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汉纳案的根本转向——《规则制定授权法》
1. 联邦最高法院接着震惊了读者——说被告的说法——即应适用保证信托案标准——有一个"根本的缺陷(fundamental flaw)"——即有不正确的假设假定伊利案的规则构成了判别《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某一规则有效性和因此是否可适用的适当标准——当《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某一规则适用时伊利案压根就不适用——在这样的案件中该问题"与典型的、相对不受约束的伊利选择方法大不相同"——只要《联邦规则》的规定有效它就构成国会发出的适用该规定的指令
2. 《规则制定授权法》——《美国法典》第28编第2072条——使《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颁布成为可能——根据第2072条(a)款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国会拥有的为联邦法院颁布有关"手续和程序"规则(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任命咨询委员会起草并考虑修订——咨询委员会发布建议供大众评说——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建议向国会提出——如果国会不修改或拒绝规则生效——《规则》经历了咨询委员会、公众、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审查
3. 《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规定《联邦规则》"不应该缩减、扩大或修改任何实体权利"——旨在确保联邦政府不用程序规则作掩饰蚕食州的实体法律——具体体现了《第十修正案》的关注——没有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州保留
4. 汉纳案宣布根据《规则制定授权法》评估联邦规则是否有效——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国会设立初审法院的宪法权力包含了制定在这些法院使用的程序规则的权力——国会能够制定任何"能够将其合理归类"为属于程序性的规则("可认为是程序性的"标准/"arguably procedural" test)——很难想象联邦最高法院会建议国会不会批准甚至都不能认为是程序性的联邦规则——因此认定联邦规则有效性的宪法标准不是什么障碍
5. 另有两层标准:《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规定联邦规则不应影响任何实体权利——规则颁布过程给了规则"宪法和制定法限制下的推定的有效性(presumptive validity)"——联邦最高法院走得如此远表示"如果为维持该规则体系的完整所合理必要附带影响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规则不违反这一规定"
6. 在汉纳案中法院不难得出结论:《联邦规则》第4条符合宪法处于第2072条(b)款范围内——该规定涉及的是通知被告因此处理的是程序和手续问题——《规则》第4条适用且有效因此胜过了州的法律
7. 为什么要适用联邦法?为什么它胜过州的法律?——答案是由宪法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的:联邦法律是"该土地上至上的法律"——汉纳案的裁判只是至上条款的应用——一旦法院认定联邦指令(如《联邦规则》)(1)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且(2)是有效的——至上条款将要求适用之——联邦命令胜过该问题点上的州法律——与伊利案无相关——没有结果决定论没有双重目标没有伯德案——这些都均与《裁判规则法》下的分析有关但当存在相关有效联邦指令时均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