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超《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
法學評論. 2023,41(04)
趙志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於同一事實的訴的合併既包括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提出數訴的情形,也包括當事人先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民訴解釋》第221條關注的應是後者。該項司法解釋對合併要件的規定不甚清晰,表現為實體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虛置,其在實踐中已異化為合併審理的兜底規定。究其原因,是規範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規範理性,應以協調前訴與後訴之間的關係作為規範的邏輯起點,以矛盾判決的防止作為規範的功能設定。在此基礎上對合併要件的內容作出合理闡釋以澄清其規範內涵,對前訴與後訴的矛盾情形進行類型歸納以確定其適用範圍。
關鍵詞:同一事實;分別起訴;合併審理;矛盾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