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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民国晚期西安地区律师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04,(04):454-471.
摘要:<正>众所周知,中国的律师制度创建于民国时期,但有关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研究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却并不多见。最近几年尽管有关司法问题的研究成了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方面,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赏,因而许多学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转向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资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与我们现行法律制度关系最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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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邓轶.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J].清华法学,2009,3(01):131-158.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率;司法行政机关作用
摘要:本文为关于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实地调查所获成果的第三部分,同样包括两个个案的报告。以两个省份特定县域内若干乡镇法庭的诉讼代理及当地法律服务一般情况为对象,报告通过具体数据及相关分析,展示了这些农村区域法律服务的整体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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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新,王赢.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08,(05):55-79.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诉讼代理率;司法行政部门作用
摘要:本文是有关农村法律服务问题的实地调研成果之第二部分,包含两个调查报告。以不同省份内数个乡镇法庭的诉讼代理和两个县域内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为对象,报告通过具体的数据及相关分析讨论,展示了这些地区法律服务的整体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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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美玲.律师职业化如何可能——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历史文本的分析[J].法学家,2017,(03):87-98+178.
关键词:律师;职业化;演说家;法庭辩护;诉讼程序
摘要:在直接民主审判模式下的古希腊时期,由演说家担任的"演说写手"和"辩护帮助人"未能在法庭辩护的活动中形成一门固定有序的职业,律师职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初期,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发展,陆续产生了由演说家担任的诉讼代表、诉讼代理人和由法学家担任的法律顾问,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他们被统称为"诉讼保护人"。至罗马帝国中晚期,国家公权力对司法诉讼的干预日益强化,执法官的专业化使得法庭演说家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肩负起法学家的法律咨询功能,还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律师由此正式成为一门职业。这是国家政权认可法治观念、司法诉讼制度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备的历史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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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中国律师执业中的法律与关系因素——社会资本理论视角的分析[J].法学家,2008,(06):16-21.
关键词:律师;关系;社会资本
摘要:从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对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关系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为探讨中国律师与中国司法的新视角。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人际关系在中国律师执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律师执业既要依靠法律也离不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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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中国律师惩戒制度之构想[J].法学家,2001,(02):42-52.
摘要:<正> 综观世界各国律师惩戒制度,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印象:律师这一职业不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状态,都是一个高度自律的行业,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行为、纪律惩戒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职业纪律进行。高度自律不仅仅是指律师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和行为规范约束,更重要的是律师行业存在一个严明的惩戒制度。通过对各国律师惩戒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一个共性的惩戒指向。多数受惩戒的职务行为主要集中在律师对客户保密、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等事由,惩戒方式多是纪律惩戒和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者也多由民事代理中的违反职务诚信——侵占、欺诈、泄密行为而引发,在刑事诉讼中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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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月.国家政治安全前提下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重心转移[J].比较法研究,2019,(06):121-129.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政治安全;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摘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必须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前提。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出发,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应当实现从现有的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开放向对外国人开放的重心转移,这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家政治安全,并能更好地实现开放目的,提升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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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差异与成因:中国古代“辩护士”、“讼师”与现代职业律师[J].比较法研究,2003,(02):88-98.
摘要:中国历史上的“辩护士”和“讼师”本质上到底是什么 ?他们与现代国家中的律师究竟有何差别 ?中国历史上未能产生律师的原因是什么 ?谢佑平教授此文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阐释。或许 ,该文能对我们理解中国过去没有律师职业阶层和现在产生形成律师职业阶层的必然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 ;特别是其历史、社会、文化及制度几个不同层面的分析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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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J].比较法研究,1995,(01):1-39.
摘要:<正> 导言 第一部分 发展轨迹 一、作为一种现代标识的律师制度
二、律师制度夭折的启示 三、国办所、自收自支、合作制、股份制、合伙制和个人开业:律师业的社会化 四、从自在到自为:律师业的行业化 第二部分 现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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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律师民事责任论——兼论《律师法》第54条之修正[J].东方法学,2017,(01):29-39.
关键词:律师责任;请求权基础;伦理规范;举证责任
摘要: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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