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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执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1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8

参考案例

王某某与蔡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0)川执监52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因缺少申请执行人这一主体,在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时,不能启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异议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2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3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10 / (2021)鲁执复160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5.08

裁判要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未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3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施某进与胡某仁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220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08

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前查明拍卖财产现状、已知瑕疵及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载明、对已知瑕疵予以特别提示。执行法院在拍卖时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超出有效期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予以公示及说明,竞买人根据拍卖公告及估价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开发利用涉案土地已有预期,规划条件无效导致存在其竞买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竞买人主张退还保证金,应予支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4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09 / (2022)最高法执监466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5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付某某与内蒙古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1)最高法执监536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加重责任的,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相应加重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另行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6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郭某升与陈某刚、王某霞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鲁执监82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7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某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张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4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7.10.13 / (2017)沪0104执异104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8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某农担公司与顾某某、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2)最高法执监47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程序在法律依据、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标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不同。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但不属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情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9樓 發表于:2025-12-31 13:49


参考案例

某网络银行与刘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最高法执监509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法定条件、后续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于应当适用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不得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0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0

参考案例

某资产公司与某石油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最高法执监202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以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1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0

参考案例

孙某某与某恒信息咨询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1)最高法执监549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法人一般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登记地为住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申请执行人以不掌握被执行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向被执行人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亦无法查清被执行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2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0

参考案例

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最高法执监191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对于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执行法院应当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观主义,径直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3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0

参考案例

杨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4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川执复161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5.10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如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4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0

参考案例

某银行与某管理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5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2)最高法执复86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5.27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5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6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闽执复135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6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与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7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闽执复13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对拍卖的涉案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执行人有与涉案执行活动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且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历史欠税受偿。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7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杨某某与陆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5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3.26 / (2022)沪0116执异138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比如实地调查执行标的的占有权属情况等,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以实现对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实体性执行救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8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7)沪01执复49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9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9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沪0112执380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6.12

执行要旨

  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0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1


参考案例

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9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沪0118执6809号、7712号、996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6.12

执行要旨

  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1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2


参考案例

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5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渝02执恢1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灵活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2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2


参考案例

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池州某铜矿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0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9 / (2021)皖17执103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长期继续经营所得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无力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执行和解,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促成和解成功。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3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2

参考案例

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与双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1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皖1181执82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在强制水库腾退执行时,涉及对水库中生鲜活物的处置,基于生鲜活物的特殊性质,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常面临价值减损的困境,人民法院可以协调各方,促成执行和解,通过将生鲜活物折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方式化解腾退难题。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4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2

参考案例

徐某苗与吴某贵、曹某花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3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皖1003执68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对被执行人的鲜鱼苗、笋等季节性可增值农产品,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活封”的形式依法及时进行查封,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从实际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在鱼苗养殖成成品鱼、竹笋加工获利后部分还款,以年为单位逐步主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5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2

参考案例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6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渝0192执恢656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处分效力及于地上已形成的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一个项目时,应当综合考量土地规划、社会效益、处置效率、方案可实施性等因素,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特许经营权进行整体拍卖处置,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6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3

参考案例

何某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7 / 执行实施 / 恢复执行案件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3)渝0192执恢117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执行程序中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处置,应当综合考量标的权属、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现实因素,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与出租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并妥善处理与执行标的相关的涉及原驾驶员的相关矛盾纠纷,兼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7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3

参考案例

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4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3)皖0604执655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7.17 / 修改日期:2024.11.26

执行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8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3


参考案例

黄某祥与黄某平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闽02执复96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9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3


参考案例

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鲁执监14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40樓 發表于:2025-12-31 13:53


参考案例

于某与李某豪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6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5.05.27 / (2015)闵执异字第5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

  对于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应当秉持审慎、有限实体审查的原则,准确认定案外人所主张租赁权的真实性,通过审查租赁合同签订、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细节情况,考察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利用案外人异议程序恶意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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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5-12-3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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