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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濤.民事訴訟中的疏明責任初探[J].法學家,2008,(04):108-114.
關鍵詞: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證明;疏明
摘要:認定事實是法院適用法律規範的邏輯前提。民事訴訟中有爭議的事實既包括實體法上事實,也包括程序法上事實。學界對"疏明",即當事人對於程序法上事實的證明,這一研究課題的忽視導致司法界對於兩者在對象和標準等問題上把握的失范。本文從疏明的概念出發,界定其與(實體法上事實)證明的區別,闡述其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程序功能和程序價值,並就疏明對象、疏明責任分配、疏明標準等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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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文哲.論避免通過證明責任作出判決的對策[J].法學家,2005,(05):72-80.
關鍵詞:法律推理;證明責任;事實真偽不明;具體正義;對策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朝向當事人主義的改革中,大力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一定程度上導致法院對爭議案件,偏好通過證明責任進行法律推理來作出判決。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證明責任,是承載人們解決法律爭議的經驗和技術的思維形式,證明責任僅在法院解決糾紛不得已時才適用。證明責任並不必然由持有證明手段的當事人來承擔,在事實真偽不明場合,法院藉助證明責任作出判決則有可能與事實真相不符,產生不符合具體正義的情形。鑒此,文章結合國內外理論和司法實踐,有針對地就避免通過證明責任作出判決之法律技術上的對策,進行討論,並提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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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從司法證明模式的歷史沿革看中國證據制度改革的方向[J].法學家,2005,(04):123-131.
關鍵詞:自由證明;法定證明;證據制度改革
摘要:人類社會司法證明模式的歷史沿革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規律,即從自由證明到法定證明再到自由證明。自由證明模式和法定證明模式都是各有利弊的,而且當代世界各國的司法證明制度一般都屬於兩種模式的中和。當前,中國證據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從自由證明走向法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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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恆築,夏瑛.日本要件事實論綱——一種民事訴訟思維的展開[J].法學家,2005,(03):146-153.
關鍵詞:要件事實;證明責任;攻擊防禦;實踐命題
摘要:與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相伴而隨的要件事實論,是對德國的證明責任理論的改造,具有指導當事人攻擊防禦的機能。要件事實論作為民事訴訟的實踐命題,對以辯論主義為導向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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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許尚豪.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J].法學家,2005,(01):17-20.
摘要:<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分為兩類,一類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損害賠償;一類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損害賠償。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觀察,無論是歸責原則還是舉證責任分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損害賠償與其它普通侵權賠償並無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視角僅限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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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田玉.論「法律真實」的合理性及其意義[J].法學家,2003,(05):124-133.
關鍵詞:法律真實;本體論;認識論;制度基礎
摘要:法律真實是與客觀真實相對的訴訟真實觀。在學理上,客觀真實觀是一種形而上的本體論思維模式,其本質決定了它不具備實用性、操作性,無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真正的實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無益。法律真實是符合認識論的具體現實的真實觀,它將主觀與客觀、真理與價值、認識的絕對性與相對性等一系列認識論原理結合起來,成為現實可行的訴訟指導觀念。在當前的審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國證據制度的進程中,必須更新訴訟觀念,以法律真實觀作為構建訴訟制度的認識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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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實體事實證明標準降低制度的建構與規制[J].比較法研究,2024,(02):107-119.
關鍵詞:實體事實;證明困難;證明標準降低;證明責任減輕
摘要: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的確立,有助於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與可預測性。但是,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無法兼顧到全部訴訟案件的公正問題。針對其缺陷,可通過證明標準降低予以彌補。將待證事實為真的心證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減輕當事人證明責任負擔的效果。證明標準降低的法律性質為證明責任減輕,不免除或者改變原來的證明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降低,不是對一般性訴訟證明標準的否定,而是以其為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關係為「一般與例外」。建構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理論傳統及實踐的證明標準降低模型,除了堅持「一般與例外」原則外,還應設置嚴格的適用條件,即確因案件事實本身性質造成證明困難且致實體審理結果顯失公正;同時,應對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雙重規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為蓋然性優勢(超過50%),在程序上及時公開降低的心證過程及結果並允許當事人論辯與上訴,以防止恣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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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J].比較法研究,2021,(06):171-182.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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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21,(06):183-198.
關鍵詞:證明責任;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證明困難;證明責任減輕
摘要:以羅森貝克的"規範說"為基礎建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追求普遍性正義,卻因其適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與實體上的雙重不正義。針對其缺陷,可以通過證明責任減輕規則予以彌補。證明責任減輕不是對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否定,而是在認可一般規則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定位為"一般與例外"。主觀證明責任的主要價值功能是追尋事實真相。證明責任減輕是以對主觀證明責任的運用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出現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困難時,直接或者間接地減輕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證明負擔,以實現克服真偽不明與避免證明責任裁判的目的,從而實現個案公正。結合我國既有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可從規則體系(一般與例外)、減輕前提(證明困難)、證明進程(動態證明)方面設計我國證明責任減輕的制度模型,並以此為基礎提煉證明責任減輕的"三步遞進"範式;同時,明確其適用條件與程序保障機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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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美國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研究[J].比較法研究,2018,(06):152-168.
關鍵詞:陪審團;理性;事實認知;對抗式訴訟制度
摘要:美國學界自20世紀中後期起對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並提出了諸多陪審團事實認知理論模型。美國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與陪審團制度、審判中心模式以及對抗制息息相關,這些因素共同構成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的制度基礎。美國學界對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研究的關注與社會對陪審團的不信任、陪審團改革等有關。美國陪審團事實認知機制研究也促進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改革,使美國陪審團改革儘可能地沿着科學化路徑進行,儘可能地避免改革的恣意並防範權力對陪審團民主價值的過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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