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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峰.司法過程的政治約束——我國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運行研究[J].法學家,2015,(01):1-18+176.
關鍵詞: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法官;政治約束;社會網絡
摘要:我國基層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制度具有緩解矛盾、遏制腐敗、提高辦案質量、接近案件真相等功能。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並不都是重大疑難的案件,有一些僅是審判委員會與法官之間的分權性案件,還有一些屬於案清簡單但處理起來比較棘手的案件。對多數基層法院人員而言,法官只是一種職業,要求所有法官都是法治的殉道者並不現實。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案件時,面臨著一定的政治約束,考量的因素經常是當事人、媒體、上訪、社會穩定等問題;實踐中,不少超越法律的判案,具有特定的制度邏輯。在討論審判委員會組織的改革方向時,將其改組為諮詢機構的設想,或許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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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廣良.智慧財產權法院制度設計的本土化思維[J].法學家,2014,(06):55-65+177.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法院;司法審判機制;本土化;司法體制改革
摘要: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制度設計,本土化思維至關重要。為此,有必要全面摸清我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國情,對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院的職能予以準確定位,在法院層級、管轄範圍、人員組成及審理規則上進行本土化的頂層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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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洪濤.中國法院壓力之消解——一種法律組織學解讀[J].法學家,2014,(01):19-36+175.
關鍵詞:中國法院;法律洞;法律的嵌入性;調審組織;制度性司法確定性
摘要:法律洞的不可避免和正式職業保險制度的缺失,導致中國法院在消解外部不確定性風險和壓力時,形成了組織結構柔性化和組織功能普化的"十字形"調審組織。而嵌入其間的法官也相應地選取了調解型橫向分權式決策的"民主化"、審判型縱向分權式決策的"行政化"和調審型縱橫向分權式決策的"去司法化"等三種壓力消解方式。這些消解外部不確定性風險和壓力的方式,是以犧牲司法確定性而獲得的,導致了中國法院在制度性司法確定性方面的喪失。因此,要想在中國法院實現制度性司法確定性,必須針對司法的高風險特徵,建立三位一體的正式職業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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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明.法庭、司法與地方治理——中世紀英格蘭地方司法史的法社會學解讀[J].法學家,2013,(03):158-172+180.
關鍵詞:中世紀英格蘭;司法;地方治理;巡迴法庭;治安法官
摘要:中世紀英格蘭地方司法的歷史,生動展現了法庭與司法在早期國家治理中的重要角色及其運行機制。圍繞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在英國司法中,始終存在著自上而下的"控制"與地方追求"自治"這兩種不同的趨勢。這也導致了學界有關"集權"與"分權"的兩種不同解讀與爭論。從法社會學的視角對其加以分析後可以發現,中世紀英格蘭各種法庭的興起與衰弱,實際上都在不同程度地回應著國家的地方治理難題,並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呈現出"控制"與"自治"的相互滲透,預示著從"劇場化"的單向度控制邁向更為多元、隱蔽與高效的國家治理策略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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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黨與政法」關係的展開——以政法委員會為研究中心[J].法學家,2013,(02):1-15+176.
關鍵詞:「黨管政法」;政法委員會;聯合辦案;宏觀指導;案件協調
摘要:"黨與政法"的關係涉及各政法部門、政法委員會和黨委三方,不能將"黨管政法"簡化等同於政法委員會管理政法事務。實際上,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定位,只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助手和參謀。政法委員會雖然負責聯繫與指導各政法部門,但各政法部門也可以直接向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向黨委請示報告的去向,可能是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也可能是報送分管政法的黨委常委。而最後的處理意見,有時又會批轉由政法委員會具體執行。從長期來看,改革的著力點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逐步廢止黨委、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批示或討論具體司法個案的做法。政法委員會可以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做一定程度的職能分離,主要做務虛工作,側重在思想和組織上保證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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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萱,李友根.社會管理創新為何需要司法建議制度——基於司法建議案例的實證研究[J].法學家,2012,(06):30-43+174-175.
關鍵詞:司法建議;裁判信息;社會管理;社會管理創新
摘要:中國法院基於自身的能力、經驗等和社會責任,為了預防風險與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解決糾紛的職責之外,還從事司法建議的活動,進而也使司法建議工作成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形式。從《人民法院報》刊登的26份優秀司法建議書的內容與背景來看,法院的司法建議工作主要是基於案件當事人、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等主體缺乏對於裁判信息的獲取能力和將上述信息轉化為行為的能力,以及相關行為舉措效果不佳的現實背景而開展的。在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背景下,司法建議應以提升社會主體對裁判信息的獲取、轉化、落實能力為出發點,其重點應從個體性案件轉向類型化案件、整體性情勢的梳理與研究,提出制度性的預防、規範、管理方案與對策,以成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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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鵬.詞訟與案件:清代的訴訟分類及其實踐[J].法學家,2012,(05):115-130+179.
關鍵詞:清代;詞訟;命盜;清代訴訟分類
摘要:清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驅動,將訴訟事件大致分為詞訟(或細事)與案件(或重情)兩大類。前者常指戶婚、田土等州縣官自理型訴訟,後者多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強盜等嚴重的犯罪。這種分類標準既與案情本身性質與構成要素有關,同時也包括事後判決結果及量刑輕重。這兩類訴訟的告訴時間規定及裁決依據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許官員對詞訟可忽視現有法條,不依法審理,當事人的告狀時間有一定限制;對於案件,則要求官員依法審理,雖然諸如刑部官員可能運用比附等法律適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為依據而展開,這對案件判決有決定性影響。詞訟與案件的分類以及官府貶低詞訟的態度,顯示了官僚集團的自利傾向。這種司法環境促使詞訟當事人採取一些無可奈何的制度性回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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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峰.傳媒監督權行使如何法治——從「宜黃事件」切入[J].法學家,2012,(01):27-41+176.
關鍵詞:宜黃事件;傳媒監督權;法治;中立立場
摘要:"宜黃事件"是一起因傳媒監督而具有法律意義的典型事件。對該起事件的調研及對相關新聞內容的梳理表明,其傳媒監督權行使的信息基礎存在瑕疵,有違新聞報導的基本要求;相關傳媒也未能堅持中立的立場,報導中未能做到儘可能的客觀公正,未能兼顧衝突雙方的話語權。因此,該案傳媒監督權的行使出現了法治偏差。這與傳媒介入的特性有關,更與傳媒追求商業利益的傾向有關。社會和公共領域中的政治力量,也可能影響傳媒監督權的立場。承擔公共表達職能的傳媒,是現代法治國家共同價值的維繫紐帶之一,因此需要平衡商業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制約,塑造傳媒監督的健康立場。這可以通過職業倫理約束和法律規範的共同作用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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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仁.天眼與天平:中西司法者的圖像和標誌解讀[J].法學家,2012,(01):1-14+175.
關鍵詞:理想司法者;司法目的;判決妥當性;判決協和性
摘要:中國與西方為其理想的司法者所造的形象各有不同。中國作為理想司法者標誌的是鐵面三眼的包公,而西方作為理想司法者標誌的則是蒙眼持秤的女神。本文首先分析了司法的目的(追尋個案判決的妥當、同類案件判決的協和以及終極的社會理想),其次討論了中西文化特質對於追尋此目的的方法所生的歧異(比較詳細地闡述了中國為了追尋此目的,在理論、制度和實踐方面的演變過程),然後談到司法工作本質上的限制和司法者的功能,指出中西兩種圖像所表達的期望都有問題,應該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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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韜.中國法院受理金融爭議案件的篩選機制評析[J].法學家,2011,(01):114-127+179.
關鍵詞:金融爭議;案件篩選;司法體制
摘要:在我國,部分金融法律爭議案件因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規定,沒有機會進入到法院,或在進入法院的過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這一金融司法現象是與當下中國的金融市場和司法體制運行的某些特點緊密相關的,但這樣的司法篩選機制也會給金融市場帶來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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