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伊利案反映的法哲学变革
1. 判决意见引用了霍姆斯(Holmes)法官的著名论断——斯威夫特案结论的依据是假定存在一个真正的一般普通法——"一个处于任何具体州之外但在州内有拘束力的先验性的法律体系,除非以及直至它被制定法所更改"(援引黑白出租车公司案中霍姆斯法官反对意见)
2. 截至20世纪初法官、律师和学者——受法律现实主义者影响——更愿意将普通法理解成是每一个州的最高等级的法院将其认定为普通法的东西——正如法兰克福特(Frankfurter)法官后来在保证信托案中解释的:"在推翻斯威夫特案时……伊利案……不是只推翻一个因年久而受尊重的案件,它还推翻了看待法律的具体思路,该思路在其不充分性已被揭示后很久仍然主宰着司法程序。法律曾被认为是一个理性(reason)的'孵化中的无所不在(brooding omnipresence)',[州法院的]判决不过是其证据,而判决本身不是控制性的公式(controlling formulations)。"
3. 法律现实主义者——诸如霍姆斯和布兰代斯——欣然接受"法律"不仅包括制定法而且包括法院的法律宣告的观念——在一篇著名法律评论文章中霍姆斯说:"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毫不夸张地说,就是我所指的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的信条:法律不是某个抽象的和先验的真理相反只是主权者的命令——所有的法律必须是要么由联邦政府发布要么由州政府发布——两学派联合支撑伊利案结论:(1)普通法是法官所说为普通法的东西;(2)没有横跨各州的一般联邦普通法——每一州自由颁布其自己的普通法——《第十修正案》发布非常清楚的命令:异籍案件将适用州的普通法
4. 法兰克福特当时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给罗斯福总统写了封信表示:"我肯定没指望活着看到这样的一天: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如法官们在星期一做的那样,其自己在近百年的时间内一直篡夺权力。想象一下竟没有一家纽约的报纸——至少我没有看到有一家报纸——能敏锐地嗅到该判决的重要性。"【《罗斯福和法兰克福特:他们1928年至1945年间的通信》(Roosevelt and Frankfurter: Their Correspondence 1928—1945),第456页,马克斯·弗里德曼(Max Freedman)编辑,1967年】——斯通(Stone)法官对媒体没有报道该案感觉非常失落,以至于写信给《纽约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敦促他提请公众注意该"重要的判决(momentous decision)"——[脚注:有趣的是,首席法官斯通之后将伊利案中的宪法判决理由称为"不合适的附带意见(unfortunate dicta)"——见赖特和凯恩(Wright & Kane),《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s),第383页,第4个注释]
5. 伊利案的两个主要考虑总结:宪法上的考虑——《第十修正案》——对一般普通法事项必须适用州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诉讼当事人平等的理念——相似情况下的当事人应该得到相似的对待——支配的法律不应该随案件是在州法院审理还是在联邦法院审理而有所不同
6. 汤普金斯案的个人结局:在一审中汤普金斯已经赢得了获赔3万美元的判决——在上诉阶段铁路一方提议向其支付7500美元解决案件(在20世纪30年代这是一大笔钱,对一位已婚且有小孩的失业者来说尤为如此)——案件的背景研究显示汤普金斯倾向接受该和解方案,但其律师——一位想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露脸的律师——力劝他不要接受——在上诉期间律师让汤普金斯和他一起待在其纽约的家里长达两周,直到铁路一方撤回和解方案——结果律师实现了在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的梦想,但汤普金斯没有获得一文钱的伤害赔偿[脚注:见欧文·扬格:"伊利案中发生了什么",载《得克萨斯法律评论》(Irving Younger, What Happened in Erie, Tex. L. Rev.)第56卷,始于第1011页,第1021—1022页(197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