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漢納案的根本轉向——《規則制定授權法》
1. 聯邦最高法院接着震驚了讀者——說被告的說法——即應適用保證信託案標準——有一個"根本的缺陷(fundamental flaw)"——即有不正確的假設假定伊利案的規則構成了判別《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某一規則有效性和因此是否可適用的適當標準——當《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某一規則適用時伊利案壓根就不適用——在這樣的案件中該問題"與典型的、相對不受約束的伊利選擇方法大不相同"——只要《聯邦規則》的規定有效它就構成國會發出的適用該規定的指令
2. 《規則制定授權法》——《美國法典》第28編第2072條——使《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頒佈成為可能——根據第2072條(a)款國會授權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國會擁有的為聯邦法院頒佈有關"手續和程序"規則(rules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的權力——聯邦最高法院任命諮詢委員會起草並考慮修訂——諮詢委員會發佈建議供大眾評說——聯邦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將之作為建議向國會提出——如果國會不修改或拒絕規則生效——《規則》經歷了諮詢委員會、公眾、聯邦最高法院和國會審查
3. 《美國法典》第2072條(b)款:規定《聯邦規則》"不應該縮減、擴大或修改任何實體權利"——旨在確保聯邦政府不用程序規則作掩飾蠶食州的實體法律——具體體現了《第十修正案》的關注——沒有讓渡給聯邦政府的權力由州保留
4. 漢納案宣佈根據《規則制定授權法》評估聯邦規則是否有效——聯邦最高法院解釋說國會設立初審法院的憲法權力包含了制定在這些法院使用的程序規則的權力——國會能夠制定任何"能夠將其合理歸類"為屬於程序性的規則("可認為是程序性的"標準/"arguably procedural" test)——很難想像聯邦最高法院會建議國會不會批准甚至都不能認為是程序性的聯邦規則——因此認定聯邦規則有效性的憲法標準不是什麼障礙
5. 另有兩層標準:《美國法典》第2072條(b)款規定聯邦規則不應影響任何實體權利——規則頒佈過程給了規則"憲法和制定法限制下的推定的有效性(presumptive validity)"——聯邦最高法院走得如此遠表示"如果為維持該規則體系的完整所合理必要附帶影響訴訟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規則不違反這一規定"
6. 在漢納案中法院不難得出結論:《聯邦規則》第4條符合憲法處於第2072條(b)款範圍內——該規定涉及的是通知被告因此處理的是程序和手續問題——《規則》第4條適用且有效因此勝過了州的法律
7. 為什麼要適用聯邦法?為什麼它勝過州的法律?——答案是由憲法至上條款(the Supremacy Clause)(憲法第六條)規定了的:聯邦法律是"該土地上至上的法律"——漢納案的裁判只是至上條款的應用——一旦法院認定聯邦指令(如《聯邦規則》)(1)適用於案件的事實且(2)是有效的——至上條款將要求適用之——聯邦命令勝過該問題點上的州法律——與伊利案無相關——沒有結果決定論沒有雙重目標沒有伯德案——這些都均與《裁判規則法》下的分析有關但當存在相關有效聯邦指令時均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