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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 當代法學. 2023,37(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條應理解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1195-1196條視為其在特殊情況下的體現方式。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權利人應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需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根據證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區分為實際知道、推定的知道和違反注意義務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條涉及的諸事實中,權利通知屬於證明知道的主要事實,權利人應作本證意義的證明;轉通知、反通知、調查與斡旋措施則屬於否認知道的間接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作反證意義的證明。司法實踐中,應按照實體法規範的邏輯和各事實的證據法性質,依序展開調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證明責任;通知;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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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 東方法學. 2023(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中國法語境中討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問題,出發點只能是證明責任倒置,而非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在理論上遭遇廣泛批評,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形成了「權利人證明關聯性存在,污染者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變異方案,但該方案缺乏理論依據,且無法清晰劃分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釐清因果關係要件的內涵,讓「污染物到達」這一要素回歸加害行為要件。由此形成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現行法的規範目的,也足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於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需求。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因果關係推定;加害行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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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格非《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 清華法學. 2023,17(04) 紀格非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限制自認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的困境與我國訴訟制度的痼疾有關,而《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出現則放大了原有的問題。比較法上限制自認的不同應對思路並不存在本質衝突。我國實務對於《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解釋模糊了證明責任與自由心證各自的作用領域,危及了證明責任規則的穩定性,同時導致了限制自認與其他規則的體系化困境。欲解決上述問題,應明確限制自認處理的二階化思路。在辯論原則的框架下篩選符合自認條件的限制自認,並將不構成自認的限制性陳述作為自由心證的對象。為此,應強化自認的意思表示效力,通過概念體系的精確化和適用階段的限縮解釋,避免限制自認的寬泛適用;並通過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的適度區分,釐清作用於證明責任的限制自認和作用於自由心證的限制自認。 關鍵詞:自認;限制自認;證明責任;辯論原則;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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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比較法研究. 2021(06)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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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現代法學. 2021,43(06)
上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司法證明模式是證據推理和事實認定所採用的具體方法。新興司法證明模式將科學領域的概率、故事和論證等方法搬上法庭,在發現事實的同時着意展示過程及其問題,以概率論揭示法庭認知的系統性錯誤,以故事呈現法庭事實認定的真相,以論證表現法庭上的對立衝突。然而,新興司法證明模式憑藉認識論優勢追求過程可視化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在價值論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與訴訟程序存在理念上的衝突,故事模式與證明標準的價值目標存在背離,論證模式不能完全體現證明責任規則的價值選擇。有鑑於此,我國未來的司法證明模式可在保留認識論優勢的同時補足價值論短板,形成以認識論和價值論為共同基礎,兼采多種認識論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關鍵詞:司法證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論證模式;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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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法學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具體化責任轉移,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對事實主張的具體化責任從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處轉移至對方,其法理基礎是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具體化責任轉移的目的在於消弭因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來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導致的證明困難,既不導致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也未改變傳統的攻擊與防禦手段。我國未來可藉助比較法經驗,引入具體化責任轉移之概念,統一適用條件為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能力獲取信息且積極主張、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可被期待具體化主張,明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具體化責任與普遍的闡明義務之區別,並根據個案判斷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滿足積極查證要求及其可以簡單爭辯的情形,細化擬制自認的成立條件。
關鍵詞:主張具體化;附理由的否認;擬制自認;真實陳述;普遍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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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從〈民事證據規定(2019)〉第9條再出發》
現代法學. 2021,43(0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自認撤銷(撤回)規則是民事自認制度的核心和爭議規則之一。與《民事證據規定(2001)》相比,《民事證據規定(2019)》一體刪除了"脅迫"和"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條件。刪除脅迫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解決了額外增加自認人證明負擔、鼓勵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等扭曲激勵問題,進步顯著。不過,繼續堅持不區分"脅迫"與"重大誤解"兩種自認意思瑕疵的立場,刪除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並不合適。事實上,"與事實不符"不僅是自認人證明和法官判斷重大誤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夠發揮保護自認相對人信賴的獨特功能,我們應當堅持"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組合事由。在自認與"真實"的關繫上,問題不在於自認制度是否要考慮真實,而在於何種方式和程度上考慮"真實"。
關鍵詞:自認;撤銷;重大誤解;脅迫;民事證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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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中外法學. 2021,33(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的鮮明特徵,此一狀況隨着《新證據規定》的實施亟待修正。對於自認的適用對象,應將其限縮為實體法規構成要件對應的事實及其他在訴訟中具有證明必要性的事實;對於自認的成立場域,無需將其限定為言辭辯論,而應允許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及"非正式開庭"中作出自認;對於自認的法律效力,既應提升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又應注意自認的審判排除效具有相對性,還應確定自認的限制撤銷效及其例外。對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並非從域外不同制度範例中擇一從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基礎上,圍繞規範展開解釋論作業,導向契合中國民事審判實踐的約束性自認制度。
關鍵詞:民事自認;非約束性;言辭辯論;審判排除效;限制撤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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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環球法律評論. 2021,43(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同時體現為實體法上勝訴要件和程序法上訴訟要件的事實主張,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國普通民事審判和知識產權審判實務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證據作為管轄權異議階段的審理標準。這一標準不同於實體審理中要求的初步證據,也因為其標準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與此不同,德國法上適用雙重相關事實理論,通過將相關必然也成為實體勝訴要件的訴訟要件事實"假定為真",簡化對此類事實的程序性判斷,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類似思路。基於對被告利益的保護、對訴訟要件審查原理的重視和對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較,我國有必要由初步證據標準轉向假定為真方案。結合比較法經驗與我國法傳統,我國應當完善假定為真方案下的制度設計與程序配套。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當事人適格;初步證據;雙重相關事實;假定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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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6)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以羅森貝克的"規範說"為基礎建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追求普遍性正義,卻因其適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與實體上的雙重不正義。針對其缺陷,可以通過證明責任減輕規則予以彌補。證明責任減輕不是對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否定,而是在認可一般規則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定位為"一般與例外"。主觀證明責任的主要價值功能是追尋事實真相。證明責任減輕是以對主觀證明責任的運用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出現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困難時,直接或者間接地減輕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證明負擔,以實現克服真偽不明與避免證明責任裁判的目的,從而實現個案公正。結合我國既有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可從規則體系(一般與例外)、減輕前提(證明困難)、證明進程(動態證明)方面設計我國證明責任減輕的制度模型,並以此為基礎提煉證明責任減輕的"三步遞進"範式;同時,明確其適用條件與程序保障機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關鍵詞:證明責任;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證明困難;證明責任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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