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合法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形下,仅一月余时间内,同一权利价格上涨50余倍。案涉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质系某律师事务所出资280万元向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在特定区域内可能出现的侵权案件,维权案件虽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提出诉讼,但法律后果与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关。某律师事务所并非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而是通过出资买断诉权、提起批量诉讼并享受全部诉讼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再盈利,成为诉权受让方及诉的利益享有方,其目的带有强烈的营利性,该行为明显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且某律师事务所提交证据可证明其向上述场所广泛取证3084次并提起批量商业维权诉讼。由其可见涉案协议导致非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大批量起诉,浪费有限的诉讼资源,不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据此判令合同无效,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律师事务所返还授权费280万元,支付公证费、住所费、调查费等共计896843.2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引发社会广范关注。如何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又避免其他诉讼主体假借权利人之名以诉讼手段谋取额外利益,真正做到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成为亟待平衡的问题。本案通过确认合同无效,对非权利人通过非正常批量维权方式获取诉讼利益的行为予以规制,对该种诉的利益转让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导权利人理性维权,对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及法律环境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