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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格非.論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J].法學家,2018,(06):147-160+196.
關鍵詞:刑民交叉;先刑後民;刑民並行;刑事判決的效力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並非由刑、民案件的關聯形態決定的,司法解釋確立的類型化的思路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反而加劇了實務中的混亂。妥當的解決方案是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中止的規定的框架下,通過精確界定訴訟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後民"的適用範圍。在界定"必要性"時,應當著重考慮刑事判決在民事訴訟中的預決力規則,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訴訟目的與證據規則,充分尊重民事審判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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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燕.「進步」抑或「倒退」:美國民事起訴標準的最新實踐及啟示——以Twombly案和Iqbal案為中心[J].法學家,2011,(03):164-175+180.
關鍵詞:Twombly案;Iqbal案;通知起訴標準;合理起訴標準
摘要:起訴標準是原告進入法院的"鑰匙",民事訴訟程序啟動的"門檻"。半個多世紀以來,美國通知起訴標準深入人心,原告起訴不需主張具體事實。2007年,聯邦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中首次提出合理起訴標準,要求原告起訴應提出具體事實,實現對訴訟主張的論證從"可能性"到"合理性"的轉變;2009年,Iqbal案將其適用於所有民事案件。合理起訴標準在美國的出現,雖具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和制度價值選擇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當事人難以接近司法和規避聯邦法院管轄等困境,應通過設定合理的標準將其適用範圍限定在複雜民事案件中。該標準對我國民事起訴條件的科學設定以及原告起訴事實的具體化等問題也具有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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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韜.中國法院受理金融爭議案件的篩選機制評析[J].法學家,2011,(01):114-127+179.
關鍵詞:金融爭議;案件篩選;司法體制
摘要:在我國,部分金融法律爭議案件因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規定,沒有機會進入到法院,或在進入法院的過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這一金融司法現象是與當下中國的金融市場和司法體制運行的某些特點緊密相關的,但這樣的司法篩選機制也會給金融市場帶來不可避免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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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論民事訴訟被告之「明確」[J].比較法研究,2020,(05):164-176.
關鍵詞:明確的被告;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更換;駁回起訴
摘要:"有明確的被告"系我國民事訴訟起訴受案條件之一,界定"明確"的標準不明引發了實踐中裁判方式的混亂以及雙方當事人確定標準的不同。在民事訴訟理論層面上,即涉及將被告明確作為訴的合法性要件進行審查還是作為訴的有理性要件加以應對。民事訴訟法試行之初,在當事人更換制度的配合下,基於當事人的訴訟能力,明確性僅指主體的特定性,並不要求具有解決糾紛的妥當性,即適格。而在廢止當事人變更的情形下,應將被告的明確性界定為適格,以節約審判資源並維持當事人適格審查的一體化。被告是否適格具有先決性,必須確定存在後方可續行審理並作出實體判決,當被告"不適格"時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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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會新.從訴之效力位階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J].比較法研究,2016,(03):62-74.
關鍵詞:起訴要件;訴訟要件;立案難;程序保障
摘要:立案難與程序保障不足被認為是我國案件受理制度的兩大問題。我國法律規定提交合法訴狀並且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才能立案,此規定被認為提高了訴訟系屬的門檻並由此導致立案難。實際上,從訴的效力位階理論分析,立案表明訴的合法性已獲得肯定性評價,而訴訟系屬僅是訴成立的效果,二者處於不同的效力位階。提交合法訴狀即可發生訴訟系屬,是否立案不影響訴訟系屬的發生。在對訴訟要件的審理上,我國兼采單層階段訴訟模式與複式平行訴訟模式,立案庭與審判庭均可對訴訟要件進行審查,但其審查的內容應與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適應。因而,立案庭僅能對訴訟要件進行初步審查,將明顯欠缺訴訟要件且無法補正的訴排除在外,而將大部分審理任務轉由審判庭承擔,並且分別不同情況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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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對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與審理程序對接的功能性反思與建構——從比較法的視野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J].比較法研究,2012,(05):16-31.
摘要:<正>一、引論自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以來,我國《民事訴訟法》經歷了三次修訂,分別發生在1991年、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訂,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訂(僅涉及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屬於較大的局部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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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徐昀.非正式開庭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5,(01):71-86.
摘要:"非正式開庭"之命題令人眼前一亮。對於現今一直尋求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制度現代化的中國法律界來說,這的確是一個饒有興味、別開生面,且具有現實意義的話題,故作者的觀察能力和解析能力應該得到稱讚。但與此同時也不能不意識到,這實際上是一個雖然敏銳,但卻很危險的立論。作者通過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比較法學以及實證調查的方法,對所有可歸入其命題範圍的司法活動甚至司法外活動進行了分析研究,歸納、闡釋和論證了"非正式開庭"的現實存在及其合理性,試圖為司法活動突破傳統的"正式開庭"的羈絆,更有效地走向依法治國開闢新的路徑。在此基礎上,作者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觀點,即在司法改革過程中,不能"站在東方向西看",而必須站在中國的土地上解決中國問題,近年來以開庭審理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實際上走入了誤區,而"非正式開庭"則有可能提供一種新的改革思路。但是,這是一個涉及甚多的立論,甚至"非正式開庭"命題能否成立都有探討餘地,何況哪些司法活動可以納入其中,能否納入其中都是難得定論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把握不妥當,倒真有可能南轅北轍。所以,這是值得學者們關注和深入探討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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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反思民事訴訟中對立案證據的要求[J].法學,2024,(01):141-157.
關鍵詞:立案審查;立案登記;訴訟要件;被告答辯;證據調查
摘要:雖然歷經改革努力與修法,立案審查問題及「立案難」現象仍然存在。我國現行法和司法實踐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訴時提供相關證據,但是其具體標準並不明確。包括「預立案」現象在內的司法實踐對立案證據的重視有多重理由。對立案證據的要求與我國現行法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張力,無法在立案階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兩大法系的共通經驗也不包括這一要求。對立案證據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訴訟中立案前後階段的分工,法院更應當在立案且送達後收集證據並據此審查訴訟要件。證據調查在庭審結構中的位置與證據調查的直接原則也反對對立案證據的要求。不過,在涉及純粹程序性事項和與公益相關的特別規則時,應當例外地承認立案證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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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判決中的表示錯誤及其更正[J].法學,2017,(08):164-173.
關鍵詞:民事判決;筆誤;表示錯誤;顯然的錯誤;表示錯誤的更正
摘要:民事判決中的表示錯誤是指受訴法院在判決形成過程中意思與表示之間的不相一致。書寫錯誤、計算錯誤乃典型的表示錯誤。民事判決出現表示錯誤,不僅有損判決固有的意義,也會對判決的將來執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因而應予更正。民事判決表示錯誤的更正程序具有簡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錯誤的更正不影響判決的實質內容,判決的可上訴性、既判力與執行力均以更正後的判決內容為基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以"判決書中的筆誤"指稱表示錯誤並不科學,在表示錯誤更正程序的設計上也存在明顯不足,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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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論民事一審漏判的更正[J].法學,2017,(07):22-38.
關鍵詞:民事判決;遺漏訴訟請求;補充判決;訴訟標的;訴訟費用
摘要:民事判決始終存在出錯的可能,其中遺漏訴訟請求被認為屬於非常嚴重的錯誤,主要包括脫漏應當審判的部分訴訟標的或者費用,這在實踐中也不少見。雖然現行法在覆審程序中將這種錯誤視為嚴重程序違法,但是在司法實務中更為常見的是在上訴程序中直接糾錯。為了同時彌補上述現行法和實踐中兩種模式的不足,我國應引入比較法上的補充判決制度。具體而言,補充判決中漏判的識別以案件中訴訟標的的識別為標準,在救濟程序上則應當綜合考慮借鑑德國與日本的相關立法模式。我國的補充判決制度不必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而且應限制啟動補充判決程序的時限,使遺漏部分的訴訟系屬狀態消滅。此外,當事人也可通過變更上訴請求或另訴得到救濟。作為例外,針對訴訟費用漏判的補充判決不受期限限制,但也可在上訴程序中直接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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