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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偶然发现了Purasbar,好像回到了2008年在魔塔吧的那个夏天

12/26 ·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里面除了经典的魔塔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魔塔

Reply: 偶然发现了Purasbar,好像回到了2008年在魔塔吧的那个夏天

12/26 · 回复 @liga:https://h5mota.com/landing.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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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理解与适用】郑学林 宋春雨 | 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几个重点问题

12/26 · (八)关于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
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一段时期内,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根据自己的认识进行审理、作出实体裁判。但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充分、发生裁判突袭的风险,而第二种处理方式也可能导致人民法院的审理与裁判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辩论主义原则。因此,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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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七)关于当事人的陈述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既可以表现为一种诉讼行为,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证据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指向的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虽然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意味着,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发挥事实证明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证据形式在事实证明中的作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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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六)关于电子数据
由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电子数据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形式,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没有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民诉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第116条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以及审查判断规则等操作性规定。
1. 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
为增强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修改决定》根据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归类整理,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4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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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五)关于鉴定
鉴定是民事诉讼涉及专业性问题时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鉴定意见也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审判实践中,鉴定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参与不充分,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参与诉讼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等情形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这些都是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1. 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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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四)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是《民诉法解释》创设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情况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立法上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而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亦未得到充分落实,致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足,特别在证据偏在场合更显得十分突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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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三)关于域外证据
《修改决定》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1条关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统一规定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履行认证或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而《修改决定》则根据证据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证明手续要求,限缩了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范围。
根据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的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公文书证的,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而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须经所在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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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二)关于免证事实
《民诉法解释》第93条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免证事实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而《修改决定》对《民诉法解释》第 93 条的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修改。
关于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能否作为免证事实问题,在修改 2001 年《民事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存在很大争议。
反对将其作为免证事实的观点认为: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判受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约束,没有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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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 二、关于主要修改内容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一)关于自认规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 ;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不仅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还具有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非因法定事由,不能撤销自认 ;对于法院而言,除非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就性质而言,自认不是证据,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