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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
現代法學. 2023,45(02)
吳英姿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保全錯誤」及其「賠償責任」的含義可以分別從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角度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建立起單純從實體法角度進行解釋的規則,不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違背保全申請行為的基本原理,導致申請人申請保全權與被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礎案件實體裁判結果倒推申請人主觀狀態的方法在邏輯上難以自洽。單純實體法解釋導向下的保全程序規則局部萎縮,擔保功能變異,判斷保全錯誤的實體標準模糊,潛藏司法不統一的危險。應當重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仔細區分程序法意義上的保全錯誤與實體法意義上的侵權。
關鍵詞:保全錯誤;實體法解釋;程序法解釋;制度風險;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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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劉子赫《提審:制度機理與演進路向——以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為背景》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1)
張衛平、劉子赫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提審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較為獨特的制度。完善提審制度是本次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作為改造案件報請的制度依託,其目的是在審判重心下沉的背景下,通過提高特定類型案件的審理級別,促進法律統一適用和避免地方保護主義。提審是有別於其他管轄規則的主動調整規則和例外裁量規則。提審受我國四級法院兼治初審管轄的傳統以及司法行政化管理理念的影響。從實踐來看,提審在過往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運行邏輯本質上與司法權和司法組織的運行理念及應有機理有隙,因此,未來可逐步通過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促進法律統一的制度予以彌補,逐漸弱化提審。
關鍵詞:提審;級別管轄;案件報請;司法行政化;法院審級職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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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怡倩《論民事再審之案件運行態勢及制度完善》
法學論壇. 2023,38(06)
范怡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近年來,民事再審案件數量和結構均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法院審理案件佔比最多的民事案件。民事再審案件具有不同於一審、二審案件的特點,分析其現狀可知民事再審程序應當完善制度,在科學的功能定位下,通過訴訟費收取制度調節案件總量;建立繁簡分流機制,科學審理、精準糾錯;完善司法解釋,樹立正確的裁判理念,發揮其應有的糾錯功能,維護司法權威與司法公正。
關鍵詞:民事再審;案件運行態勢;訴訟費收取;繁簡分流;再審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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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華《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礎》
現代法學. 2023,45(02)
王福華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民事判決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種拘束力,這一問題屬理論盲區。在民事判決數量持續激增、系列案件頻發及裁判文書要「釋法說理」的大背景下,回答這一問題具有緊迫性。在實然和應然角度,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正當性存在着預決效力、爭點效力和參加效力等解釋路徑,分別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對應於不同的程序保障標準和價值判斷空間,體現不同程度的正當性。預決效力可通過免證事實機制縮小證明範圍,能夠提升訴訟效率,但保障證明權是其適用的前提條件,對後訴事實認定的拘束力較弱,難以為判決理由效力提供正當性支撐。爭點效力與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關聯最緊密,可與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則上只及於判決主文,而爭點效及於判決的理由,藉助於價值判斷機制落實訴訟誠信原則,阻斷生效判決認定的爭點事實再次被後訴當事人爭執,維護裁判統一。參加效力立足於責任分擔理念和訴訟擔當法理,為判決理由向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擴張提供正當性法理基礎。以此為基礎的類型化分析,則可廓清判決理由效力適用範圍,擴大判決理由拘束效果。
關鍵詞:判決理由效力;預決效;爭點效;參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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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毅宇《中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選擇及其展開》
法學雜誌. 2023,44(03)
趙毅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立法模式選擇是我國商事調解立法實質建構的首要問題,只有立法模式確定,才能進行法律文本結構的設計和具體條文的起草。《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影響下的國外商事調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觀點,可以類型化為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滲透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與分散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現有調解法律框架束縛的立法目的,滿足非訴訟糾紛解決法體系融貫性的需求,在立法技術上也具有制定與實施的雙重可行性。在統一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調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從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辯證關係上界定「商事調解」概念,構建「總則—分則」的結構體系,在規範內容上形成組織性規範與程序性規範、授權性規範與義務性規範、社會自治性規範與司法利用性規範、公益性規範與市場性規範、國內性規範與涉外性規範五種對偶關係。
關鍵詞:商事調解;立法模式;統一型立法;商事調解法;《新加坡調解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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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
法學研究. 2023,45(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傳統理論主張,仲裁協議只對明示同意的簽署人有效,該主觀範圍理論已不合時宜。仲裁協議具有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法定「書面方式」概念極具延展性,不會對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擴張造成實質障礙。意思表示解釋二元論及程序選擇理論,為仲裁協議約束非簽署人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單一合同關係下,非簽署人可因添加或變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協議的約束。在多個合同關係下,基礎合同的仲裁協議可對關聯性合同的當事人有效。應基於有明示的從明示、無明示的准推斷(推測、視為)之路徑,重構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使之更加包容、開放以滿足複雜仲裁的實踐需求。
關鍵詞: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意思表示;書面方式;程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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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 張衛平《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 清華法學. 2023,17(05) 張衛平 煙臺大學 摘要:防禦請求權之訴的認識框架和路徑基於實體法上存在的防禦請求權,其與訴結成特有的關係——「權訴架構」框架。作為訴的基本類型——給付之訴恆定地將相應的請求權作為基礎,因此防禦請求權之訴必然與其實體上的防禦請求權對應。在物權與債權兩分的認知框架下,防禦請求權基於絕對權請求權。依據「權—訴架構」體制,只要具有絕對權請求權也就當然可以提起防禦請求之訴。防禦請求之訴又可以分為一般防禦請求之訴和特殊防禦之訴,後者就包括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基於單純不作為請求的特殊性,防禦請求之訴的程序二元化是有必要的,即一般防禦請求之訴適用一般的訴訟程序之外,對於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可以建構快捷的不作為請求訴訟程序。 關鍵詞:民事訴訟;禁令;行為保全;防禦請求權;不作為請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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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 當代法學. 2023,37(01) 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是「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關鍵核心技術。兩法關係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雖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端倪,但並無「先實體、後程序」或「先程序、後實體」之痼疾。通過強調獨立性,民事訴訟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強調獨立性和能動性並弱化協同性的路徑依賴逐漸生成,與民法脫鈎從權宜之計內化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底層邏輯。兩法協同實施面臨四重困境,具體表現為民法規範的動態化、階層化困境,實體構成要件的證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轉與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權利保護與訴訟程序的錯位困境。進入《民法典》時代,獨立化與能動化愈發加劇民事訴訟貧困化,即相對民事實體法強調獨立性,對於民事司法實踐又欠缺自主性。「切實實施民法典」必須直面「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時代挑戰。在科學配置「人案比」的基礎上,親近民法的民事訴訟立法、司法和理論轉向是正確實施《民法典》的時代要求。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主體;證明責任;善意取得;人格權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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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劍鋒《〈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林劍鋒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親子關係訴訟制度沿革具有「實務先導、實體法先行」的特點,基於這一現狀,在制度實施時容易忽略其訴訟法的本質屬性與程序要求。親子關系所具有的牽涉多方主體利益、穩定性與明確性之實體法屬性,決定了在訴訟實施上須實現抑制親子關係隨意變動、親子關係變動統一性與明確性之程序價值目標,由此也決定了在訴訟類型和判決效果上,親子關係訴訟應採用形成之訴,並應在判決效力上賦予其對世效。與此同時,着眼於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還需基於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對諸如職權探知主義適用、當事人適格法定、參加制度的適用、我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轉型適用、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調整等配套規則予以解釋論完善,以使判決對世效的制度設定獲得正當化根據。 關鍵詞:形成之訴;形成力;對世效;既判力;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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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郭小冬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判決主文與實體請求權相關,是實體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中的轉化呈現。但此相關性在我國訴訟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賠禮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執行性使其成為《民法典》第1000條訴訟落實的障礙。法官可以藉助比例原則來判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應當被鼓勵,但不應該也無法被強制。當被告抗拒賠禮道歉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輔以精神撫慰金比賠禮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當」性要求。第2款規定的公告或公佈判決書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屬於替代執行。是否採用此種措施應由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比例原則決定,並要充分尊重權利人的程序選擇權。立法機關應當重新審視賠禮道歉作為人格權請求權內容和民事責任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訴訟請求;判決主文;賠禮道歉;比例原則;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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