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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提高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理論反思[J].中國法學,2016,(02):258-279.
關鍵詞:證明標準;自由心證;高度蓋然性;排除合理懷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針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口頭遺囑、贈與等事實,首次例外地將證明標準從"高度蓋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懷疑",雖出於建立多層次民事證明標準體系、與民事實體法銜接等良好初衷,但實際存在諸多理論和實踐困境: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在民事訴訟領域缺乏足夠共識,並且可能衝擊高度蓋然性的一般標準;民刑證明標準的混搭會模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界限;與民事實體法規則相協調的證據不充分;美國法和德國法並未提供提高證明標準的比較法論據;提高證明標準顯示出對證明標準功能不切實際的期待;以規則提高標準的方式防範操作中的降低標準會引發規則指引的混亂。在高度蓋然性的"高"標準確立並嚴格適用後,未來中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體系的作業應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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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附理由的否認及其義務化研究[J].中國法學,2013,(01):103-113.
關鍵詞:附理由的否認;單純的否認;誠實信用原則;證明責任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附理由的否認乃是與單純的否認相對的否認形態。與單純的否認相比,附理由的否認能有效地促進當事人之間爭點的形成從而能保障法院進行充實的、有效率的證據調查。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附理由的否認已呈義務化之趨向。無論是其判例還是學說均強調,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若否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必須附有理由進行具體的陳述,而單純的否認通常被認為是不合法的從而視為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附理由的否認義務乃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創設的個別性義務。為平衡雙方當事人訴訟上的不利益之歸屬,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履行附理由的否認義務須以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已合乎具體化之要求為前提。不過,在情報偏在性的事件中,應例外地承認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為的抽象的事實主張也負有附理由的否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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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證明妨害論——以德國法為中心的考察[J].中國法學,2010,(03):100-110.
關鍵詞:證明妨害;誠信原則;可歸責性;證明責任轉換;證據評價
摘要:證明妨害乃指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基於故意或過失,以作為或不作為,妨害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之證明使其對要證事實之證明陷於不能,該妨害證明之人將被課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層面上,證明妨害為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民事訴訟立法所明定,在其適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學說、判例往往持不同見解,而這又緣於對證明妨害之法理基礎的不同認識。本文以德國法為中心,對證明妨害之法理基礎、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並對今後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時如何增設證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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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宗智.試論證據矛盾及矛盾分析法[J].中國法學,2007,(04):94-103.
關鍵詞:證據;矛盾;分析方法
摘要:證據矛盾普遍存在。包括證據內的矛盾與證據間的矛盾、證據與事實的矛盾、證據與情理的矛盾。這些矛盾可以區分為根本性矛盾與非根本性矛盾、衝突性矛盾與差異性矛盾等。矛盾產生的原因包括事物的多樣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主客觀雙重局限。出現矛盾或者過於一致沒有矛盾都有助於我們發現疑點避免錯案,而解決矛盾的過程就是證明的過程。應對矛盾,需要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釋、充分地證明以及適當地容忍。在有矛盾時確定事實,應注意所認定的事實不存在與確鑿事實與情理的矛盾,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釋,無法排除與解決的根本性矛盾。或者雖然存在證據矛盾,但證據體系足以建立內心確信,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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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自強.舉證責任的倒置與分割[J].中國法學,2004,(05):
關鍵詞:舉證責任;倒置;分割;法律要件
摘要:在我國現實司法實踐中,關於舉證責任倒置問題存在着較大的理論分歧。從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淵源的要義來看,在被告承擔"總的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被告只是承擔其中的一個或兩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相應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擔其他三個或者兩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做法,是基於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這可能引起一系列現有理論無法解決的難題。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割理論。其要點是:第一,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個案件的舉證責任可以一分為二,即可分割為原告方的舉證責任和被告方的舉證責任。第二,分割後的兩種舉證責任是各自獨立的。它們之間不可以互相轉移。第三,舉證責任的分割必須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須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第四,舉證責任分割理論的目的是維護訴訟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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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武.論民事訴訟中的自認[J].中國法學,2003,(02):
關鍵詞:自認;自認人;辯論主義
摘要:自認作為一種完善的證據方式 ,對法院和當事人都有約束力。自認人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自認對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實。自認的基礎是辯論主義。我國自認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還有不完善之處 ,應在吸收與借鑑國外先進立法的同時 ,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際 ,制定出較為科學、合理的自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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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證明標準新探[J].中國法學,2002,(04):
關鍵詞:證明標準;基本特徵;確定依據;適用錯誤
摘要:證明標準是訴訟中極其重要而又難以準確把握的問題。為了將證明標準的研究推向深入,需要從新的視角對其進行考察。證明標準具有無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徵。證明標準的確定受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質、事實的重要程度、證明的困難程度等因素的影響。裁判者適用證明標準錯誤有把握標準過高和過低兩種基本形態,它們都將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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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試論民事訴訟中的經驗法則[J].中國法學,2000,(06):
關鍵詞:經驗法則;基本功能;應用與對策
摘要:經驗法則是源自人們在長期生產、生活以及科學實驗中通過對客觀外界普遍現象與通常規律的一種理性認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是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 ,對事實的認定是基於證據法上就無數事實關係中選擇其中最為接近其真實價值的事實。在適用法律上 ,經驗法則不僅具有選擇功能 ,還具有藉助其合理的選擇功能 ,並基於其合理的判斷功能 ,而產生識別、發現具體法律規範的功能。就經驗法則的實質性內涵而言 ,它畢竟屬於一種生活經驗 ,具有一定高度的蓋然性。有鑑於此 ,在訴訟程序上 ,這就要求我國對推定和司法認知等這些與經驗法則緊密相關的證據方式設置一種質疑機制 ,否則既無助於查明事實真實 ,又不利於程序意義上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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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J].法學研究,2021,43(05):98-113.
關鍵詞:主張具體化;附理由的否認;擬制自認;真實陳述;普遍闡明義務
摘要:具體化責任轉移,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對事實主張的具體化責任從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處轉移至對方,其法理基礎是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具體化責任轉移的目的在於消弭因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來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導致的證明困難,既不導致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也未改變傳統的攻擊與防禦手段。我國未來可藉助比較法經驗,引入具體化責任轉移之概念,統一適用條件為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能力獲取信息且積極主張、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可被期待具體化主張,明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具體化責任與普遍的闡明義務之區別,並根據個案判斷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滿足積極查證要求及其可以簡單爭辯的情形,細化擬制自認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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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證明責任制度本質重述[J].法學研究,2020,42(05):139-157.
關鍵詞: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主觀抽象證明責任;證明責任規範
摘要:證明責任概念本質所指為客觀證明責任,主觀抽象證明責任為客觀證明責任之表象,而具體舉證責任實為證明責任之假象。在"規範說"的方法論下,證明責任既非事實問題,也非純粹的法律問題,而屬將事實與法律連結的"法律適用"問題。證明責任規範應直接來自實體法規範,其本質是一個實體法規範要件的補充規範。現代證明責任是一種作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層的本質就是以法律價值權衡化解事實認知模糊狀態,化消極無解之事實判斷為積極的法律價值引導,其性質屬於"實質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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