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伊利案反映的法哲學變革
1. 判決意見引用了霍姆斯(Holmes)法官的著名論斷——斯威夫特案結論的依據是假定存在一個真正的一般普通法——"一個處於任何具體州之外但在州內有拘束力的先驗性的法律體系,除非以及直至它被制定法所更改"(援引黑白出租車公司案中霍姆斯法官反對意見)
2. 截至20世紀初法官、律師和學者——受法律現實主義者影響——更願意將普通法理解成是每一個州的最高等級的法院將其認定為普通法的東西——正如法蘭克福特(Frankfurter)法官後來在保證信託案中解釋的:"在推翻斯威夫特案時……伊利案……不是只推翻一個因年久而受尊重的案件,它還推翻了看待法律的具體思路,該思路在其不充分性已被揭示後很久仍然主宰着司法程序。法律曾被認為是一個理性(reason)的'孵化中的無所不在(brooding omnipresence)',[州法院的]判決不過是其證據,而判決本身不是控制性的公式(controlling formulations)。"
3. 法律現實主義者——諸如霍姆斯和布蘭代斯——欣然接受"法律"不僅包括制定法而且包括法院的法律宣告的觀念——在一篇著名法律評論文章中霍姆斯說:"對法院事實上將做什麼的預言,毫不誇張地說,就是我所指的法律。"——實證主義學派的信條:法律不是某個抽象的和先驗的真理相反只是主權者的命令——所有的法律必須是要麼由聯邦政府發佈要麼由州政府發佈——兩學派聯合支撐伊利案結論:(1)普通法是法官所說為普通法的東西;(2)沒有橫跨各州的一般聯邦普通法——每一州自由頒佈其自己的普通法——《第十修正案》發佈非常清楚的命令:異籍案件將適用州的普通法
4. 法蘭克福特當時是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給羅斯福總統寫了封信表示:"我肯定沒指望活着看到這樣的一天: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如法官們在星期一做的那樣,其自己在近百年的時間內一直篡奪權力。想像一下竟沒有一家紐約的報紙——至少我沒有看到有一家報紙——能敏銳地嗅到該判決的重要性。"【《羅斯福和法蘭克福特:他們1928年至1945年間的通信》(Roosevelt and Frankfurter: Their Correspondence 1928—1945),第456頁,馬克斯·弗里德曼(Max Freedman)編輯,1967年】——斯通(Stone)法官對媒體沒有報道該案感覺非常失落,以至於寫信給《紐約時報》的一位專欄作家,敦促他提請公眾注意該"重要的判決(momentous decision)"——[腳註:有趣的是,首席法官斯通之後將伊利案中的憲法判決理由稱為"不合適的附帶意見(unfortunate dicta)"——見賴特和凱恩(Wright & Kane),《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s),第383頁,第4個註釋]
5. 伊利案的兩個主要考慮總結:憲法上的考慮——《第十修正案》——對一般普通法事項必須適用州法律;政策上的考慮——訴訟當事人平等的理念——相似情況下的當事人應該得到相似的對待——支配的法律不應該隨案件是在州法院審理還是在聯邦法院審理而有所不同
6. 湯普金斯案的個人結局:在一審中湯普金斯已經贏得了獲賠3萬美元的判決——在上訴階段鐵路一方提議向其支付7500美元解決案件(在20世紀30年代這是一大筆錢,對一位已婚且有小孩的失業者來說尤為如此)——案件的背景研究顯示湯普金斯傾向接受該和解方案,但其律師——一位想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露臉的律師——力勸他不要接受——在上訴期間律師讓湯普金斯和他一起待在其紐約的家裏長達兩周,直到鐵路一方撤回和解方案——結果律師實現了在聯邦最高法院訴訟的夢想,但湯普金斯沒有獲得一文錢的傷害賠償[腳註:見歐文·揚格:"伊利案中發生了什麼",載《德克薩斯法律評論》(Irving Younger, What Happened in Erie, Tex. L. Rev.)第56卷,始於第1011頁,第1021—1022頁(197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