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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美国民事诉讼法》第10章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48

(三) 汉纳案的根本转向——《规则制定授权法》

1. 联邦最高法院接着震惊了读者——说被告的说法——即应适用保证信托案标准——有一个"根本的缺陷(fundamental flaw)"——即有不正确的假设假定伊利案的规则构成了判别《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某一规则有效性和因此是否可适用的适当标准——当《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某一规则适用时伊利案压根就不适用——在这样的案件中该问题"与典型的、相对不受约束的伊利选择方法大不相同"——只要《联邦规则》的规定有效它就构成国会发出的适用该规定的指令

2. 《规则制定授权法》——《美国法典》第28编第2072条——使《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之颁布成为可能——根据第2072条(a)款国会授权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国会拥有的为联邦法院颁布有关"手续和程序"规则(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任命咨询委员会起草并考虑修订——咨询委员会发布建议供大众评说——联邦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将之作为建议向国会提出——如果国会不修改或拒绝规则生效——《规则》经历了咨询委员会、公众、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审查

3. 《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规定《联邦规则》"不应该缩减、扩大或修改任何实体权利"——旨在确保联邦政府不用程序规则作掩饰蚕食州的实体法律——具体体现了《第十修正案》的关注——没有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州保留

4. 汉纳案宣布根据《规则制定授权法》评估联邦规则是否有效——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说国会设立初审法院的宪法权力包含了制定在这些法院使用的程序规则的权力——国会能够制定任何"能够将其合理归类"为属于程序性的规则("可认为是程序性的"标准/"arguably procedural" test)——很难想象联邦最高法院会建议国会不会批准甚至都不能认为是程序性的联邦规则——因此认定联邦规则有效性的宪法标准不是什么障碍

5. 另有两层标准:《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规定联邦规则不应影响任何实体权利——规则颁布过程给了规则"宪法和制定法限制下的推定的有效性(presumptive validity)"——联邦最高法院走得如此远表示"如果为维持该规则体系的完整所合理必要附带影响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规则不违反这一规定"

6. 在汉纳案中法院不难得出结论:《联邦规则》第4条符合宪法处于第2072条(b)款范围内——该规定涉及的是通知被告因此处理的是程序和手续问题——《规则》第4条适用且有效因此胜过了州的法律

7. 为什么要适用联邦法?为什么它胜过州的法律?——答案是由宪法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的:联邦法律是"该土地上至上的法律"——汉纳案的裁判只是至上条款的应用——一旦法院认定联邦指令(如《联邦规则》)(1)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且(2)是有效的——至上条款将要求适用之——联邦命令胜过该问题点上的州法律——与伊利案无相关——没有结果决定论没有双重目标没有伯德案——这些都均与《裁判规则法》下的分析有关但当存在相关有效联邦指令时均不适用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48

(四) 分析的两个分支

1. 无论赋予汉纳案多大重要性都不为过——该案确认以前认定的单一原则(伊利原则)实际上是两个——在运用"典型的、相对不受控制的"伊利案探究之前法院必须问是否有有关的联邦指令——如果有联邦指令只要它是有效的就要适用联邦指令——纵向法律选择原则的汉纳分支——它总是纵向法律选择中的第一步——汉纳分支的指令清楚地适用于所有联邦规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制定法、联邦规则)——如果是相关且有效的至上条款将指示适用它

2. 伊利案确立的原则仅仅在缺乏相关的联邦指示时才被考虑——在这一情形中联邦政府没有制定可适用的规则——法院必须做纵向法律选择的伊利分支(the Erie prong)或《裁判规则法》的探究

3. 哈伦(Harlan)法官的同意意见:认同汉纳案结论但推理与多数派意见不同——坦率承认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清楚讲出伊利案下可行的原则,而担忧汉纳案中多数派的意见过于简单化——尤其谴责多数派对诉讼当事人平等主题的专注——对哈伦法官而言,伊利案远不仅是一个表达了对挑选法院担心的案件,它是有关《第十修正案》的,而汉纳案的多数派冷遇了这一部分分析——主要问题应该是:当该问题"实质性地影响那些涉及人类行为(human conduct)的主要决定"时,州的法律是否必须适用——如果此问题有这样的影响则州法必须适用,如果没有这样的影响就能被忽视州法——就汉纳案的事实,他得出的结论是没有人愿意依据不当致死案件(wrongful death case)中送达诉讼书状的方式构建其真实世界的人类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州的法律——哈伦的公式(equation)——州法律支配那些"涉及人类行为主要决定"的事项——对许多评论家和教授来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作为认定一联邦规则是否违反《规则制定授权法》的替代标准——《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规定联邦规则不能影响实体权利——旨在支配"与人类行为有关的主要决定"的联邦规则将影响实体权利并因此违反了第2072条(b)款,这似乎是清楚的

4. 汉纳案留下的困难问题:

(1) 当在纵向法律选择的汉纳分支和伊利分支之间画出清晰界限时留下了几个问题——首先联邦指令是否是相关的——是否涵盖摆在法院面前的问题——不总是那样明朗——联邦最高法院在对联邦指令做广义解读还是狭义解读上观点前后不一——导致不确定性

(2) 如果法院认定联邦指令是相关的且有效则必须适用——因此必须知道如何评估联邦指示的有效性

(3) 在适用伊利案分支的《裁判规则法》时一直存在的不确定性——如双重目标标准是否取代保证信托案的结果决定标准抑或是与其并存——许多教授认为汉纳案的双重目标方法已经取代了保证信托案的结果决定分析——但作者评价:弗里尔认为这些教授忽视了下级法院的所作所为——尽管有汉纳案,许多下级法院仍继续使用僵硬的保证信托案的方法——因此弗里尔在第七节推荐的分析方法中建议同时适用保证信托案和双重目标两个标准——1996年加斯佩里尼案本希望获得答案——但如将看到的该案留下的未解决的问题几乎和它回答的问题一样多

5. 自裁判汉纳案起联邦最高法院多次阐述了纵向的法律选择——多数的这些努力涉及分析的汉纳案分支和认定联邦指示是否涵盖争议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对纵向法律选择的伊利分支没多少话可说——其澄清该领域法律的最有意义的机会出现在1996年在审理加斯佩里尼诉仁爱中心公司案(Gasperini v. Center for Humanities, Inc.)时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48

二、汉纳分支的适用:认定何时与联邦指令相关(P622-626)

1.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法其汉纳案判决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州的规定发生直接冲突的首个场合——但拉根案和科恩案等案件使这一说法显得不符合事实,在这些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挫伤了联邦规则的元气——然而汉纳案的多数派意见解释说:这些案件不认为联邦规则被州的法律所取代——相反,他们认为联邦规则范围没有广得能涵盖争议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要点——例如在帕默诉霍夫曼案(Palmer v. Hoffman)中争议问题是庭审中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规则》第8条(c)款要求被告提出肯定性答辩(affirmative defense)——但正如在汉纳案中所解释的,《规则》第8条(c)款规定的只是提出肯定性的答辩,它没规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庭审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的联邦指令,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有理由根据纵向法律选择的伊利案分支处理举证责任问题——换言之,通过将联邦规则的范围限定在仅涉及"提出"答辩而非"庭审中的举证责任",法院避免了联邦规则与州法的冲突

2. 哈伦法官在汉纳案中的认同意见表明了在这一问题上的怀疑态度——具体地说他不能理解拉根案——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审理异籍案件的联邦法院必须适用有关法律时效中断的州法——如何能经得起汉纳案的检验而继续有效——他得出结论《联邦规则》第3条——该条规定诉讼于(起诉状)登记时开始——涵盖了中断问题并因此必须胜过州的法律

3.【沃克诉阿姆科钢铁公司案(Walker v. Armco Steel Corp.),446 U.S. 740(1980)】:案件事实和拉根案的事实没什么区别——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拉根案得出结论《联邦规则》第3条压根不涉及时效中断——相反它只是为适用《联邦规则》的目的而不是为认定法律时效是否中断的目的界定了诉讼的开始——因为没有相关的联邦指令所以法院根据《裁判规则法》的分支处理了时效中断问题并得出了必须适用州法的结论

4. 在数年时间里联邦最高法院用不同的方式阐述对汉纳案分支的探究——在汉纳案中它问联邦的指令是否"涵盖了争议的要点"——在两个案件中它问联邦指令是否"范围足够广以至于支配摆在法院面前的问题"——语法分析的要点是断定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联邦指示应该做广义解读还是做狭义解读

5. 观点:似乎适合的做法是联邦法院在适用汉纳案分支时应该狭义地解读联邦指令——只有在联邦指令清晰地涵盖了争议点时才应该援引汉纳案——如有疑问解决办法应该是拒绝援引汉纳案——原因:适用汉纳案意味着联邦的指令将支配案件中的情况(假设联邦的法律是有效的)——联邦的法律胜过州的法律不评估结果决定、双重目标或对联邦和州司法系统的相关利益做任何衡量——汉纳案下手重心肠硬——对州利益的细腻关心要求联邦法院应该建议采用对联邦指令的狭义解释并因此从事更为灵活的和更加同情州一方的伊利分支分析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1

6. 联邦最高法院在解读联邦指令上观点摇摆:

(1) 在沃克诉阿姆科钢铁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在适用汉纳分支时它将赋予《联邦规则》第3条"明显意义(plain meaning)"——但似乎联邦最高法院狭义解读了《规则》第3条裁定该条没有就法律时效中断的目的规定诉讼的"开始"——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该联邦规则和州的法律在该话题上发生冲突——狭义解读联邦指令给了法院一个机会让其能裁定应该适用州法——此外狭义地解读联邦规则将避免根据《规则制定授权法》认定规则是否有效的潜在棘手问题——[脚注:联邦最高法院在韦斯特诉联合铁路公司案(West v. Conrail,481 U.S. 35(1987))中裁决《规则》第3条有不同的"明显意义"——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联邦问题案件上得出结论《规则》第3条不涵盖法律时效的中断——它与沃克案做了区分指出后者是一个异籍案件]

(2) 【盛美泰国际公司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案(Semtek Intl. Inc. v. Lockheed Martin Corp.),531 U.S. 497(2001)】:对《联邦规则》第41条(b)款做了诠释——该条款支配强制性驳回诉讼(involuntary dismissals)规定除了一些例外之外该驳回将作为实体判决发挥作用即该驳回被视为"影响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dismissals "with prejudice")——联邦最高法院用狭义方式理解解读《规则》第41条(b)款认为它只是指案件不能在另一个联邦法院再起诉但该驳回不妨碍在州法院再起诉——斯卡利亚(Scalia)法官在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供的意见中表达了担忧:对《规则》第41条(b)款的更宽泛解释——解释为甚至妨碍在州法院重新提出诉求——因修改了实体权利而与《规则制定授权法》相悖——为了避免这一可能后果联邦最高法院对该规则做了狭义解释避免了汉纳案的冲突而适用伊利案的分支

(3) 【伯林顿北方铁路公司诉伍兹案(Burlington Northern R. R. v. Woods),480 U.S. 1(1987)】:涉及《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8条——该条规则允许(但不是要求)上诉法院在发现上诉为不严肃(frivolous)时作出支付双倍诉讼费的裁决——而州的法律要求如果上诉人延缓执行初审法院的判决而在上诉阶段又败诉时必须对上诉人课以10%判决金额的罚款——联邦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规则》第38条通过仅允许任意性的制裁和禁止强制性的制裁而涵盖了争议的事项——对第38条的这一解释似乎很宽泛因为从该规则外表判断没有任何文字显示有在州的规则涵盖的情况下排除强制性制裁的意图

(4) 【斯图尔特组织有限公司诉里科公司案(Stewart Organization, Inc. v. Ricoh Corp.),487 U.S. 22(1988)】:阿拉巴马州州民与纽约州州民签订了合同——合同含法院选择条款规定产生于合同的诉讼将在纽约进行——阿拉巴马州的法律禁止执行法院选择条款而纽约州的法律允许该条款——阿拉巴马州的州民在阿拉巴马州法院起诉了纽约州的州民——被告将案件转移到了联邦法院并通过将案件转到纽约的联邦法院而寻求执行该法院选择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审判地转移的法律即《美国法典》第28编第1404条(a)款是相关的并指示联邦法院根据该法律将法院选择条款的存在视为支持移送的因素——法院将这视为"法律解释上的一个直接明了的举动意在决定法律是否涵盖争议的要点"——它因此支持将案件移送至位于纽约的联邦法院执行了该法院选择条款

7. 斯图尔特案的裁决存在两个重大的问题:(1)国会在第1404条(a)款中没有用任何语言表示法院选择条款的存在与移送有关——立法的过程也没有显示国会有任何使这样的条款可执行的结论——事实上该结论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第1404条(a)款通过时实际上还没有哪个州执行这样的条款;(2)考虑该裁判的结果:在阿拉巴马州现在法院选择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是在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处理问题——在联邦法院它们是可执行的;在州法院它们是不可执行的——这正是由斯威夫特诉泰森案引发而因此为伊利案所批判的纵向法律不统一——联邦最高法院借助认定联邦指令相关肆意践踏了州的合法的利益——根据汉纳案分支没有机会评估结果决定、双重目标没有机会权衡州和联邦的相关的利益

8. 总结:以沃克案和盛美泰案为一方以伯林顿北方铁路公司案和斯图尔特案为另一方——在这些案件中众多规则字面上没有任何明显的规定被解释成必须得出法院得出的结论——有时候联邦最高法院从严解释规则(如沃克案和盛美泰案)而有时候它从宽解释规则(如伯林顿北方铁路公司案和斯图尔特案)——在分析中如果面对联邦规则(或建议的联邦规则),应该既准备主张从严解释也准备主张从宽解释——从严解释将导致得出该规定是无关的结论并因此不适用汉纳案——从宽解释将导致得出适用汉纳案的结论并需要评估该规定是否有效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2

三、汉纳案分支的适用:认定联邦指令是否有效(P627-628)

1. 假设联邦指令是相关的根据汉纳案下一步则是评估该指令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根据至上条款它将适用并胜过州的法律——如果无效则不能被适用——联邦的指令并不总是一条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斯图尔特案中联邦的指示是制定法——联邦指令也可能是一个宪法的条款

2. 宪法的条款总是有效的——因此如果联邦宪法条款相关则适用该条款——到此打住——例子可能出自伯德案的事实:在该案中法院本可以得出结论《第七修正案》适用并授权陪审团(而不是法官)认定有关伯德是否为法律上雇员问题的事实——如果法院这样做了则《第七修正案》胜过州的法律法院压根不必评估伊利案

3. 制定法:国会的立法权在宪法中有列举——国会能够通过一个有效的法律宣布铁路一方对诸如伊利案中汤普金斯这样人的责任——该制定法处于国会的调整州际商业权力的范围内这是联邦立法权的最具扩张性的依据之一

4. 如果联邦指令是一条联邦规则必须像联邦最高法院在汉纳案中做的那样评估其有效性——如果下述两个事项是真实的则联邦规则就是有效的:

(1) 它得处于宪法规定的国会为联邦法院制定程序规则的权力范围内——这一检验标准只要求该规定"可以认为是程序性的(arguably procedural)"

(2) 它得处于《规则制定授权法》范围内——根据《美国法典》第2072条(a)款它必须是一个规定联邦法院"手续或程序(practice or procedure)"的条款——根据第2072条(b)款它"不应该缩减、扩大或修改任何实体权利"

5. 一些教授认为汉纳案中哈伦法官的认同意见给了一个良好的替代标准:涉及"有关人类行为主要决定"的规定影响实体权利——伪装成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但涉及这种人类行为主要决定的规定违反《美国法典》第2072条(b)款因为它将修改实体权利——尚没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被认定为违反第2072条(b)款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2

四、加斯佩里尼案(P628-631)

1.【加斯佩里尼诉仁爱中心公司案(Gasperini v. Center for Humanities, Inc.),518 U.S. 415(1996)】:原告在纽约的联邦法院援引异籍管辖权作为起诉依据——被告承认有责任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只是决定赔偿金额——陪审团作出赔偿45万美元的裁决——被告根据《联邦规则》第59条(a)款(1)项(A)目的规定申请重新审理——被告辩称陪审团的裁决是过分的这是发布重新审理命令的传统依据

2. 联邦法院在案例法中建立起了一个标准:如果裁决"震撼"了法院的"良心"法院将命令重新审理——另一方面根据纽约的侵权改革法法院适用一个更具干预性的标准将评估裁决是否"实质性地偏离了合理的补偿"——并且纽约的侵权改革法要求上诉法院重新(de novo)评估裁决是否过分的问题——即上诉法院将不迁就初审法院的评估而独立地适用"实质性偏离"的标准——纽约的立法机关清楚地阐明了其目的:实质性偏离标准旨在请求对陪审团的裁决进行更加细致的司法审查——该州得出的结论是"给良心带来震撼"的标准不足以提供保护而抵御过分的裁决——该州想通过限制陪审团裁决的赔偿金额幅度而影响诉讼的结果

3. 纵向的法律选择问题:(1)审理异籍案件的联邦法院在准予重新审理赔偿金额过分的陪审团裁决时是否必须适用该州的限定性规定;(2)如果必须适用该规定,是否必须适用该州规定了上诉法院重新适用该标准的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联邦法院必须适用纽约州的准予重新审理的实质性偏离标准但不适用上诉法院重新复审的规定

4. 在汉纳分支上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规则》第59条是无关的——它解释说联邦法院"解释联邦规则时已经……细腻考虑了州的重要利益和制定规则的政策"——该表述不完全精确——尽管它符合法院从严解释联邦指令的案件(如沃克案)但它不符合从宽解释的伯林顿北方铁路公司案和斯图尔特案——联邦最高法院恰当地得出结论:《规则》第59条不适用于审理中的问题——尽管该规则确实允许基于各种原因的重新审理包括过分的陪审团裁决但它完全没有给出认定何时裁决为过分的标准——因此没有相关的联邦指令法院得适用纵向法律选择分析的伊利案分支

5. 至于伊利案分支分析加斯佩里尼案是在伯德案之后探讨伯德案的第一个联邦最高法院案例(汉纳案对伯德案有引用但没有探讨)——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法院没有就联邦法院是否必须适用纽约的重新审理标准问题探讨伯德案——它没有努力评估州的实质性偏离标准是否为州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之一部分或是否与该界定密切关联——相反联邦最高法院诉诸汉纳案的双重目标标准——该标准提出了联邦法院拒绝适用州法是否将导致挑选法院的问题——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原告希望避开实质偏离标准,因为该标准允许法官随意干预原告获得的陪审团裁决——但在提出该问题之后,法院没有接着适用双重目标检验标准——相反它跳跃式地转换到一个当事人没有争论的问题点上:根据伊利案在赔偿金额上法律设定的上限是"实体性的(substantive)"——之后它将实质性偏离标准类比成这一上限,表示它具有相同的限制赔偿金额的目的——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实质性偏离标准肯定是实体性的——得出这一结论后,法院适用了双重目标检验标准,断定漠视州的法律将导致原告们蜂拥至联邦法院——这是对双重目标检验标准的奇怪适用,因为它出现在认定该规则为实体性之后,而不是作为评估它是否为实体性的评估之一部——正常的分析顺序应该是:先通过双重目标检验标准来认定规则的性质,再根据性质决定是否适用;但加斯佩里尼案将这个顺序颠倒了

6. 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纽约的要求上诉法院适用实质性偏离标准的规定对联邦法院没有约束力——正是在此处联邦最高法院在近40年后首次探讨了伯德案——根据该法院的说法伯德案确认保证信托案没有为"相对立的(countervailing)"联邦利益提供充分保护——在伯德案中相对立的联邦利益的是《第七修正案》规定的就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获得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在加斯佩里尼案中它是《第七修正案》的另外一部分——"复审条款(reexamination clause)"——该条款规定"除非符合普通法规则否则经陪审团审理的事实不应该在任何美国的法院被复审"

7. 然而完全不清楚法院是将其在这一方面的裁决建立在伊利案之上还是建立在《第七修正案》之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分——如果裁决建立在《第七修正案》之上——如果《第七修正案》指令上诉法院可以不适用一个纽约州的重新复审标准——则伊利案因素的任何讨论都是无关的——原因:联邦指令与这一问题有关,根据至上条款联邦指令将不经评估州的关切而胜出——[脚注:《第七修正案》只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它对州不适用]——然而如果裁决建立在伊利案之上,则法院的努力令人困惑(vexing)——当针对实质性偏离标准适用伊利案时,法院(在某种程度上)使用了双重目标检验标准——然而在该上诉复审问题上,法院甚至都没有提到双重目标——联邦司法系统在独立决定如何分配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能上肯定拥有强大利益——正如在伯德案中它在分配法官和陪审团职能上拥有强大利益一样

8. 评价:加斯佩里尼案的底线是正确的——有关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权力分配的州法律不应该影响在联邦法院如何分配该权力——联邦司法系统在独立决定如何分配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能上肯定拥有强大利益——正如在伯德案中它在分配法官和陪审团职能上拥有强大利益一样——法院在加斯佩里尼案中得出该结论的思路尚不清楚也没有透露多少如何着手进行伊利案的评估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3

第七节 所建议的综合方法(P632-636)

一、分析框架概述

1. 律师、法官和法律专业学生得将在第四节、第五节和第六节中所探讨过的案件思路用于特定案件的事实并就州的法律是否适用作出决定——[脚注:这儿建议的方法是对这些案件的最好诠释——不同教授可能有不同的思路]

2. 从头至尾假设州的法律规定了一个具体的规则——问题是联邦法院在审理异籍案件时是否必须适用该州的规则

二、第一步:汉纳案分支——是否存在相关的联邦指令

1. 首要问题总是是否有相关的联邦指令——即是否存在某个联邦规定(来自宪法、联邦制定法、联邦规则——来自任何联邦渊源)它支配着州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案件受汉纳案支配不涉及伊利案或《裁判规则法》——当联邦指令相关时只要它是有效的它就适用

2. 法院对应多广义地解读联邦指令采取了前后不一的思路——尽管有加斯佩里尼案建议采用从严的解释但伯林顿北方铁路公司案和斯图尔特案仍然登记为有效它们对联邦规定采用了非常宽松的解释——准备辩称任何联邦指令范围足够广以至于涵盖了州法律涵盖的问题点也准备辩称其范围没有广到与州法律相关

三、第二步:伊利案分支——《裁判规则法》分析

1. 如果联邦的指令不相干纵向法律选择中的第二个步骤是适用伊利案或《裁判规则法》的分析——这一分析特别困难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的时期向这一方程式扔进了不同的因素——此外据称尽力整合各种因素的案件——伯德案——存有疏忽

2. 伯德案下的出发点有重大意义:问州的法律是该州权利义务界定的一部分吗——例子包括诉讼请求或答辩的要素——如果是界定的一部分《第十修正案》要求联邦法院在异籍案件中适用州的法律——如果不是就须询问州的规则是否与州权利或义务的界定密切关联——这些规则与纯粹的实体事项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第十修正案》也要求联邦法院在异籍案件中遵从州的法律——尽管联邦最高法院从来没有给"密切关联"下过定义但该表达似乎适用于像法律选择规则和举证责任这样的事项并可以解释克拉克森案和帕默诉霍夫曼案的结论

3. 如果州的法律既不是纯粹实体性的也不与纯粹实体事项密切关联那么根据伯德案的说法正面临一个有关"方式和模式(form and mode)"的问题——对这些规则询问在联邦法院忽视州的法律是否将影响结果——面临着一个困境因为有两个结果决定检验标准:

(1) 保证信托案的版本:询问如果忽视州的法律与适用州的法律相比案件是否结果不同——在保证信托案本身中适用州的法律意味着案件必须被撤销而忽视州的法律则意味着案件将继续这被认为影响结果

(2) 汉纳案的"修订了的结果决定论"或双重目标的检验标准:要求询问忽视该问题点上的州的法律是否将导致诉讼当事人蜂拥至联邦法院——为了避免这样的挑选法院联邦法院应该适用州的法律

4. 这提出了两个大问题:(1)使用哪一个版本的结果决定论?(2)它怎么和伯德案相协调?——法院对这两个问题从来都没有回答——尽管加斯佩里尼案肯定暗示在第一个问题上修订了的结果决定论更受喜欢——另一方面加斯佩里尼案在其适用双重目标检验标准上并不完全清晰——一个谨慎的人在面对两个检验标准时将使用它们两个——因此鼓励既使用保证信托案的结果决定论版本也使用汉纳案的双重目标版本——[脚注:一些教授认为汉纳案已经取代了保证信托案的粗糙的结果决定检验标准——但许多下级法院仍继续使用保证信托案没有受汉纳案影响]

5. 伯德案的权衡:如果忽视州的法律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或鼓励诉讼当事人挑选联邦法院伯德案教导联邦法院将适用州的法律除非有不这样做的充分理由——这一结论不是《第十修正案》所要求的而是伊利案的诉讼当事人平等主题所建议的——什么是不适用州法的充分理由呢——已有两个例子:在伯德案中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在法官和陪审团之间分配责任上拥有的利益;在加斯佩里尼案中它是联邦司法系统在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分配责任上拥有的利益——在两个案件中联邦在其系统完整性(systemic integrity)上的利益超过了任何州的与此相反的利益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3

四、假设案例应用

(一) 假设案件一:集团诉讼

1. 在一个异籍案件中原告想让其案件批准为集团诉讼——根据州的集团诉讼规则该案件不能获准——根据《联邦规则》第23条(联邦集团诉讼规则)该案件可以被认定为集团诉讼

2. 分析:有相关的联邦指令吗——有——争议的问题是:为了具有集团诉讼的资格必须满足什么标准——《联邦规则》第23条涵盖了争议中的问题——因此根据汉纳案只要《联邦规则》第23条是有效的它就适用——只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是"可以认为是程序性的"它们就是有效的——因为该规则界定了构成集团的程序上的必要条件它不受所适用的实体法影响因此该规则明白无误是程序性的——因此它胜过州的法律——该案受《规则制定授权法》和汉纳案支配——伊利案和《裁判规则法》不起作用

(二) 假设案件二:简易判决

1. P在州法院起诉D——D申请作出简易判决——州法院适用州的法律否定了该申请——D援引异籍管辖权及时将案件转移到联邦法院而在联邦法院申请作出简易判决——尽管没有满足州法院的简易判决的标准但满足了《联邦规则》第56条的简易判决标准——联邦法院应该根据《规则》第56条准予简易判决的申请吗

2. 分析:应该——推理和第一个案件相同——有相关联的联邦指令——案件现在在联邦法院受《联邦规则》的有效规定支配

(三) 假设案件三:医疗事故仲裁

1. A州的立法机关担忧不断上涨的医疗保险费率通过了旨在降低医疗事故案件中陪审团裁决金额的法律——该法律要求该类案件让由医疗专业人员和律师组成的仲裁庭(an arbitration panel)审理——原告可以接受该结论也可以继续诉诸陪审团审理——如果其诉诸陪审团审理仲裁庭的结论在证据上是可采信的——原告们不喜欢该仲裁程序因为她们相信由医生和律师组成的仲裁庭不大可能比陪审团更支持原告——一位B州的州民在A州接受了医生治疗医生为A州州民——病人声称有医疗事故并援引异籍管辖权在A州的联邦法院起诉了该医生——要求位于A州的联邦法院适用仲裁程序吗

2. 分析:首先没有相关的联邦指令——在《联邦规则》中没有有关医疗事故仲裁案件的规定没有联邦法律规定该问题——因此该案件不能援引汉纳案——它是伊利案或《裁判规则法》的问题

3. 其次州的法律是权力义务界定的一部分吗——似乎不是因为仲裁的规定没有提到任何将适用的认定责任的标准——它与界定权利义务的规则密切相关联吗——也许可以合理辩称仲裁庭的程序与决定谁赢得医疗事故诉讼的标准密切关联但这似乎是不大可能的——因此州的规则似乎是一个方式和模式的事项

4. 联邦法院忽视州法将影响判决结果吗——尚不清楚它是否为保证信托案意义上的影响结果——毕竟仲裁庭和陪审团可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另一方面仲裁庭的规定似乎旨在降低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

5. 修改了的结果决定论或双重目的:联邦法院忽视州的法律将导致诉讼当事人"挑选"联邦法院吗——绝对会——每一个能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原告都会去联邦法院起诉以避开仲裁庭——因为只有A州之外的居民才能够诉诸联邦法院(通过援引异籍管辖权)在联邦法院不适用州的法律将导致不公平执法——A州的州民将被仲裁庭缠住而其他州的州民则不受影响

6. 因为该方式和模式的规则决定结果所以联邦法院应该适用州的法律除非有不这么做的充分的联邦制度的理由——联邦法院在陪审团审理中拥有利益——但和伯德案中的情况不同这一州法律的规定不会损害该权利它只是将其延至仲裁审理后——同样和伯德案的情况不同的是这儿州在其规则中拥有引人注目的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它试图降低医疗事故的判决金额努力降低医疗费用这是州的重要的利益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3

第八节 其他问题:认定州法律的内容和"反向伊利"(P637-639)

一、认定州法律的内容

1. 假设联邦法院已认定某一问题是必须适用州法的问题——法院到哪里去查找该法律——一些事项可能清晰受州的制定法规定支配——如果不是这样法院就得查询普通法或对制定法的司法解释弄清楚这些规则是什么

2. 在伊利案中布兰代斯(Brandeis)法官表示联邦法院必须遵守该州"最高级别法院(highest court)"认定的州法——然而经常没有州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正式表态——有很多年的时间联邦法院的结论是它们被迫适用从该州找到的上诉法院的判例——在一个案件中联邦法院认为它有义务遵守州中间上诉法院作出的未公开的判决意见(unpublished opinion)——尽管该意见在州法院系统没有先例价值——【古斯廷诉太阳生命保险公司案(Gustin v. Sun Life Assurance Co.),154 F.2d 961(第六巡回法院1946年)】

3. 现在不要求联邦法院这样做——相反它应该适用它认为州的最高法院(state high court)将适用的法律——联邦法院的法官得努力猜测州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将如何裁决——为了作出这一认定它通常会查询所有可获得的资料包括其他州法律上的发展趋势和州最高法院过去在采纳这一趋势上的特定做法——在许多例子中联邦法院猜错了并因此迫使州的法院表达在该事项上它们的立场

4.【迪克代理进口诉住友公司案(Dick Proctor Imports v. Sumitomo Corp.),486 F. Supp. 815(密苏里东区法院1980年)】:联邦法院的法官认为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该法院有80多年的时间没有对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将支持现代发展趋势允许执行法院选择条款——第二年密苏里上诉法院清楚表态该州坚持老的法律认为该条款无效——联邦法院的猜测对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有拘束力但不能拘束州法院

5.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通常是其所在州法律协会的会员因此有可能猜测州最高法院对特定问题的看法相对而言并不为难——然而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是从整个巡回区挑选产生的经常不是被评估法律所属州的法律协会会员——上诉法院的外州法官可能会听从为该州法律协会会员的地区法院法官的决定——有很多年的时间这一言听计从的现象在上诉法院很普遍——该法院将尊重初审级的当地地区法院法官所作的判决

6.【沙尔瓦·瑞金纳学院诉罗素案(Salve Regina College v. Russell),499 U.S. 225(1991)】:联邦最高法院否决了上诉法院听从当地法官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法院必须像它们审查任何其他法律问题一样审查伊利原则猜测(an Erie guess)不迁就于当地法官的专业评估

7. 有超过一半的州现在采纳"验证"程序——根据该程序联邦法院可以将州的法律问题交给州最高法院澄清——这一程序非常有用它避免了联邦法院法官猜测州法院将做什么——验证的法律规定随州的不同而有重大变化——例如有一些法律不允许州法院决定有赖于事实结果的问题——通常人口最稠密的州没有验证法律——此外还有过一些案件联邦法院不能读懂州最高法院向其提供的答复——尽管如此验证的做法仍然是有用的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6-26 22:54

二、反向伊利(Reverse Erie)

1. 至上条款(the Supremacy Clause)要求州法院遵守可适用的联邦法律——例如根据《联邦雇员责任法》(the Federal Employees' Liability Act,FELA)在工作中受伤的铁路方的雇员既可以在联邦法院也可以在州法院起诉其雇主——如果雇员在州法院提起了《联邦雇员责任法》上的诉讼联邦法律确立了诉讼请求并支配相关铁路方的责任——此处的假设是州法院将适用其自己的程序规则

2. 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某些程序对"实现"联邦实体法背后的目的是"不可缺的"——这些程序是"所提供的[联邦]救济的主要部分"在州法院必须得到遵守

3.【戴斯诉亚克朗、坎顿和扬斯敦铁路案(Dice v. Akron, Canton & Youngstown R.R.),342 U.S. 359(1952)】: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州法院提供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即使根据州的法律没有该项权利——这一结果有时被称为"反向伊利(reverse Erie)"只适用于与基础的联邦诉讼请求(the underlying federal claim)密切关联的这一程序问题——因此审理《联邦雇员责任法》案件的州法院也必须遵守联邦的有关支撑陪审团裁决之证据是否足够的法律——【布雷迪诉南方铁路案(Brady v. Southern Ry.),320 U.S. 476(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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