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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法学研究,2006,(03):53-62.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参加人;第三方被告;交互诉讼
摘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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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利航.群体诉讼与司法局限性——以证券欺诈民事集团诉讼为例[J].法学研究,2006,(03):63-76.
关键词: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私人执法;司法局限性
摘要:群体纠纷人数众多,法院采取某种形式的合并审理,使一个司法判决对多数人具有约束力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选择。然而,随着判决约束人数的增加,不但诉讼代表者越来越有可能脱离法院和多数当事人的控制,而且伴随着司法裁决涉及利益的纬度、参与社会决策和资源分配的社会功能的不断扩大,司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就越发凸现出来。诸如证券欺诈诉讼等群体诉讼是否能够采用集团诉讼模式,首先不是一个理论构建或者如何和本国民事诉讼法相衔接的技术问题,而更多的是一个司法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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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龙.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制度的反思及优化[J].中外法学,2024,36(02):486-503. 关键词:追加当事人;共同诉讼;处分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裁量型追加当事人是我国本土化的追加当事人类型,依审判权自由判断是否追加当事人,主要表现为被告的追加。裁量型追加过于简单,仅设“追加”规范,缺乏完备制度内容,依赖实体性司法解释而缺乏独立程序地位,脱离了既有民事诉讼理论。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据此追加当事人,出现“不追加”的怪象,与制度目的呈现出紧张关系。其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受当事人诉权的单向约束,裁量权受限,借此查明事实的动力不足,并未针对性地匹配相应的诉讼形态。裁量型追加当事人在程序上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中间化的追加当事人类型。裁量型追加是实体上应对多数人责任(之债)的诉讼良策,并在特定的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发挥作用。以上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共同构成了其理论基础。理论上这一制度应认可裁量型追加在处理复杂纠纷中的特殊作用,可从规范立法表达、明确制度独立地位、巩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补充后续救济程序四方面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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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佩.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 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J].中外法学,2017,29(05):1233-1251.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涵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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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回归法律文本: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再解释[J].中外法学,2017,29(05):1295-1316.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扩张解释
摘要:法律解释须以法律文本的文义为中心,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终点,在各种解释方法中居于优先次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于"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解释,须从"第三人"的文义解释入手,综合运用体系解释和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要时应认可受诈害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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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回归法的立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J].中外法学,2016,28(01):139-164.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体系解释;形成判决;物权变动;再审
摘要:立场之争贯穿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讨论的三个阶段。肯定适用论和否定适用论的立场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产生截然相反的解读。为了解决理论与立法、司法的割裂局面,应当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解释中摒弃个人偏好之争,使其真正回归法的立场。《民诉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也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体系思考提供了契机。通过以程序条件和结果条件为中心并结合《物权法》第28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民事生效裁判可分为实体权益侵害型和程序权利侵害型,前者仅包括合同被撤销后前诉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和前诉当事人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的生效形成判决;后者包含不可另诉和本可另诉两个子类。以尊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明确法律文义为基础,在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重合的适用范围内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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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博.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问题研究现行规范真的无法适用吗?[J].中外法学,2014,26(01):259-279.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第三人;诉的利益;起诉条件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学界主流观点对于第56条第3款所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能否适用持否定立场。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解释论和司法政策论的立场,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存在适格原告作为切入点对第56条第3款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证。在全面评述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理论以及实务现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同时,进一步强调应当以诉的利益和加重起诉条件限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随意启动,防止滥用诉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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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25(01):170-184.
关键词: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效力
摘要:本文对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意义、性质、特征、当事人、客体、程序及判决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试图揭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结构,并阐述了该制度适用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人们深入认识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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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吴泽勇.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J].中外法学,2009,21(04):58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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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王福华.集团诉讼代表人资格研究基于普通法国家的比较分析[J].中外法学,2009,21(02):27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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