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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判決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公報》案例為樣本的分析[J].清華法學,2008,(06):25-37.
關鍵詞:公報案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個案適用
摘要:舉證責任分配是舉證責任理論中的核心問題。《民事證據規定》實施以來的《公報》案例表明:通行於德、日等國的"當事人對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的原則同樣為我國法院所採用,在我國審判實務中,法官們能夠自覺地通過對實體法的分析,抽象出相關的法律要件,按照這一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在運用舉證責任這一法律工具時,正確區分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與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法官裁量分配舉證責任,適用時需極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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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曉娜.為客觀真實辯護[J].法學家,2024,(02):143-157+195-196.
關鍵詞:客觀真實;證明模式;印證證明;概率推理;最佳解釋推理
摘要:客觀真實是對新中國刑事證據制度本質特徵的理論概括,其理論基礎有兩個:一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二是保障無辜優於懲罰犯罪的價值論。近年來,客觀真實論不斷受到來自認識論和價值論兩個方向上的批判。客觀真實論本身並不完美,但迄今為止對客觀真實論的批評大都沒有切中要害,多種取代客觀真實論的理論努力本身存在着更大的問題。將中國刑事證明標籤化為印證證明模式,並在客觀真實和印證證明之間建立因果關係,誇大了印證法在實現客觀真實中的地位,也誤讀了印證的內涵。故事模式、概率推理、最佳解釋推理等並不契合中國刑事審判場景,因而不能成為主導的推理模型。法庭證明的主導方法論是歸納法。刑事審判存在兩大制度工具,可以彌補方法論上的不足,實現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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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飛.論司法過程中的案件事實論證[J].法學家,2019,(06):45-59+192.
關鍵詞:司法裁判;案件事實;事實論證;敘事融貫;論證模式
摘要:案件事實既是對事實存在的描述,也是對事實存在的評價。司法過程中的事實認定可以在理論上被區分為事實發現與事實論證。事實發現的過程是推論性和判斷性的,它幫助法官初步獲得事實認定結果;而事實論證的脈絡則是回溯性的,它要求法官用一種審視的眼光回看事實發現的過程,對所認定的證據事實與裁判事實進行檢驗並形成內心確信。就案件事實論證的正當性而言,案件事實認定理由應達到真實性、決疑性、敘事融貫性、說服有效性、經濟性等標準。案件事實論證可藉助於多種論證模式,其整體論證模式具有可廢止性。藉助於有效論證,司法裁判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實現對事實之"真"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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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經驗法則適用的兩類模式——自對彭宇案判決說理的反思再出發[J].法學家,2019,(05):31-44+192.
關鍵詞:經驗法則;蓋然性;表見證明;裁判說理;彭宇案
摘要:以反思十年前作出的彭宇案一審判決書及其說理為契機,認真對待經驗法則,為案件中蓋然性較低的經驗法則之處理提供理論工具。實務中對經驗法則的適用,可以分為常規和弱化兩類模式。經驗法則的適用以社會上典型的事件經過為核心,根據蓋然性高低,通常需要達到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的標準。在相關經驗法則的蓋然性不強時,法官有必要通過理論上作為例外的弱化模式,滿足其對事實認定確信的說理義務。法官應尋找案件中其他可能的事實線索,只有在排除其他可能時才能依弱化模式認定案情。此時,本證方應就不存在其他可能性提出主張,並且以相對優勢標準舉證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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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中國式舉證責任制度的內在邏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為中心的分析[J].法學家,2018,(05):91-105+194.
關鍵詞:證明責任;中國式舉證責任;真偽不明;舉證責任轉換;證明責任裁判
摘要: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尤其流行在證據短缺導致事實難以判斷的情況下"轉換舉證責任"。我國語境中的"真偽不明"及其裁判方法與大陸法系現代證明責任理論名同實異。此種中國式舉證責任制度與學界長期倡導的大陸法系經典證明責任理論及我國現行法律規範之間均存在矛盾衝突,卻高度契合中國文化觀念基礎,具有其自身內在邏輯與實踐合理性。為解決理論與實踐的矛盾,一方面,宜在事實認定領域承認並嘗試建構此種中國式舉證責任理論與制度,另一方面,對現代證明責任制度移植的重心宜從過去注重將"證明責任裁判"作為真偽不明時敗訴負擔的結果正當化功能,轉向將"證明責任分配"作為調整民事審判過程的裁判方法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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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澤勇.「正義標尺」還是「烏托邦」?——比較視野中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J].法學家,2014,(03):145-162+180.
關鍵詞:證明標準;訴訟證明;民事證據;民事訴訟
摘要:對證明標準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構成了兩大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關鍵差別。基於職業法官專司審判的司法組織方式,德國法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定位於法官個人的內心確信;二元制司法組織方式以及陪審團集體裁決的決策機制,則讓英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最終落腳於蓋然性優勢。同樣因為制度背景的差異,證明標準的制約功能僅僅在英美法系獲得了較多發展;在大陸法系,人們轉而依靠法官的事實說理來對事實認定加以控制。認識到證明標準的功能限度,對於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未來設計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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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真偽不明」在我國民事證明制度中確實存在麼?[J].法學家,2013,(02):95-105+178-179.
關鍵詞:證明責任;真偽不明;證明標準;法律真實;糾紛解決
摘要:大陸法系強調事實認定的真偽不明狀態及其法律適用過程,普通法系則相反。這一差異的形成與兩大法系的方法論研究、民事訴訟的運作起點、對實用主義的態度和陪審制的運用密切相關。我國通說傾向於大陸法系客觀證明責任理論,但立法和司法活動都表明該理論尚未得到體系化運用;相反,普通法系說服責任的應用更為流行。理論與實踐的背離,部分起因於法律真實觀的矯枉過正、以糾紛解決為主的訴訟目的以及以二審事實審查標準為代表的程序,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治移植過程中也是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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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事實證明抑或法官裁量:民事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德日經驗[J].法學家,2012,(06):165-173+178.
關鍵詞:損害賠償數額;證明困難;證明標準降低;自由裁量
摘要:觀念革新與社會進步對傳統民事訴訟運作方式提出了挑戰,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認定當事人難以證明的損害數額問題。於此情形下,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將致當事人被拒於法院大門之外,而欲救濟當事人又難以算定損害數額,以至法院進退維谷。裁量認定損害數額屬法官自由心證下的法定證明標準的降低。對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必須進行限制,即非於舉證極為困難時不得行使。至於法官裁量認定的基礎,僅涵蓋證據資料與口頭辯論的全部狀況,與通常的自由心證方法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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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中華.民事訴訟中文書真偽的「舉證責任」問題[J].法學家,2012,(06):126-136+177.
關鍵詞:文書真偽;舉證責任;證明的必要;法律解釋學
摘要:從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例出發,可以看到確定文書真偽由誰舉證的困難,該問題一般被稱為文書真偽的舉證責任問題。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缺乏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依靠司法實踐經驗實難以對這種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藉助於比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給出合理答案,但這種答案也僅在其本國法律框架內具有語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並運用法律解釋學以尋求符合現行法秩序的解決方案。以規範說、訴訟事實理論為基礎的法律解釋學分析表明,該問題在中國語境下並非舉證責任,而是"證明的必要"問題,其具體承擔應當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境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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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從「抽象證明責任」到「具體舉證責任」——德、日民事證據法研究的實踐轉向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法學家,2012,(02):159-175+180.
關鍵詞:證明責任;抽象證明責任;具體舉證責任
摘要:德國、日本民事證據法研究的發展沿革及最新趨勢顯示,客觀(抽象)證明責任的主導地位正在被能更好解釋訴訟證明實踐的具體舉證責任概念所取代。這一趨勢啟示我國民事證據法的研究重心也應轉移到以表見證明、摸索證明、事實推定、闡明義務、證明妨礙等制度為主要論題的具體舉證責任領域,以這一理論指導司法實踐以實現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的信息最大化與訴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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