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邦普通法的适用领域
(一) 国会留下空白的制定法制度
1. 一个情形是当国会在制定法规定的制度中留下了"空白(gaps)"——国会可能颁布一个总的成文法的制度而规定由联邦法院发展实施的规则
2.【纺织工人工会诉林肯·米尔斯案(Textile Workers Union v. Lincoln Mills),353 U.S. 448(1957)】:《劳资关系法》(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s Act)第301条对违反工会集体谈判合同的诉讼授予了联邦事物管辖权——国会没有规定裁判该纠纷的任何规则——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制定法"授权联邦法院为执行这些集体谈判协议而制定一套联邦法律"
(二) 联邦政府发挥"专利"作用
3. 也存在各种实体法的领域在这些领域甚至在没有制定法上空白时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使用联邦普通法——其中的一个领域涉及联邦政府在发挥"专利"作用("proprietary" role)上实施的行为——政府通过许多方式发挥这一作用——通过签订合同、监督管理程序、发布商业文件等等——涉及这些行为的任何纠纷都涉及不可否认的联邦利益——有时候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一利益是如此的具有"独特的联邦性"以至于联邦法——包括联邦的普通法——将适用并优先于州的法律
4.【克利尔菲尔德信托公司诉美国案(Clearfield Trust Co. v. United States),318 U.S. 363(1943)】:美国政府签发了一张支票之后该支票遭盗并承兑成现金——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而不是州的法律——支配该款项的责任问题——法院强调联邦政府签发支票的权力源于宪法和联邦制定法——它接着得出结论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决定这一商业票据责任的统一标准美国政府不能受各州不同的法律支配——[脚注: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在帝国健康选择保险公司诉麦克维案(Empire Health Choice Assurance, Inc. v. McVeigh,547 U.S. 677(2006年))中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1959年联邦雇员健康福利法》不需要制定联邦普通法——在该案件中合同约定的追偿的诉讼请求不对可辨认的联邦利益造成威胁]
5. 联邦最高法院有时候认为要适用联邦普通法但又认为联邦普通法的内容应该反映州法——即联邦普通法应该采纳州法的规定将其作为联邦普通法
6.【美国诉亚泽尔案(United States v. Yazell),382 U.S. 341(1966)】: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支配妻子是否就丈夫向小企业管理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借的钱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小企业管理署的贷款——不像克利尔菲尔德案中的支票——不是全国性安排的一部分还因为得克萨斯州在适用其亲属法(law of domestic relations)上拥有很强的利益——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主张联邦普通法要吸纳得克萨斯州的法律而将其作为自己的法律——[脚注: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Kimbell Foods, Inc.,440 U.S. 715(1979)中探讨了"谨慎的做法"在国会找到不同的解决办法之前采纳现成的一套州的法律将其作为联邦判决规则]
7. 另外一个例子:盛美泰国际公司诉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案(Semtek International, Inc. v. Lockheed Martin Corp.)——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院在异籍案件中所作判决的排除效力由联邦普通法决定——然而根据该案的事实法院认为联邦普通法要吸纳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
(三) 国际关系和海商法
8. 联邦普通法适用的另一个实体法领域是国际关系——对联邦法的需求是明显的是因为是联邦政府参与国际事务——国家必须以一个声音说话并拥有一套处理国际关系的法律——因此有关美国与其他国家关系的问题由联邦普通法决定
9. 海商法(Admiralty law)也会提出希望对之适用联邦标准的问题——海商法处理在可航行水域发生的各种令人担心之事——在一些海商法的领域适用州的法律会很别扭因此联邦最高法院使用一种对比权衡的标准认定联邦普通法是否应在各种海商问题上取代州法
10.【比文斯诉联邦麻醉品局六个不知姓名的特工案(Bivens v. Six Unknown Named Agents of Federal Bureau of Narcotics),403 U.S. 388(1971)】:联邦最高法院承认针对联邦官员违反《第四修正案》规定从事该法所禁止的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私人拥有起诉联邦官员要求赔偿的诉讼权利——该修正案本身没有规定任何此种救济国会也从来没有对联邦官员实施的该种剥夺权利行为规定救济——[脚注:国会针对在州法的幌子下剥夺联邦权利的行为例如由州的官员实施的剥夺——规定了一个很重要的救济——规定在《美国法典》第42编第1983条中]——但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该问题由联邦普通法处理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