時申請JMOL——為了保留重新JMOL權利現在全部的要求是當事人在庭審中適當時候申請過JMOL
9.1 例:P提出所有證據歇息→D根據第50條(a)款(1)項申請JMOL→法院否決→D提出其證據歇息→舉證結束→陪審團宣佈P勝訴裁決→D重新申請JMOL——根據2006年前的規則D已放棄重新JMOL權利(沒在所有舉證結束時申請JMOL)——根據今天的第50條(b)款允許D重新申請JMOL(D確在庭審中適當時候即原告被完全聽審後提出過JMOL)
9.2 例:P提交所有證據歇息→D沒根據第50條(a)款申請JMOL→D提交證據歇息→舉證結束→D又沒申請JMOL→陪審團宣佈P勝訴裁決→D重新申請JMOL——D運氣不好——因庭審中沒有尋求JMOL其放棄了重新JMOL權利
10. 放棄了重新JMOL權利的當事人可尋求劇烈程度較低的救濟即重新審理——甚至保留了重新JMOL權利的當事人也可選擇申請重新審理——如法院否決重新JMOL其仍可獲得一個不那麼劇烈的命令重新審理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